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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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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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国家元首国内外交机关 政府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部门使馆的建立与使馆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及职务终止 外交团概述外交关系 特别使团 组成和职能派遣和接受执行任务的开始和终止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及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馆的设立与领事职务领馆人员的类别与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与职务终止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①概念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分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a.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b.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c.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此外,还有属于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国民外交关系不属于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关系。

(2)外交关系法①外交关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外交关系的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②内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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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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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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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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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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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附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C )。

.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那么是指〔〕。

.国际法的一般原那么B.国际法根本原那么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那么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那么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 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1.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那么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争端解决)【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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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争端解决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等内容。

常结合联合国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国际投资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综合考查。

一、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体系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包括和平方法和强制方法。

前者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政治方法以及仲裁和法院的法律方法;后者包括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

具体如下表:二、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的一大基本原则即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谈判与协商谈判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就其争执的问题进行交涉,以使争端得以解决的方法。

协商与谈判类似,但可以扩大谈判的成员。

2.调查与和解国际争端中,由于事实不清而使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由争端双方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就争执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调查是指提交的调查报告书仅限事实,不做判断;和解是指提交的报告书既有事实,又有建议的解决方法和调解方案(没有法律拘束力)。

3.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采取的旨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斡旋国不参与谈判;调停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参与谈判。

4.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由2个机构组成:一个是“常设行政理事会”,另一个是“国际事务局”。

国际事务局是仲裁法院的书记处,保存一份仲裁员名单。

缔约国将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后,双方各自选出同等数量的仲裁员,并共同另行选定1人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5.诉讼指当事各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

(1)国际法院。

有关国际法院的制度在“国际法主体”中已阐述。

(2)国际海洋法法庭。

《海洋法公约》为解决有关海洋方面的争端创设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1996年在德国汉堡成立。

三、战争与战争法现代国际法并未完全禁止强制的方法,但限制其使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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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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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空间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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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空间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国家的领空主权与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特别是危害民航安全罪的管辖,外空法律制度则主要考查发送航空器的登记制度,以及航空器造成损害时的赔偿制度。

地球表面的空间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者没有明确的界限,外层空间在空气空间之上。

空气空间实行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实行的法律制度为外层空间法。

一、国际航空法体系现代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芝加哥公约》(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有权维护本国领空安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禁止飞行区”等。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可飞人或降落于缔约国的领土,但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约定或其他方式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上空。

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

(3)国际航空飞行制度①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很多国家对后者作出保留,要求所有飞行均须取得许可。

关于外国航空器在我国领空飞行,我国要求均经许可或依协议。

②《民用航空法》第174条,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甩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2.反劫机三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建立在三个“反劫机公约”的基础上,具体指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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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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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外层空间法
9.1 复习笔记
一、外层空间法概念与发展
1.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指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2.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1)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文件
①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

②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

③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国际责任公约》),详细规定了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和求偿程序。

④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

⑤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

(2)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它们是:
①1963年12月13日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宣言》。

②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的决议。

③1986年12月3日通过的《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的决议。

④1992年11月12日通过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的决议。

⑤199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二、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分界问题
1.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1)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
①功能论
功能论者不主张划分两者的界限,认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连续的空间,只要按照空间活动和飞行器的性质就能区别适用什么法律。

②空间论
空间论者主张以空间的某一高度划界,认为这样便于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也有利于各国对其领空有效地行使主权。

(2)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
①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②空气构成说。

③有效控制高度说。

④卡曼管辖线。

⑤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2.中国政府的主张
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问
题。

对这个问题,应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出发,根据目前技术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到地球上空的物理特性,以及开展外空活动的合理需要,通过反复和耐心的协商,予以解决。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1961年和1963年联合国大会两次一致通过决议,宣告外层空间不能为各国据为己有,各国均可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

并将此项原则定为各国从事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时所应遵守的法律原则,从而被认为形成了有关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2)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9年的《月球协定》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法律地位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①外层空间不得被据为己有。

②外层空间自由。

③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2.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
(1)l976年,8个赤道国家发表了《波哥大宣言》,宣布地球静止轨道是一项“自然资源”,是有关“赤道国家在其上行使其国家主权的领土的组成部分”。

(2)从1984年起,多数赤道国家调整了其立场,放弃对地球静止轨道的主权要求,提出赤道国家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其他国家若使用地球静止轨道,需事先得到有关赤道国家的许可。

这一妥协并未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3)1993年,赤道国家对其立场又作了一次调整,承认地球静止轨道为外层空间的
一部分,主张制定使用地球静止轨道的优先次序,以达到公平的目的。

这一主张仍未得到普遍接受。

(4)通过国际电信联盟将无线电频率分配给通讯卫星使用,以避免通信卫星相互干扰,解决了静止轨道的部分问题。

(5)现代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地球静止轨道属于外层空间的组成部分,应适用《外层空间条约》;地球静止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应采取公平使用原则。

但目前关于地球静止轨道的分配使用问题,世界各国仍有不同看法。

四、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1.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为和平目的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8)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10)国际合作原则。

2.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非军事化
(1)《外层空间条约》对外层空间的非军事化只作了少许的限制:各国不在环绕地球
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布置此种武器。

(2)《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规定了月球和其他天体实行较全面、严格的非军事化,包括:
①月球和其他天体必须专用于和平目的。

②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

③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④不在环绕月球或飞向、飞绕月球的轨道上以及在月球上或月球内放置载有核武器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⑤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事任何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

禁止利用月球对地球、月球、宇宙飞行器及其人员采取此类行为或从事此类威胁。

(3)条约和协定又规定了不禁止的情形,包括:
①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

②不禁止使用为和平探索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必须的任何器材设备。

③也不禁止进行非核武器的试验。

3.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1)射入外空的物体的登记制度
①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

②空间物体应在两个登记册上登记。

登记国设置和保持的一份登记册,由有关登记国决定其保持登记册的内容项目和条件。

联合国建立一个总登记册,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2)营救制度
《营救协定》规定了各国对营救宇航员和归还空间物体的三项义务:①通知。

②营救、
寻找。

③归还。

(3)责任制度
①责任主体
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府从事的,还是非政府从事的,如私人企业、团体从事的外空活动,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a.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b.当一个空间物体对另一个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这两个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应承担共同和分别的责任,其赔偿责任应按该两国过失的程度分摊。

②赔偿的范围
发射国对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损失是指生命的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

③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包括:
a.绝对责任原则。

b.过失责任原则。

④求偿的途径。

包括:
a.使用国内程序。

b.通过外交途径,由有关国家谈判协商求得赔偿。

c.成立求偿委员会。

五、有关几项外空活动的法律问题
1.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
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包括节目分送卫星转发到地面集体接收站收看的电视广播和由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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