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航空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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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空法(与机场相关的法律、法规)索引

美国航空法(与机场相关的法律、法规)索引
在美国,与机场运营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联邦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和其他运输方式遵循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可谓自成一体。然而对于与机场运营相关的法律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数据库或书面、网上资料可寻,美国航空法中包含了部分机场相关法律、法规,但却并不全面。
美国航空法涉及飞行器运行及航空设施维护两大方面。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都出台了航空法规,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对空中交通进行管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出台与空中导航相关的各项法案对美国空域的州际及外国航空活动进行监管。目前联邦政府已颁布的航空法有:
第161部分:机场噪音与访问限制的
有关规定
第300部分:交通部诉讼实施规则
第302部分:诉讼规则
该法案的出台确实卓有成效,1980年美国商业航空的旅客流量仅为3.12亿人次,而到了2006年则涨到了7.4亿人次,涨幅高达137%,自此,航空运输成为美国人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从整体来看,自美国联邦政府放松对航空公司的管制后,美国国内大部分地区航空服务质量确有提高,飞机票价也明显降低。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那就是很多中、小城市、乡村地区由于人口稀少,经济活动不发达,航空流量不足,不能保证航空公司获得稳定的利润,因此很难获得、甚至留住原有的商业航空服务。而有些地区虽然拥有足够的人口数量,确很难吸引到足够的航空公司光临,因此那里的航空市场缺乏竞争,消费者出行选择单一且机票价格昂贵。
美国交通部负责该项目资金的拨款,凡是航空运力不足的小型枢纽及非枢纽机场所在地区均可申请此项补助,每年接受补助的地区不能超过40个。该补助属于一次性补助类型,旨在使弱势地区借助一次政府拨款实现可持续性的航空发展,即在没有资金补助的情况下可以自力更生,长期生存、发展下去。具有以下条件的地区会优先考虑:

美国空管简介

美国空管简介

美国空管简介作者:房师俭刘玉杰来源:《商情》2010年第25期[摘要]本文从美国空管发展简史入手,对美国空管发展现状以及先进的空管技术和完善的设施建设进行了简要介绍。

重点对FAA(联邦航空局)自1998年至2015年的三阶段实施的长期发展计划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美国空管设施建设一、美国空管发展简史美国在空中交通管制体制方面的改革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8年以前,全国分为民航和军航2个系统,分别实行管制。

当时,为协调军民航在空中交通管制方面的关系,设立了航空协调委员会。

第二阶段是1958年以后,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经总统批准,设立了联邦航空局(FAA),国会指令该局经营和维持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并管理国家空域。

美国的空中交通由FAA实施统一管制。

FAA平时吏属于运输部,战时划归国防部。

FAA成立后,开始研究并建立国家空域系统,不断扩建机场、增加跑到、开辟新航路,迅速增加空域系统的容量,为美国的航空运输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美国空管发展现状目前,美国空管分为三级管制。

FAA和军航分别设立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管制中心,在特定情况下,军航机场的塔台和管制设备也可以由FAA建设和管理。

无论是军航还是民航,管制程序和标准都是一样的。

FAA设有空管系统指挥中心1个,航路管制中心21个,终端进近管制中心242个,塔台管制中心463个,飞行服务站175个。

FAA负责管理国家空域,但无所有权,作为国家空域资源管理者,必须与国防部(DOD)密切联系与合作,时刻保持良好的协调关系。

FAA和军航各级均有密切合作和协调的制度。

FAA对空域的划分需充分听取军民航各方的意见,并制定使用原则。

为了保证军队的需要,划设了特殊用途空域,并要求各级管制部门充分考虑国防的需要。

美国空管系统和国土防空系统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系统,但关系密切。

另外,美国总统规定,FAA要保持适当的应变能力,在战时由国防部接管,成为国防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利用现有的空管手段,全力支持国防部和指定的军事部门。

美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美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美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美国民用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 简称FARs)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制定和管理的涉及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可持续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美国民用航空法的一些主要规定。

