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辰网-《民用航空法》最新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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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输凭证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十二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三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十六章附则
说明:修订条文一栏中黑体为新增条款,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条款,整栏空白表示现行条文未修改。

民航法律法规(二)2024

民航法律法规(二)2024

民航法律法规(二)引言概述: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对民航运输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旨在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性、便捷性和公平竞争性,保护旅客权益,维护行业秩序。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第二部分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运行和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竞争、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

正文:一、航空运输管理1.航空公司经营许可规定2.航空器适航管理3.航空公司运输合同规定4.航空公司安保措施要求5.航空公司售后服务规范二、航空器运行和维护1.飞行员许可和训练要求2.航空器适航规定3.航空器维护规范4.航空器气象条件要求5.航空器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三、航空运输市场竞争1.航空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2.航空公司价格管理规范3.航空公司联盟和合作规定4.航空公司违规行为处理办法5.航空市场监管及反垄断规定四、民用机场1.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2.民用机场起降管理规范3.民用机场卫生环境管理4.民用机场安全监管5.民用机场运力分配和优化五、空中交通管理1.空中交通管制规范2.空中交通通信导航设备规定3.空中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4.空中交通管理的法律责任5.空中交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流程规范总结:民航法律法规(二)涵盖了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运行和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竞争、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公平,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旅客的权益。

各相关部门和航空公司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升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民用航空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公司的认可和监督,飞行员、机务技术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训练、任务和认可,飞行区域和飞行规则,飞行和机上安全,机场管理,航空活动程序,航空保险,航空信息技术,以及其他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等等。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重要性民用航空法被视为现代航空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因为它是保护并保障航空管理机构、民间航空服务及其用户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的核心是实施严格的权责、安全和管理规定,以便航空服务得以安全、有效和合理地运行。

此外,民用航空法还明确了航空管理机构和民间航空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以及它们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民用航空法的名词解释1.空公司:指专门从事航空服务的民用实体,可以是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形式的公司。

2.行员:指拥有有效的机组驾驶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操纵飞机并安全地把飞机驾驶到和从目的地。

3.务技术人员:指负责飞机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维修的人员,他们应该熟悉飞机的性能和系统,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充分照顾飞机和乘客的安全。

4.中交通管制员:指负责管理和控制空中航班运行的人员,他们必须具有掌握飞行规则的知识,保障飞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行区域:指定义地段内的飞行空域,其最低空域高度和飞行行为规定有关部门规定,以确保航空安全。

6.行规则:指航空公司和机组驾驶人员在执行多项任务时,必须遵守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旨在保护公众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7.场管理:指对机场设施、仪器、设备、人员和行为的检查、管理和审核,以确保航空安全。

8.空活动程序:指航空公司、机组驾驶员和机务技术人员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认可、登记、检查、操作和安全等。

9.空保险:指旨在保护航空公司、乘客和飞机的保险,其中包括责任保险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10.空信息技术:指通过航空电台、雷达等技术,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技术。

9.3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9.3  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 的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 伤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 伤害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费 、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残废者生活补助 费等费用; 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 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造成 死亡 的 ,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 死者生 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民法通则》 规定, 损坏国家的、 《 民法通则 》 规定 , 损坏国家的 、 集体的财产或者 他人财产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他人财产的 ,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受害人 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 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
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 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 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
地面2人遇难: 地面2人遇难: 2004“11 21”东航包头空难性质 11. 东航包头空难性质: 2004 11.21 东航包头空难性质 : 是对地面第三人造 成的伤害; 成的伤害; 东航承担责任的性质:侵权的民事责任; 东航承担责任的性质:侵权的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侵权行为地法律; 适用法律:侵权行为地法律; 赔偿金额的确定: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赔偿金额的确定: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 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 包头失事 年中国东方航空
遇难的6名机组人员: 遇难的6名机组人员:
劳动法:社会保险(养老、疾病、 劳动法:社会保险(养老、疾病、 失业、工伤、生育) 失业、工伤、生育)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人身保险
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 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包头失事 年中国东方航空CRJ200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
法〉的决定》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9.2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解读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我们于近日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本次修订一是调整完善了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以及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二是完善了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形式及受托组织的条件要求。

