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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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的规定运输危险 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的,追究刑事责任。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戒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丌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戒者适航证书失效戒者超过适航证书 规定范围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性文件类型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戒具 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戒 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具体阐述。 管理文件(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文共16章,214条。 内容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 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 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 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管理程序 咨询通告 管理文件 工作手册 信息通告
规范性文件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的:该法律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 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劢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 航空活劢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 发展。

民用航空法概述

民用航空法概述
•3/21/2020
➢ 空气空间的无边界性决定了航空活动 具有国际型;
➢ 从人类展开航空活动的历史和现状来 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国际间的航 空运输; ➢航空器的特性:民航航空活动所使用 的工具--飞机具有速度快的特性和优势决 定了航空活动具有国际性。法兼具公法 与私法的特点;
•3/21/2020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 安全飞行
韦加教育 宋建堂
课程内容介绍
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1-3章)主要介绍有人航空器法规,如民航法
的特性、由来、适航规章、空气空间(空域)法律地位、 领空、公空、空域管理、空域分类、航空器管理、人员管 理、机场管理、安检管理及通用航空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这一部分是无人航空器法规的依据。属于母法。 第二部分(4章~9章及附录),介绍无人航空法规的基本 概念、特性、分类、空域划设、空域管理、空中交通管制、 适航管理、运行管理、人员管理等内容。
航空公司
油料公司
航材公司
•3/21/2020
维修公司
民航管理机构 ——国际民航组织
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 会(ICAN)
1947.11.1~12.7美国主导在芝加哥召开会议,签订《国际 民用航空公约》,成立临时国际民航组织;
1947.4.4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ICAO) 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其主要活动是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用航空的
法规体系由来
航空器 规范航空器飞行的行为规范 航空法规 为方便航空器在各国之间飞行——制定共同遵守的规则、
标准——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 国内航空法 无人机属于航空器 引用有人机相关法规 制定专门规章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的通知、决定戒政策说明。 工作手册(Working Manual,简称WM):用亍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一、 航空法的定义
早期各国航空法学者为概括、表述航空法的特征与实质, 对航空法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类:
(1) 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 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 系的国际、国内规则。
(2) 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 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
(2) 双边协定。“二战”后,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 约》等公约为指导,签订了近2000个双边协定,交换过境权和营 运权,签订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这些协定有其共性规则和模 式。
(3) 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各国按照其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基 本原则并结合本国实际颁布的国内法是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 一个门类,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
2. 国内航空法
中国民航的国内法规体系以国际民航的5大公约 及“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为蓝本,在符合中国宪 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实际而逐步完善的。
中国国内航空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 三级构成。
六、 航空法规的作用
(1) A维dd护y领our空te主xt i权n h。ere (2) 确Ad保d y飞ou行r te安xt全in。here (3) A促dd进y航our空te运xt i行n h畅ere通。 (4)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 活跃时期(1914—1943年)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作为一种有效的作战工 具或武器,大显神威。各国纷纷投入了科技力量,使飞 机的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和发展。各国从航空技术的 进步中认识到,飞机具有无限的发展前途。同时,战争 的实践也对航空国际法律制度上统一认识起了重要的推 动作用。战后,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推动了国 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革命。这个时期的航空国际文件为 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航空法名词解释

航空法名词解释

航空法名词解释(全)1.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渊源: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实际内容的来源及其认识手段。

3.领空: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4.领空主权:缔约各国承以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5.外国航空器的入侵:是指外国航空器未经本国允许,私自非法进入本国领土的行为。

6.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航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为。

7.空中禁区:是指一国划定的、禁止航空器飞行的领陆或领水以上的空间8.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陆地领域或领海上空划定范围内,航空器飞行受到某些规定条件限制的空间。

9.危险区:是指一定范围的空域,该空域内在某些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着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

10.航空器的国籍标志: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11.航空器的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1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用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3.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对产生赔偿或其他费用的民用航空器的价值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14.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部门,以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为目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出口、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审查和管理。

15.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型号和数量的航空器,获得航空器所有权,并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租赁方式。

16.经营租赁:是指航空器出租人根据市场预备通用性较强的航空器,供航空器承租人按需选择租用的租赁方式。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民用航空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公司的认可和监督,飞行员、机务技术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训练、任务和认可,飞行区域和飞行规则,飞行和机上安全,机场管理,航空活动程序,航空保险,航空信息技术,以及其他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等等。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重要性民用航空法被视为现代航空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因为它是保护并保障航空管理机构、民间航空服务及其用户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的核心是实施严格的权责、安全和管理规定,以便航空服务得以安全、有效和合理地运行。

