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的规定运输危险 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的,追究刑事责任。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戒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丌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戒者适航证书失效戒者超过适航证书 规定范围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性文件类型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戒具 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戒 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具体阐述。 管理文件(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文共16章,214条。 内容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 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 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 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管理程序 咨询通告 管理文件 工作手册 信息通告
规范性文件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的:该法律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 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劢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 航空活劢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 发展。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国内航空法

二、 民航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为了从法律上约束与民用航空有关的一些部门(包括地方政 府),保护民用航空的健康发展,由民航总局负责起草,报国务 院审议,由国务院颁发这类关于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 件。
每个行政法规具有单一性,只就民用航空的某个方面单独成 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外国 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 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维护 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 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缔结的民用航 空3大系列的5个国际公约接轨,使国际法的规定在 国内法中得以确认和实施保证。
三、 民航行业规章
民航行业规章由民航总局(或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以民 航总局局长(或联合)命令的形式颁发,并在《中国民航报》上 刊登。
民航行业规章以国际民航组织的18个附件为依据,以航行服 务程序等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规范为参考,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 通常被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它们只能约束民航内 部的行为。例如,《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 国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等。
民航总局下属司、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规定、标准、程序、 手册、指南等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航空法规系列,其主要目的 是为了更准确地执行有关航空法规。例如,《中国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制程序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通话手册》等。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航空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航空安全问题事关乘客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相关法规必须被严格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从飞行安全、机场安全、飞行员安全等多个维度介绍航空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飞行安全飞行安全是航空运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飞行员在飞行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飞行指挥,确保飞行安全。
此外,《航空法》还规定了关于飞行员飞行培训、飞行员资格认证、飞行时间限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飞行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经验。
另外,飞行器的空中交通管制也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用航空法》,对于飞行器的起降、飞行区域划分、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飞行器在空中的安全飞行。
二、机场安全机场是飞行器的起降、停靠地点,也是空中交通的重要枢纽。
为了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相关法规对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法》规定了机场的分类标准、机场的建设条件、机场的经营管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机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和运营,确保飞行器在机场内外的安全运行。
另外,机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是机场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机场法》,机场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机场内外的安全。
三、飞行员安全飞行员是飞行任务的执行者,其安全也是航空安全的一部分。
《飞行员法》规定了飞行员的资格认证、身体健康、飞行时间限制等内容,以确保飞行员具备适合从事飞行任务的条件。
此外,飞行员的飞行训练和考核也是保障飞行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规,飞行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飞行训练和考核,以保持飞行技能和飞行状态。
综上所述,航空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法规体系。
通过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航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空中交通的安全畅通。
希望全社会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航空安全,共建和谐稳定的空中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概述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为管理民航领域内的活动、确保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它们规定了航空公司经营、飞行员训练、空中交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行业的发展。
民航法律1.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立法文件,对民航领域的经营、管理、安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民航法规定了航空公司的管理体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飞行安全等关键问题。
根据民航法,民航局是民用航空领域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民航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航空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航空安全等。
2.民航安全法保障航空安全是民用航空管理的首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安全法》(以下简称民航安全法)是为了预防和打击航空恐怖活动,保障民航安全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基本原则、安全措施、安全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航空公司在落实安全措施、培训员工、防范不安全行为等方面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民航法规1.运输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是根据民航法制定的,对民用航空运输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包括了航空公司的运输管理要求、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燃油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安全检查等内容。
航空公司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遵守运输管理规则,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履行运输合同,保障乘客的权益。
2.机场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机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用航空机场的运行,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涵盖了机场的各个方面,包括机场建设、运行和管理、航空交通管制、客货运输等。
机场必须符合法规要求,获取合格证书,配备必要设施和设备,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和旅客的便利。
3.空域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空中交通的顺畅进行而制定的。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平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么】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标准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那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那么】〔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那么】〔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那么】〔CCAR-67〕【航空平安员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那么】〔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那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那么】〔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标准,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那么】〔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开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平安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平安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平安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平安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平安保卫规那么】〔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标准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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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交流;
(七)参加标准化水平评估,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民航使用的标准按使用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包括保障人体健康、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及其他生产安全的标准;保证维修质量、产品质量、运输质量和民用机场及设施建设质量的标准;重要的民航基础标准;民航安全保卫、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航空医学、航空
食品卫生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三条 制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国家利益和旅客、货主或其他用户等的正当权益,保护环境;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标准应当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
(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已有国家标准的不重复制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各相关标准之间相互配套,同级标准之间相互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1)和《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企业标准的编写可以参照上述标准。
第十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航行业标准制定范围,包括:
(一)民航的基础、信息、通用类标准;
(二)有关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的技术和服务类标准;
(三)飞行技术、飞行安全和飞行保障类标准;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类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制和服务类标准;
(六)民用机场及设施类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类标准、物质保障类标准;
(八)民航活动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劳动与劳动安全类标准;
(九)民航安全保卫技术、装备、设施建设类标准;
(十)《民用航空标准体系表》(MH/T 0004)中的其他标准项目。
第十六条 民航企业可以根据民航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民航企业内部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发布并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企业标准代号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一般由标准起草单位组织起草小组,根据民航总局标准制定立项通知的要求,按期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标准,应当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并监督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审查,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报批。
行业标准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审查,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审批、编号、发布、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应当适时委
托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复审。
经复审的标准,其确认、更改、修订、废止由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按《民航标准编写规定》(MH/T 0001~0003)审批、发布。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实施,民航各单位应当贯彻执行。
在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操作、生产和检验。
对于有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不得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