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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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试题背景甲国与乙国相邻,两国之间存在长期的领土争议。

甲国主张根据历史文件,该争议领土应属于甲国;乙国则主张根据实际控制原则,该争议领土应属于乙国。

两国政府多次谈判未果,最终决定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

二、试题内容1. 请根据国际法原则,分析甲国和乙国的领土主张是否成立?2. 假设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甲国的领土主张。

乙国不服判决,决定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

请分析乙国的申诉是否合理?3. 若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后,遭到甲国的反对,甲国认为乙国的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请分析甲国的观点是否正确?4. 请分析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答案:1. 甲国的领土主张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历史文件原则,历史文件可以作为证明领土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甲国主张的领土争议地区在历史上一直属于甲国,因此甲国的领土主张具有合理性。

乙国的领土主张部分成立。

根据国际法的实际控制原则,实际控制领土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领土具有主权。

然而,实际控制原则并非唯一原则,历史文件原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乙国的领土主张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合理性。

2. 乙国的申诉不合理。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乙国在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3. 甲国的观点正确。

根据国际法原则,争端双方应尊重国际法院的判决。

乙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试图推翻国际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国际法原则。

4. 国际法院在解决此类领土争端中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重要机构,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然而,国际法院的局限性在于:(1)国际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争端各方自觉履行。

(2)国际法院的判决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3)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时,可能面临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国际法复习题——空间法

国际法复习题——空间法

国际法复习题——空间法一、单项选择题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领域,这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空B.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C.国家的领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D.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2.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 )。

A.表明外国飞行器可在领空享有“无害通过权”B.但地面国不能在空中设立禁区C.但不能禁止外国飞行器飞过D.允不允许外国飞机飞过是地面国的主权3.所谓“飞行中”的航空器是指( )。

A.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B.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降落于机场C.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D.机组人员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4.外层空间是( )。

A.地面国的领空B.是“无主地”C. 是地面国享有一定主权的空域D.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5.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

A. 是对全人类开放的开发范围B.经在联合国主持之下进行开发活动C.各国可按国际法加以占有D.适用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方式6.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条约是指( )。

A.《外层空间条约》B.《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C.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D.《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7.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 )。

A.已经确定B.尚未确定C.以地球静止轨道为界D. 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8.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和实践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层空间B.外层空间适用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C.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的共有物D.外层空间属于“无主物”二、多项选择属1.下列用途的航空器中属于国家航空器的有( )。

A.用于公务B.用于军事C.用于海关D.用于警察E.用于侦察2.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的领空主权包括( )。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外层空间法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外层空间法

对外层空间法我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

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

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

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

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

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②责任的范围。

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

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题库(3篇)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乙公司是一家韩国进口商,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规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乙公司无奈之下,决定将此案提交CIETAC仲裁。

2. 案例分析(1)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案例分析①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然而,甲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仲裁委员会判定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的50%。

(3)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海外工程承包业务。

乙公司是一家印度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在印度的某工程项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工程滞后是由于印度当地天气原因所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1)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案例分析①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

司法卷一: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1、单选甲国发生内战,各国纷纷安排接回本国侨民,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

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乙国飞机飞抵甲为是为了接其侨民,无需经甲国许可B(江南博哥).乙国飞机如需飞越丙国领空,应经该国许可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将其击落D.对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其击落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航空法。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A错误,B正确。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C错误。

警告后也不应击落,D错误。

2、多选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任何沿海国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B.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C.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D.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以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制度加以宣布和公告为前提,所以,如果有的国家没有为此宣告和公告,那么它将不会自动取得专属经济区权利,A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B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所以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需要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C错。

本题为否定命题,ABC是应选答案。

3、多选甲、乙是发达国家,丙是发展中国家,丁代表某个国家集团。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研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案情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领导纳粹德国,对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

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在英国流亡的政府,在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这后来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

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它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了执行这一宣言,美、英、法、苏在伦敦签订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决定在德国纽伦堡组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

该《宪章》规定,本法庭是为了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争罪犯而设立的。

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

【判决】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3人无期徒刑,史拉赫等2人有期徒刑20年,内拉特有期徒刑15年,杜尼兹有期徒刑10年;(二)判决沙赫特、巴本、弗立兹3人无罪,立即释放;(三)判定纳粹党的领导机构、党卫军、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为犯罪组织。

