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国际法8(空间法)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 作了与《巴黎航空公约》相同的规定。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条:“沿 海国主权及于领海之上。”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2款: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
2.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
《芝加哥公约》: 即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
第八讲 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二、国际航空法 三、外层空间法
一、空间的划分和空间法
空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领空和公空。
这种划分的意义:不同的部分,法律地位 不同,受不同的法律管制,空气空间: 航空法;外层空间:外空法。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这种划分的 背景是人类的活动进入了外层空间,便 产生了一个问题:国家主权是否及于无 限上空?这些空间活动应遵循哪些规则? 这些规则与传统航空法是否不同?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
4.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
三个基本公约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1963 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之中。
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关于在航空器 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简 称《东京公约》,主要适用于在航空器内 的犯罪行为。
宗旨和目的:
(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 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 作艺术;
(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 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 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 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 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 的机会;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
遇难或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 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被发 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以保证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国。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各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
护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发现空 间实体的国家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将空间实体归还给 该发射当局的代表。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 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行军事演习。
(六)保护空间环境制度 《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 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 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如有必 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这就是说,首 先要使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避免遭受有害污染,特 别是避免空间碎片对运行中的卫星和航天器的危害。其次要 避免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包括地面和空气空间遭受有 害污染,例如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再次,第9条还规定 ,如果缔约国或其国民进行外空活动或实验会造成潜在的有 害干扰,该国应保证于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进行适当的国 际磋商,在有潜在危害情况下,国际磋商是有必要的。
2.责任主体
(1)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府从事的 ,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当两国或 数国共同参与一项发射活动时,一个空间物体有几个发射 国,这些发射国对该外空物体造成的损害负共同和分别的
责任。
(3)当一个空间物体对另一个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 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这两个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应承担共
(五)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国 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器 历史发展 1784 1903 1919《巴黎公约》确定领空主权——产生标志 1944 《芝加哥公约》——现代航空法的基础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3)其他条约
练习1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 主张主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 权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 确立购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练习2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 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 落。“神眼号”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 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 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死。甲乙丙三国都 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空法的有关 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 应承担绝对责任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二)《海牙公约》
1、劫机行为(空中劫持)——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 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 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 事或企图从事以上行为予以协助的行为。 2、特点 ①行为时间和地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部发生的。②行为后果:既遂和未遂③行为主体: 直接从事劫持行为人和协助人。④行为表现方式: 目的在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3、性质: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空气空间法

空间法空气空间法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1、航空主权——完全的排他的(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2、领空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3、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A、领空主权——领空不受侵犯——禁区(对本国和他国都禁止)——国内载运权——制订航空法律和规章B、航器及其国籍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用、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登记国国籍——国籍标志——登记标志。
C、国际航空运输1、非航班运行(从事飞航班飞机饿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落的权利)2、航班运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均为生效。
D、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1999年5月蒙特利尔公约197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4、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A、非法劫持航空器罪;B、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C、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5、国际合作A、国家应通过国内法确立航空犯;B、管辖权航空器登记过管辖——普遍管辖)C、引渡或起诉a、不印度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D、合作防止航空犯罪E、司法合作,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提刑事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F、引渡合作。
外层空间法一、概念: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所有国家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应为和平目的,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二、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3、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的原则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5、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6、国际责任原则7、援救宇航员原则8、登记国对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三、法律制度1、营救制度——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措施援助和营救宇航员——保护和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费用负担2、赔偿责任制度A、发射国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B、发射国过失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遭到的损失C、责任共同承担和分摊责任D、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E、要求设立赔偿委员会解决问题3、登记制度A、国际登记——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B、国际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有射入空间物体的总登记册C、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空气空间法律地位

5、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问题 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 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共 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案例:1983年韩国KAL007航班被击落事件
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 家的航空器。
4、遵守飞入国法律和规章
不分国籍 违反者可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 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操作或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 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 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时,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 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不论 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 各缔约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根 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 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各缔约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 切人员起诉。 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旅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其领 土的法律和规章,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 疫的规章,应由此种旅客、机组或货物在进入、离开或在该国 领土内时遵照执行或由其代表遵照执行。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 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
(二)领空主权原则的内容(《芝加哥公约》) 1、飞入或飞经别国上空的规则 (1) 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 “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 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 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一、领空的边界问题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
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
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上述条约规定,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
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