一、航空器注册要求根据美国民用航空法,所有在美国运营的航空器必须进行注册。

这包括所有的民航飞机、直升机、轻型飞机和无人机。

注册过程需要提供详细的航空器信息,并支付相应的注册费用。

注册后,航空器将被分配一个独特的标识号码,该号码必须在航空器上显著标明。

二、飞行规则美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飞行规则,包括航空器操作的条件和限制。

其中包括了以下几个重要要求:1. 飞行员资质:飞行员必须获得适当的飞行资质和许可证。

这些证书包括私人飞行员证书、商业飞行员证书、航空器维护人员许可证等。

2. 飞行限制:飞行员必须遵守最低安全高度、飞行速度限制以及飞行器设备和保养要求。

3. 机载设备:航空器必须装备适当的机载设备,包括通信、导航和安全设备。

4. 民航飞行:民航运营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包括交通管制、航班计划、机组员值班时间和飞行时间限制等。

三、航空器维护要求美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维护也有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1. 定期检查:航空器的维护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在飞行中的安全性和性能。

2. 故障修复:如果发现航空器故障或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并记录维修记录。

3. 维护记录:所有的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包括维修内容、日期、使用的零件和工具等。

四、航空安全要求美国民用航空法非常重视航空安全,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航空安全要求:1. 乘客安全:航空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乘客安全措施,包括安全指示、座椅安全带使用、紧急退出程序等。

2. 飞行员安全:飞行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遵守飞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以确保他们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3. 机场安全:机场需要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并遵守安全程序,包括飞机登机、行李安检和设施维护等。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的 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仅适用在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 在另缔约国境内造成的、在飞行中航空器或从航空 器掉下来的任何人或物体造成的“直接损害”。
(二)责任体制
(三)诉讼时效 (四)管辖法院 (五)责任限额
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一、惩治的行为
二、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我国都必须 经过许可
在符合公约的条件下可以不需要事先获得批 准,有权飞入或飞经该国领土而不降停或 作非营业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令其降落
实践中:事先通知是管制的需要 特殊情况需要批准:为了飞行安全;要飞入
限制飞入的地区或禁止飞入的地区;飞入
(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1、第6条规定:必须经过缔约国特别批准或给予可 2、五种空中自由; • 飞越该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非营业性降停的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体系
• 1、基础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 2、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3、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不是国际条
约)
• 4、未生效: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5年修订《 华沙条约》的4个附加议定 书

第一单元民航法规概述

第一单元民航法规概述

二、航空法的定义
所谓“航空”,是指任何器械凭借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 空间运行的活动。这种活动亦称为“空中航行”。实践证 明,要实施空中航行,通常需具备下列四个基本要素: (1)空中航行要有赖以活动的场所。这种场所就是空气、 空间,即日常所说的空域。 (2)空中航行要有适合于飞行的工具。这就是航空器。 (3)空中航行要有合格的人员方能施行。这类合格人员 称为航空人员。 (4)空中航行要有地面设施予以保障。地面设施主要是 指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包括电信、气象等项 服务,以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
一、国内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航空法,是指以《航空法》为名称的那部法律。 例如:《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广义的航空法,是指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
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航空法的渊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体 现了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法学理论。
民用航空划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两大类。
公共航空运输:Public Air Transportation,是指 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在区域之间进行位 置移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和 不定期航空运输(主要形式是包机)。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 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以外 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通用 航空包括航空作业、航空急 救、航空训练、航空体育、 其他通用航空等项目。
航空法囊括公法与私法。 2、原因 第一、在航空活动的历史和实践中,公法和私法往往交
织在一起,使传统上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被 打破。 第二、民用航空部门是由多工种的人员组成的,开展民 用航空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也就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航空法1-3章

航空法1-3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

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标准,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

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

航空法是调整和标准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标准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标准和调整国际国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法。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历史发展1784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

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标准的国际公约。

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公约。

二战后有著名的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至今他也是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Cha 7 国际航空法

Cha 7 国际航空法


莱特兄弟1903年制造飞机
二、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完全的空中自由论 有限的空中自由论 领土区域论 国家警察权论 国际共管论 领空主权论——1919年《巴黎条约》规 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和排 他的主权。
三、内容体系

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 基本制度;


格鲁吉亚外交部13日晚间散发了一份正式声明, 称当日俄罗斯军用飞机两次侵犯该国领空。 声明中指出:“9时57分两架飞机穿越格鲁 吉亚-俄罗斯领空,侵入格鲁吉亚领空18公里。 10时零1分飞机经贾瓦区飞往俄罗斯。”


2、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 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 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 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 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 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订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 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 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 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二、双边定

1、芝加哥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种自由协 定——获得广泛接受

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2、芝加哥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种自由协 定