苏联籍法官对于宣判沙赫特等3人无罪,对于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对于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评析】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纽伦堡审判表明,战争犯罪是以国家名义或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的,有关国家和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外层空间法

湖北大学国际法案例及练习题 外层空间法

〔案例研习〕“宇宙954号”案【案情简介】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

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

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

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处理结果】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

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

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

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

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

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

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

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

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评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

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民间流传有答案的,但是只能参考用)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

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B国违反的国际法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该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者武力之原则。

每一国家有义务避免组织或者鼓励组织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侵入他国领土,在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限度内,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者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

然而B国出兵支持A 国反政府武装,且在A国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这一行为显然是使用了武力。

违反这一原则。

此外,假设B国是联合国成员国。

如果B国要行使自卫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条规定:“在国家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时候,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便安理会判断该国自卫是否合法,或者采取调查以及控制局势的方法”而在此案中,B国只是以保护边境为由,但B国是否受到实际攻击未知,而国际法严格反对假想防卫,先发制人,所以不对。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宣言: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这一行为显然对A国的内政形成了干涉。

3、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宣言中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且强调指出:“没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以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然而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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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宇宙954号”案
【案情简介】
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

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

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

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处理结果】
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

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

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

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

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

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

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

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

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

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

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

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

无论如何,由于核动力卫星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险影响,所以“宇宙954号”卫星坠落事件引起了
国际社会对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问题的严重关切,这直接导致了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从事制定这方面法律原则的工作。

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练习题〕
1. 对地球进行遥感()。

A. 必须得到地面国的同意
B. 应与地面国协商
C. 必须到有关国际组织备案
D. 与地面国没有关系
2. 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包括()。

A. 外层空间不能据为已有原则
B. 共同开发月球资源原则
C. 安全利用核能的原则
D. 发射国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控制的原则
E. 国际合作的原则
3.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承担()
A. 过错责任
B. 相对责任
C. 不负责任
D. 绝对责任
4. 探索月球及其他天体时所留下的标志是()。

A. 发射国主权的宣告
B. 对无主地的发现
C. 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D. 是对天体环境的破坏
5.简述外层空间法的原则。

6.简述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

〔拓展与反思〕
外空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人类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急功近利、先破坏再保护的发展模式对地球资源与环境的危害是巨大的和难以弥补的。

为了避免人类在外空空间、月球、火星上重蹈覆辙,为了实现人类对太空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在太空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应该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订立保护外空资源与环境的专门性国际条约。

(1)明确有关概念。

现有各条约中有关保护外空资源与环境的条款中,许多概念的规定都不明确,对一些制度也无具体规定。

(2)制止外空的一切武器试验。

和平开发外空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而外空武器试验会给外空带来化学污染、核辐射污染,在太空留下难以清除的空间碎片,影响人类对太空的和平利用。

新的条约应当将反核武器试验作为重点加以规定。

(3)充实损害责任制度。

新的条约应当加强对外空及本身环境污染的调整力度。

对一国外空活动进行观察评估,即使没有直接地排放有害污物,或者并无过错的行为引起的外空空间或天体环境平衡的改变,也应当负有无过错责任。

2. 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虽会对各国的空间活动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并不违背国际公认的“探索、开发和利用外空自由”原则。

因为各国在依据有关国际条约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被有关条约加给了和平利用外空、保护外空环境的义务。

各国不能因自己享有的“探索、开发和利用”的自由而不履行“和平利用外空、保护外空环境”的义务。

而准入制度则是要求有关各国履行上述义务的一种约束。

3. 建立外空天体资源的国际开发制度。

可成立专门的“外空资源管理局”或赋予“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以外空资源管理的职能。

国际“外空资源管理局”对各国的外空活动进行组织和控制,尤其是对外空天体的资源进行管理。

管理局成员为外空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

这项制度可借鉴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上对外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动机、目的和技术水平、国内政策有极大差别,其中更含有政治、军事等因素的影响。

由此可以预见,需要国际社会的长期合作协商并逐步达成共识,才能外空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之法律制度得以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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