三是完善了回避、简易程序、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场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的相关内容。

四是完善了证据种类。

五是删除了附件所列的各种行政处罚文书样式,民航局将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和执法需要,对其调整后以其他形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航空法》:安全畅行天空的法律守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航空法》:安全畅行天空的法律守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航空法:安全畅行天空的法律守望者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航空旅行的需求不断增加,民航事业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为了保障公民航空的安全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航空法》,它成为了安全畅行天空的法律守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航空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对我国公民航空事业的规范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从各个方面确保了天空的安全,包括航空器的注册、运营、乘客权益保护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从而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公民航空法律体系。

首先,该法律要求所有航空器必须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注册和合规操作。

这意味着每一架飞机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检验,在技术参数、运行标准、安全设备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通过这个前置步骤,可以保证飞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而减少飞行过程中的意外事件。

其次,该法律规定了公民航空运输企业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航空公司不仅要提供安全可靠的运输服务,还应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就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确保乘客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同时,航空公司还需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给乘客带来更好的出行体验。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对公民航空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机制。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相关部门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救助伤员并展开调查。

同时,法律要求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以确保事故的再次发生。

通过加强航空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提高了整个行业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航空法》不仅仅是一部普通的法律文书,更是维护航空安全、保护乘客权益的重要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推动公民航空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公民航空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这些成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航空法》的制定和持续实施密不可分。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技术的不断创新,航空安全也面临新的挑战。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法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法

航空行业民用航空法在现代社会,航空运输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和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着航空业的迅速发展,民用航空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从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营到旅客和货物运输等各个方面,旨在保障航空活动的安全、有序和公平。

民用航空法首先关注的是航空安全。

这是航空业的生命线,也是法律保障的首要目标。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法律对航空器的适航性、飞行员和其他机组人员的资质、机场的设施和运行标准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航空器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在飞行过程中不会出现故障。

飞行员则需要经过长时间的专业训练,并取得相应的执照,才能驾驶飞机。

同时,机场的跑道、导航设备、气象监测系统等也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以提供安全的起降环境。

在旅客运输方面,民用航空法赋予了旅客一系列的权利和保障。

当旅客购买机票时,就与航空公司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航空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旅客安全、准时地送达目的地。

如果航班出现延误、取消或其他不正常情况,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补偿。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航空公司对旅客行李的责任,如果旅客的行李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或延误,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也是民用航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明确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必须如实申报货物的性质、价值等信息,而承运人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责任的归属和赔偿的金额。

民用航空法还涉及到航空运输的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

为了促进航空业的健康发展,法律对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航线分配、票价制定等进行了规范。

一方面,要保证航空公司有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民用航空法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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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辰网-《民用航空法》最新修订解读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

这意味着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法,在20年后将迎来重大变化。

可喜的变化
民航局此次修订民用航空法,从2003年正式启动到如今征求意见,历时十三年之久。

据报道,此次修订不仅结合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而且参照了东京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主要围绕完善民航业发展机制、加强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经济性管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运输凭证现代化、修改运输责任制度等方面。

针对近些年来发生的“空闹”事件:飞机起飞了还在用手机打电话、在机舱内吸烟、辱骂机组人员……这些招人恨的“空闹”问题,今后将被重拳打击,最高可罚款五万元。

严惩“空闹”不仅是大众呼吁,也是航空安全的必然要求。

“空闹”时有所见,除了其影射的“社会戾气”问题之外,“白闹”或许是最重要的原因。

多年来,一些旅客乘坐飞机出行时的不文明行为,通常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处罚,至多不过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元了事。

这种“不疼不痒”的处理决定,使得很多人认为“空闹”“低成本”,这才使得不文明的行为屡禁不止。

这一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罚到肉痛”就不再是一句空话了,谁要还想以身试法,就得掂量掂量了。

近年来一些空难事故的发生,也让社会对于本次修法中在事故赔偿上,一些变化颇为关注。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全面接轨,对人身损害赔偿均采用双梯度制度;国内旅
客、行李、货物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其复审机制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此种做法,在确保法律规定一致性、制度稳定性、科学技术发展同步性的同时,充分借鉴国际上处理航空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惯例和赔偿标准,综合承运人和消费者的具体情况,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残疾人乘坐飞机,还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搭乘航班提供便利,民用航空器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等。