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 货物的权利; 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 货物的权利; 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 货物的权利和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 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
四、未经许可的航空器的入侵

NASA-TLX主观评测法的优化

NASA-TLX主观评测法的优化

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5DOI:10.16660/ki.1674-098X.2018.28.005NASA-TLX主观评测法的优化①辛甜 蒋利添 马海军 刘帅(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试飞员中心 陕西西安 710089)摘 要:在新型飞机设计过程中,试飞员在飞行中的工作负荷情况是一项重要的数据,可以反映出飞机的多种设计问题。

而NASA-TLX工作负荷量表是目前关于工作负荷主观评测方法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方法之一,因其对工作负荷的高度敏感性而受到设计人员的好评。

但原有的使用方法过程过于繁琐,试验中耗时过多,增大了试验成本,并且极大地限制了其使用范围。

为解决以上问题对原有的使用方法进行了优化,使其在保证精度的前提下大大缩减了耗时,提高了可操作性。

关键词:NASA-TLX 方法优化中图分类号:V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8)10(a)-0005-02①作者简介:辛甜(1987,2—),男,汉族,陕西铜川人,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科研试飞。

NA SA-T L X 工作负荷量表是由美国航空航天局的Sandra开发的一个多维的工作负荷主观评价量表[1-2],该量表法在航空、航天、兵器等多个领域应用十分广泛。

在新型飞机设计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试飞员的工作负荷数据为飞机设计提供帮助,NASA-TLX工作负荷量表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主观评价方法。

该方法虽已使用多年,但试飞员在使用中过程中仍觉得过于繁琐,耗时过多。

1 NASA-TLX方法介绍NASA-TLX工作负荷量表将工作负荷的来源划分为6个方面[1-2]:心理需求(Mental demand)、体力需求(Physical d e m a n d )、时间需求(Te m p o r a l d e m a n d )、作业绩效(Performance)、努力程度(Effort)和挫折水平(frustration),并对每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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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空法简介
美国与机场相关的法律、法规
——白婧编译本文介绍了美国航空法及与机场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促进支线航空发展的一些资金补助项目等。

美国的法规更加科学、系统、可操作性更强、目标明确。

我国的正相反,受部门利益、利益集团影响,我国法律目标不清晰、可操作性差,不符合发展规律,有的已成为阻碍行业发展的绊脚石。

——编者按
美国目前机场总数超过家,大部分机场归政府所有。

根据年国际机场协会北美地区的调查显示:美国的机场所有权在其所在市政府手中,在地区政府手中,在单一州政府手中,还有由多个州共同管辖。

尽管美国机场绝大部分所有权、经营权都在市、郡、地区及州政府手中,但联邦政府通过美国联邦航空局为这些机场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并通过颁布大量法规及拨款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有力地管理着这些机场。

这些机场在发展建设与运营中一旦遇到使用权、环保、租赁、协议合同、抵押、保险、民事权利、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会由其所在市、郡、州的律师处理。

在美国,与机场运营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联邦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与其他土地使用者和其他运输方式遵循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可谓自成一体。

然而对于与机场运营相关的法律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数据库或书面、网上资料可寻,美国航空法中包含了部分机场相关法律、法规,但却并不全面。

美国航空法涉及飞行器运行及航空设施维护两大方面。

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都出台了航空法规,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对空中交通进行管制。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出台与空中导航相关的各项法案对美国空域的州际及外国航空活动进行监管。

目前联邦政府已颁布的航空法有:
●年出台的《商业航空法》,该法对州际及国外飞行器的核实与记录作了法律规定。

●年出台《民用航空法》,对年的《商业航空法》进行了修订,并成立民用航空专家小组——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专门小组,负责管理美国联邦司法权限内的一切航空事务。

后来,该专家小组改名为民用航空委员会,并将大部分权力转交给了商务部。

●年美国通过了《联邦航空法》,由此成立了联邦航空局。

之后,联邦政府又相继出台了
●《机场与航线发展法,年》及
●《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年》
●年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国会又出台了《航空与运输安全法,年》,由此在美国交通部下成立美国交通安全管理局(),目前隶属美国国土安全部。

美国绝大部分的航空法都是由联邦政府制定的,州政府可自己制定并修改其航空法,但州航空法不可与联邦航空法有冲突。

另外,州政府亦无权在费率、航线航班服务方面对联邦航空法授权的任何提供州际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实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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