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开发利用的原则。
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
所有国家,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在平等和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要把它当作一个现有的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张主权、使用或占有外空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
这一原则包括外层空间不应被任何国家占领,也不应被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领。
4、和平利用原则。
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
《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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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 识别标志 在设关机场 降停,接受降 停国检查 不滥用 民用航空
遵守飞入 国法律规章 携带 必备文件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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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和专属经济区 上空飞行自由
在遵守国际法 和沿岸国法律 规章前提下的 “飞越自由”
特殊 规 定
“过境通 行权”
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犯罪的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 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 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或 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 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北议定书》
1944年,52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 议(简称为“芝加哥会议”)。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等五个文件,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9
(一)空气空间主权原则 自主权、管辖权、管理权、保留 “国内运载权”、禁飞权
(二)航空器国籍原则 (三)无差别待遇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 的临时协议。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7
1900年 ,德国人格拉夫· 齐柏林发明了第一个巨 冯· 大的硬壳飞艇。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第一架飞机试飞成功。 1908年,佛罗里达的基西市政委员会制定了第一部 航空运输规章。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4
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 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 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 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2013-9-16
“群岛海道 通过权”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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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 “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毫不迟延
需要 履行 的义务
2013-9-16
无害 遵守国际法 监听分配 频率
直 布 罗 陀 海 峡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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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 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飞 越的权利。 (1)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路 (2)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 路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五)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的国际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北京公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1
一、领空制度 和地 气 二 实位 空 、 践的 间 关 理法于 论律空
《国际电 信公约》 无 线 四 电 、 信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2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0
(一)1919年《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
(二)1928年《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哈瓦 那公约》) (三)关于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四)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 约》)
c.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 置或使他人放置一种装置或物质,该装置或物质 具有破坏该航空器,或者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 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的特性; d.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若任何此 种行为足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e .传递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及飞行中 的航空器的安全。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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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二、刑事管辖权 四、国家的权力和责任 五、我国的劫机问题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1
三、引渡或起诉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 所规定的罪行
(一) 1963年《东京公约》 (二) 1970年《海牙公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8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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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罗马公约》:无过失责任原 则,即客观责任制。航空器对地面或水 面上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由该航空器经 营人承担责任。 公约分别按飞机重量和人员生命伤亡两 个标准规定了赔偿最高限额。
拦截和避免 对民用航空 器使用武器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安全监 督和审计的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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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权设立禁飞区或暂时禁 止在全部领空的飞行 2、缔约国有权制订空中航行的法 律与规章。 3、一缔约国法律和规章,应不分 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8
客观责任制,是一种无过 失责任,事件发生在运输 过程中,承运人就要承担 责任,而不问是否有过失。
危地马拉——蒙特利尔制度
双梯度赔偿制度:在人身损害赔偿 中,承运人对旅客在航空器内,或 在登机下机过程中发生的死亡或身 托运行李和货物的损害赔 偿是有限额的客观责任制; 体损害,在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 时,实行的是客观责任制;对数额 延误造成的损害实行有限 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实行 额的主观责任制。 的是推定的过失责任制。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
2013-9-16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自学)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节 外层空间法(自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
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 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自 保 权
2013-9-16
管 辖 权
管 理 权
支 配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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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领空管理 制度
航空器及 其国籍
国际空中航 行的一般规则
国际空中航 行的特殊规定
1909年,法国总理发布第一部航空海关规章,对飞 进来的外国气球课税。
191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航空邮件运输法 令。 1913年,法国与德国换文签订了双边航空协定。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8
1910-1914年期间,法、英、德、意等14个国家或省政 府颁布有航空政令。 1918年,在巴黎-布鲁塞尔之间首次开辟了国际定期航 空邮运航班。 1919年,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服务。同年,首次不降停飞越大西洋获得成功。 1919年,在巴黎签订了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条约《空 中航行管理公约》,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ADIZ
一国根据自己的空中防御需要划定的一个空中 预警范围。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 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 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籍不 明的飞机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 空识别区”的他国军机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 空。
(三)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四) 1988年《蒙特利尔公约》
(六) 2010年《北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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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违反航空器登记 国的刑法的犯罪 危害航空器或者其所载人员或 财产的安全,或者危害航空器 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不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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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 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 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2)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在其领 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 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 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 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6
1783年蒙哥儿菲埃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 获得成功。 1784年,巴黎发布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 气球升空。 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 章。 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 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定。
领空
各国领土之上 的空气空间
领土以外的陆地和 水域(如公海、南 极)之上的空气空 间
空气空间 (横向)
公空
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 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3
公空的法律地位
无区别的自由原则
上空与地面法律地位一致原则
√
14
2013-9-16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19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 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 任何机器。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 航空器登记国与经营人所属国不同,可以将登记 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经营人所属国。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20
2013-9-16 第十三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34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下列行为均构成犯罪: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 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 使其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