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当今国际法基本内容

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居民、领土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人权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外交关系和领事法;条约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和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人民自决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
中缅、中英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则,在许多双边的和一般的国际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居民和领土的国际法制度1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充分的主权,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
国家行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责任的形式可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等。
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2居民。
居民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
一个人依国籍而同其国籍国建立法律联系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同时服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各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3领土。
领土由领陆包括领水的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组成。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直至外层空层的下沿。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区域,但不是一国的领土。
领土处于一国的主权之下,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空间范围,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属地管辖权;在行使其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主要渊源是国际人权条约,主要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特征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 动的法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 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 “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明 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主权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领空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四、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 五、无线电信
一、航空法的特征
国际性: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 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 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 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 具,欧洲学者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 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 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 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航空法教程第05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所以,在当今,关于空气空间 与外层空间划界的理论主要是 两类,即
功能论和空间论。
(一)功能论
这种学说认为,围绕地球的只有一个天空, 它逐渐消溶在宇宙之中;既不需要,也难以 划定两个空间。若以人造卫星绕地球运行的 最低轨道划界,但掌握的技术不同,人造卫 星运行的轨道的高度亦有不同。
因此,功能论主张,不必人为地划定界限, 而只要区分航空活动和航天活动,与此相适 应,划分为自由功能和主权功能。即是说, 航空活动受主权支配,航天活动则自由飞行。
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 之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 (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 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 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7/7/2021
7/7/2021
领空的范围,确认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 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 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这已为世人所公认。但 领空范围是否有上限,这个上限高度又是多少?却颇 有争论,至今尚未解决。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
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签订之前,关 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认为海洋和空气一样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法学家福希叶 提出,未得到多少人的支持。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也是福希叶为代表,后端时期提出的一个折中方案,既 要考虑空中航行自由,又要允许国家设立保护区 (1500米高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第2条)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精讲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领空是指⼀国领⼟上空⼀定⾼度的空间。
领空作为国家领⼟的⼀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已被现代国际法所确认。
(⼀)领空的⽔平界限 ⼀国领空从与地球表⾯平⾏⽅向看,⽌于其领⼟边界线的上⽅,即领⼟边界线向上⽴体延伸构成领空的⽔平扩展界限。
与领空处于地球⼤⽓同⼀环层,并在各国领空⽔平界限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的上空,就其整体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上还没有⼀项专门的条约来规定,⽐如《海洋法公约》仅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的飞越⾃由。
⼀般认为,该领空外部分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对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由的。
(⼆)领空的垂直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领空⾃地球表⾯向上扩展的外缘,这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
对此国际社会有多种主张,主要包括空间论和功能论两派。
(1)空间论者认为应该⽽且也可能划定某⼀⾼度为领空和外空的界限。
他们提出了包括空⽓空间或⼤⽓层标准、卡曼线、卫星轨道最低点、航空器飞⾏点等划定⽅法。
(2)功能论不⽀持划定界限的主张,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应从功能上区分航空器或航天器两类不同性质的航⾏器,以及相应地区分相关的国家活动性质,从⽽由不同的法律进⾏规范。
他们认为,航空器活动由航空法规范,航天器活动由空法规范,完善各种具体的规则应基⽬前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必急于划界。
迄今为⽌,国际法尚未就领空与外空的具体界限作出准确的划定。
⼆、国际航空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是指国际民⽤航空法,它是随着飞机的发明和民⽤⽽产⽣的。
⼀⽅⾯,飞机本⾝在民⽤运输中的量⼤优势体现在长途跨国性的航线上,因此民⽤航空⼀开始就伴随着国际合作的需要。
另⼀⽅⾯,飞机的⾼技术特性,使许多技术标准和航⾏规则具有某种通⽤性。
上述特点使各国在国际民⽤航空领域迅速达成了⼀系列条约以规范其相关活动。
这些条约构成了现代国际民⽤航空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944年的《国际民⽤航空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空间法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
空间领域。( ) ► 国家的领空主权只能扩展到空气空间,不能 延伸到外层空间。( ) ► 外国飞机在一国领空并不享有“无害通过 权”。( ) ► 月球及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 领域,这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空 B.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 C.国家的领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 D.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
c. 外空活动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第3条: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 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 和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2 非军事化 核武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 绝对禁止 常规武器 —— 有限禁止 3 外空制度
二、 1968年 《营救协定》
a. 营救或援助 b. 事故的通知、传播 c. 保护的范围 三、1975年 《登记公约》 强制登记,还要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除国籍外,还包括物理参数的登记。 四、1971年 《赔偿责任公约》 1 实体性条款 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
二、芝加哥公约 (ICAO) 1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 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 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 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管理权和支配权。 ► 领空主权的.外层空间是地面主权国家所控制不到的空 域 B.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C.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D.任何国家可为和平目的利用外空 E.任何国家不得加以占有