待完善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改善航班延误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减少延误出现,二是要做好延误出现后的服务,三是
相应的赔偿。

《意见稿》在前两者有进步,顺应民意,后者则没什么措施,缺乏有力举措,令人遗憾。

更让人费解的是,没有对航班延误赔偿方面提出管理措施也就罢了,倒是对乘客过激行为进行更细致的规定和更严厉的惩罚。

比如危及机场秩序等“空闹”最高可罚5万元。

但要知道,对航班延误及其赔偿的不满,是导致乘客出现过激行为的重要原因。

现在只强调乘客应该怎样,却对航空公司相应的责任缺乏规定,在权利与责任之间,明显失衡。

比如,前不久交通运输部公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规定从明年一月起,“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那么,航班延误时如何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服务责任,而且确保延误原因的真实可信等,显然也是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

当前,对于乘客如何了解航班延误的真实原因,有专家称这需要一个权威的中立机构来把关,并且建议建立一个集准确性、及时性、可查性于一体的信息发布机制。

这便自然引发追问,这种诚信打底的信息发布和核查通道,能否实质筹划、同步启用?“空闹”说治就治,也盼优异服务的说来就来。

现阶段,各国对于手机干扰飞机飞行的理论认识是一致的。

由于手机使用的无线电与飞机所使用的无线电同属于一个波段,均是超短波,有可能产生谐
波干扰。

我国为更加充分地保障民航安全,采取谨慎的态度,禁止乘客玩手机,征集意见中规定,坐飞机玩手机拟最高罚5万元。

为什么这条规定以安全出发还会引来一堆吐槽?
一方面是因为航空管理法规对手机解禁正在成为大趋势,国内一些航空公司也先行推出了机上WiFi。

当航空网络服务正成为各方市场主体争相抢入的竞争利器时,对“坐飞机玩手机”的高额罚则难免让人不明所以:难道这是要逆时代潮流而动?
另一方面,国外航空法规中,并非全程完全限制手机使用,且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任何一起因为使用手机造成飞机通讯、导航干扰的案例。

学习借鉴国外的法律,不更应该考虑到不能阻碍科技进步发展吗?
如今,手机无线电对航空器飞行的干扰、影响及其程度,已有许多的调查、研究和理论论证,我国民航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应该综合其他航空公司、
飞机制造商的处理方式,作出更科学、有效的规定,一概地加以禁止和限制是不合理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也适用于任何人。

可是令人倍感遗憾的是,在民航局的起草说明中,并未查到征求乘客意见的记录。

倒是有如下强调:“2015年9月,在全行业广泛征求了意见,共收集到62个单位和民航局机关各司局反馈意见634条。

”“2016年1月至3月,我局就该稿征求了14个省(区、市)、8个中央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收集反馈意见119条,意见集中于行业发展、机场规划、安全监管、运输服务、运输责任、通用航空等方面。


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却只是征集了行业的意见,忽略了最大众的群体,是不是有欠考虑?法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是利益相关者深入博弈后的平衡。

民航法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修订就不能撇开消费者。

虽然目前的公开征求意见,消费者也可以参与,但这项工作本可做得更早,做得更积极。

哪怕是在候机大厅,填写修改调查问卷,亦或者网上开通乘客意见收集,早走那么一小步,既是对消费者、对大众的尊重,也是我国航空航天管理更加亲民敬民表现的一大步。

宇辰总结:
无论是说没有广泛的征求意见,还是说清晰明确的惩罚只涉及消费者,都有待商榷。

借此次修订民航法的契机,我国的立法机关和相关单位需要更加充分、全面地考虑科学技术、法律制度、我国民航的发展,更加有效地对可能干扰航空器飞行的个人物品予以明确,并进行合理限制,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同时,更好地满足旅客的需求。

如同亟待完善的无人机领域的法律法规,“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一个漫长、充满问题、再解决问题的过程,我们可以批评但不能苛求挑剔,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个发展的航空领域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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