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国际法 经典案例

1、挪威公债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协议中的声明保留〖案情〗挪威公债案(Norwegian Loans Case)。
1885年至1909年间,挪威政府和挪威两家银行在法国等外国市场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
根据法国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公债都载有一个黄金条款,这样,这些公债到期兑换时,应当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而挪威政府认为,公债的偿还只能由挪威法律来调整,据此,这些公债便只能用挪威克郎(钞票)偿还。
为此,法国政府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并代表和支持本国公债持有人向挪威提出,要求公债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两国在谈判中未能达成协议。
1955年7月6日,法国将次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做出有利于法国公债持有人的判决;而挪威则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案当事国挪威和法国都发表过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挪威的声明是无保留地接受强制管辖权,但法国的声明则附有一项保留,声明其所接受的强制管辖权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管辖之事项。
)〖双主及理由〗法国要求国际法院判决: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债之日偿付应偿清的债券的黄金价值。
法国政府明确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4条初步反对意见。
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法排他的管辖围之,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判决及其依据〗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一)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英国与哥斯达黎加)事实1917年,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
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
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的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的手中。
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
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诺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
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
“温勃登号”案(英国等诉意大利)事实“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
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下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
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适用。
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
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
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国际法单方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份国际气候变化协定,旨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把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2016年4月22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成为首个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的法律性国际气候协定。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对全球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巴黎协定》通过的过程中,美国积极参与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2017年6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单方法律行为的定义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在国际法中,单方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单方面性:单方法律行为由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单方面作出,无需其他国家的同意。
(2)法律约束力: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作出行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具有拘束力。
(3)确定性: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作出行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分析(1)单方面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在2017年6月1日的声明中,特朗普总统表示,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因为协定对美国不利,并强调美国将重新谈判或重新加入协定。
这一决定并未征求其他国家的意见,体现了美国单方面的意愿。
(2)法律约束力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巴黎协定》第28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协定生效后的第三年开始通知退出,并在通知后的一年后生效。
美国在2017年6月1日提交了退出通知,于2019年11月4日正式退出《巴黎协定》。
这一过程符合《巴黎协定》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3)确定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根据《巴黎协定》第28条规定,退出后的缔约方不再受协定约束。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不再承担协定规定的义务,如减排温室气体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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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一、中日有关钓鱼岛主权纠纷案
(要案简介)
2003年1月1日,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已与声称拥有钓鱼岛所有权的国民签订正式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 256万日元的价格租下钓鱼岛及附近的南小岛、北小岛3个岛屿,租期1年,而且,这种租借合同今后将长期维持下去。
报道称,日本政府从1996年开始研究强化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理措施,目的是为实现对这些岛屿的长期稳定的控制和保护自然环境。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的历代政府都对此岛拥有主权。
日本政府此举目的是限制转售该岛,阻止第三者登岛。
1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租借钓鱼岛问题发表评论,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
日本政府在外交交涉中显示出强硬立场。
近年来,日本海上保安厅一直对钓鱼岛一带海域进行着实际警戒
[提问]
l.日本政府的这种租借合同符合国际法有关原则吗?
2.日本政府从1996年开始研究强化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理措施,目的是为实现对这些岛屿的长期稳定的控制和保护自然环境。
日本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定?
3.中国政府在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是什么?