►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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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第四节 外层空பைடு நூலகம்法
外层空间: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年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 被称为"外空宪章"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年 营救宇航员, 体的协定》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年 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日的《 年 月 日的 动的协定》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前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一)《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 1,行为范围:①违犯刑法的犯罪;②不论是否犯 ,行为范围: 违犯刑法的犯罪; 罪,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 产的安全, 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行为(简称"其他行为" 2,空间范围:仅适用在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 ,空间范围: 人的上述行为 3,时间范围:航空器处于飞行中或处于公海海面 ,时间范围: 上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的地面上 飞行中" 机门关闭——任一舱门打开 "飞行中": 机门关闭 任一舱门打开
4,《海牙公约》的管辖权——准普遍管辖权 , 海牙公约》的管辖权 准普遍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③航空器的承租人的主要营业或永久居住地所在国 其他国家, ④其他国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 刑事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 (三)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
1,行为范围: ,行为范围: (1)《蒙特利尔公约》: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 蒙特利尔公约》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 的人采取暴力行为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 受损③ 受损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 种装置或物质④ 种装置或物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 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 遂行为, 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 为均属犯罪. 为均属犯罪.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法律文件 1963年《东京公约》——犯罪+某些其他行为 犯罪+ 年 东京公约》 犯罪 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公约 年 海牙公约》 反劫机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反破坏公约 年 蒙特利尔公约》 反破坏公约 1983年《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 年 补充蒙特例尔公约议定书》 主要内容:定罪+ 主要内容:定罪+管辖
领空主权的内容
1,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外国航空器的飞入须经 ,领空资源的排他主权: 地面国家的许可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权 , 3,保留国内载运权 , 4,设立空中禁区 ,
(二)领空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受其地面制度的制约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登记与国籍 航空器 aircraft——"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 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 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 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标准 法律划分:(标准:航空器的用途) 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 用于军事, 国家航空器 用于军事 器 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 从事商业性运输的航空器
航空法的渊源
主要是条约 (1)世界性多边条约 ) (2)区域性双边,多边条约 )区域性双边, (3)其他条约 )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ir space) )
空间 领空——国家主权所及 空气空间 领空 国家主权所及 外层空间 公空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外层空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 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
(2)议定书 )议定书——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 为为非法 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 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 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行为样态:既遂,未遂, 行为样态:既遂,未遂,共犯 2,管辖权:在《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罪行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 ,管辖权: 发生地国
(二)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1,不滥用航空 , 2,无差别对待原则 , 3,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航空统一标准和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 的实施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 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 进入外国领空被击落的严重事件.1984年,国 年 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 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通过决议,修正《芝加哥公 主要内容是: 约》,主要内容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 )缔约各国承认, 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 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拦截,必须不危及 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规定 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 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修改了《联合国宪章》 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1,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 ,凡事从事国际航行的,必须在一国登记, 得该国国籍, 得该国国籍,且在航空器上载有登记标志 (registration mark)和国籍标志(nationality )和国籍标志( mark) ) 2,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但必须保证适航 ,登记条件各国自行决定, 3,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视为未 ,未登记的,不能航行;在两国登记的, 登记, 登记,但可以转移
2,对劫机犯罪的处罚 ,
公约要求应该"严厉处罚" 公约要求应该"严厉处罚" 一般认为,在国内法关于罪状和罪名的法定刑中, 一般认为,在国内法关于罪状和罪名的法定刑中, 在所适用的量刑幅度围内,处以最高刑罚, 在所适用的量刑幅度围内,处以最高刑罚,即应 是公约所指的"严厉惩罚" 是公约所指的"严厉惩罚". 卓长仁劫机案
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air law 航空法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 space law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 位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与外层空间的法 律地位 第五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 (1)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了限制, )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的罪行" 公约明确规定将劫机犯定为"可引渡的罪行", 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引渡中的" 这意味着劫机罪行不得被视为引渡中的"政治犯 罪". (2)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相互间互相承担引 ) 渡义务.即只有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渡义务.即只有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被请 求国根据该条约承担引渡义务. 求国根据该条约承担引渡义务.在无引渡等条约 情况下, 情况下,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后本国法律开展引渡 合作. 合作.但如果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 时才给予引渡, 时才给予引渡,而被请求国批准与其位订有引渡 条约的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时, 条约的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时,它可以自行决定认 为该条约是对该罪犯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为该条约是对该罪犯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一)类型 1,航班飞行 载运客, ,航班飞行——载运客,货,邮的航空器所从事 载运客 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的跨越国界的定期飞行,又称定期国际飞行. 2,非航班飞行 ,非航班飞行——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 除航班飞行以外的国际民用航 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空飞行,又称不定期国际飞行.
4,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 , 东京公约》的管辖权——并行管辖体制 并行管辖体制 (1)航空器的登记国 ) (2)非航空器登记国的缔约国 )
(二)《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