(简要答案)
1.日本的这一租借合同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因为是否能签订租借合同这是两国政府来决定的,并非由国民签订,即便是全民公决也需要中国政府明示同意。
因此日本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是无效的、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2.从国际法原则上看,日本政府应该尽快将钓鱼岛等岛屿归还中国,而不是研究强化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理措施。
永久管理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政府的主权事宜。
其所称目的是为实现对这些岛屿的长期稳定的控制和保护自然环境,实际上是对属于中国的领土部分岛屿的长期控制,显然违反国际法原则。
保护自然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政府对属于其主权管辖范围的领土包括这些岛屿更具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2003年1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租借钓鱼岛问题发表评论,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
日本政府未经中国政府允许和同意就租借钓鱼岛,显然违反国际法原则,是侵害中国主权的行为。
因此,中国政府有权就日本政府租借钓鱼岛问题提出质疑,郑重表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
在事端引起后,日本政府在外交交涉中显示出强硬立
场,说明日本政府无视国际法原则,无视主权国家对属于本国领土的合法立场,这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径。
三、美军侦察机撞毁中国军用飞机案
(要案简介)
2001年4月1日上午,美国一架军用侦察机抵达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中方两架军用飞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
9时7分,当中方飞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向中方飞机转向,其机头和左翼与中方一架飞机相碰,致使中方飞机坠毁和飞行员王伟罹难。
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人中国领空,并于9时33分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
4月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就美国军用侦察机在南海空中撞毁中国军用飞机事件发表谈话。
4月18~19日,中美两国在北京就美军侦察机撞毁中方军用飞机事件及其他相关问题举行谈判。
(《解放军报》2001.4.2)
[提问]
1.美国侦察机和中国军用飞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原则?
2.中方飞机坠毁和飞行员王伟罹难,责任在哪一方?
3.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人中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
这是否构成违反海洋法的行为?
4.美军侦察机撞毁中方军用飞机事件,美国政府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简要答案)
1.根据海洋法规定,沿海国家对其领海及其上空具有主权权利。
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属于中国的领海海域,中国具有主权权利。
美国军用侦察机未经中国政府允许,抵达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是违反海洋法规定的行为。
中方军用飞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是为了保护中国领海海域安全,对未经许可而擅自进入中国领海的飞机的任何行为随时跟踪监视,符合海洋法的规定,是一种维护主权的行为。
2.责任在美国一方,美机在中方领海上空任意行为,以致中方飞行员遇难,既违反海洋法规定,又构成明知有中方飞机跟踪而突转飞行,造成撞机事件的责任。
3.应该说美方违反了国际法、空间法和海洋法的原则。
美机要在海南岛陵水机场着陆,必须飞人中国的领空,但根据空间法规定,进入一国的领空,必须经过该国政府明示同意,才可进入。
即便是在紧急情况下,也应该通知中国政府或地面相关部门予以救助要求降落,才可在中国机场降落。
4.美军侦察机撞毁中方军用飞机事件,美国政府首先应该向中国政府赔礼道歉,并应该承担由该事件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应该对在这次事件中遇难的王伟烈士及其家属表示道歉、慰问并进行经济赔偿。
(案件评析)
2001年4月1日,美国军用侦察机在中国海南近海空域撞毁中方军用飞机,导致中方飞行员王伟罹难,后又未经许可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
中方军用机场,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国际法和侵犯中国主
权的事件。
中方代表认为,多年来,美方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频繁派飞机到中国近海进行侦察活动。
美方对此事件负有完全的责任。
中方要求美方停止派飞机到中国近海从事侦察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事件发生后,中方始终依照国际法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从中美关系的全局出发,采取冷静的方式处理问题。
中方对24名美机上人员给予妥善安置,并允许美驻华使、领馆人员同他们多次见面。
然而,在中方允许美机上人员离境后,美方一些官员无视事实,颠倒是非,企图将责任推给中方。
美方甚至有人威胁将此事件与其他问题挂钩。
这是中方坚决反对的。
中国人民热爱和平,并重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
但是,中国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容侵犯。
中国历来主张,国与国关系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等基础之上。
中方致力于发展健康稳定的中美关系。
历史证明,中美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对两国人民都有利,对维护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在广泛领域里取得了重要进展。
这一局面来之不易,需要中美双方共同努力维护与发展。
美方代表认为,美国没有把中国视作敌人,发展建设性的中美关系也是美方的愿望,美方希望尽快解决撞机事件。
笔者认为,中美撞机事件发生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空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一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飞越活动,不应违反一般国际法规则,必须尊重该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该国的安全与和平秩序。
美方飞机在中国近海所从事的并不是一般的飞行,而是收集中国情报的侦察活动。
美方在中国近海上空的活动,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早已超出海洋法公约中的飞越自由的范畴,是对飞越自由的滥用。
中方是重视中美关系的,但是,中美关系必须建立在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原则,特别是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美军侦察机撞毁中方军用飞机事件的尽快解决,有利于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