此外,民用航空法还明确了航空管理机构和民间航空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以及它们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民用航空法的名词解释1.空公司:指专门从事航空服务的民用实体,可以是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形式的公司。

2.行员:指拥有有效的机组驾驶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操纵飞机并安全地把飞机驾驶到和从目的地。

3.务技术人员:指负责飞机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维修的人员,他们应该熟悉飞机的性能和系统,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充分照顾飞机和乘客的安全。

4.中交通管制员:指负责管理和控制空中航班运行的人员,他们必须具有掌握飞行规则的知识,保障飞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行区域:指定义地段内的飞行空域,其最低空域高度和飞行行为规定有关部门规定,以确保航空安全。

6.行规则:指航空公司和机组驾驶人员在执行多项任务时,必须遵守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旨在保护公众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7.场管理:指对机场设施、仪器、设备、人员和行为的检查、管理和审核,以确保航空安全。

8.空活动程序:指航空公司、机组驾驶员和机务技术人员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认可、登记、检查、操作和安全等。

9.空保险:指旨在保护航空公司、乘客和飞机的保险,其中包括责任保险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10.空信息技术:指通过航空电台、雷达等技术,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技术。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第一章导论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

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

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

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民航法概述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民航法概述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民航法概述一、民航法的定义和内容民航法,又称民用航空法,是指监管和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宪法、民航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民航法概述即对民航法作以基本的介绍和说明,包括其起源、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等。

二、民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民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最早的航空活动。

随着航空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规范监管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民航法律法规。

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起源较早,早期主要由各种杂乱的规章制度组成。

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对航空活动进行国家管理,并于1956年发布了第一部综合性的民用航空管理法规《民用航空管理规定》。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航空法律法规,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了现行的《民航法律法规》体系。

三、民航法的主要内容1.航空管理体制:民航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民用航空的管理体制。

其中包括国务院对民航的组织和管理,以及民航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等。

2.航空经营许可: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航空经营的许可制度。

任何从事民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经营资格。

4.航空空域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空域进行了管理,确保航空空域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

5.航空员资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员的资质和执照进行了规定,确保航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

6.航空运输规则:民航法律法规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标准,包括乘客权益保护、货物运输合同、航空保险等。

7.民航人事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民航人事的招聘、培训、考核等进行了管理,确保民航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民航法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意义目前,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已经逐渐完善和发展。

随着我国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航空活动的不断增加,民航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航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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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引入]引入:1.法律的属性是什么?(1)讲述法律属性的体现;(2)讲述法律的属性对于民航法发展的意义。

2.互动:你对法律有多少了解?你接触过吗?你能说说法律之渊源?3.总结:所谓法律渊源,它本身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是指法律来源于什么。

民用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于要讲清楚法律的渊源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现在一般都将法律的渊源看做是法律的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

4.那么民航法学的由来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5.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民用航空法概述思考:(1)民航法的由来是什么?(2)民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1.民航法的渊源:民用航空法的渊源是指民用航空法来源于哪里。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的渊源主要包括《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国际间合同性协议》等法律文件。

2.发展阶段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经历萌芽时期、形成与完善时期以及现代民航法的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从民航空法在国外的发展与在国内的发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航法的组成民用航空法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内法及法院判例等组成。

1.国际条约:(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其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宣言等。

视频:国际条约是什么。

(2)国际条约介绍①1929年10月13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一项有关航空运输规则的专题性公约,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公约在执行过程中曾经过多次国际会议讨论修改,每次修改都有附加的议定书。

中国于1958年7月19日加入了该公约。

视频:乌克兰总统感慨所有国际条约都是废纸。

②1944年12月7 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涉及国际民用航空在政治、经济、技术等领域各方面问题的综合性公约,分22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的原则,在缔约国领空飞行的权利,便利国际航空的各种技术措施、技术标准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机构和活动等。

与《芝加哥公约》同时签订的还有两项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了该公约,同时参加了该组织的活动。

③1963年 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分7章26条。

中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

④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共14条。

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

视频: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是什么。

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共16条。

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

2.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虽然源于国际条约,但也不排除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民航法的渊源。

当没有条约规定的时候,惯例就成为了适用的规则。

国际惯例形成适用的规则有一个过程,一旦惯例被国际社会接受和承认,便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

3.国内法以及法院判例在有关航空活动中,如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等问题时只能适用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

同时《华沙公约》以各国法院的判例,对公约的解释和阐明具有重大影响。

4.我国民航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民用航空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民航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法律效力依次减小。

但是,鉴于民用航空的特殊性,建立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所以除了特别行政区某些特殊具体事项外,不需要制定地方性航空法律法规。

所以,我国民航法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内容齐全、层次分明、和谐协调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涵盖了运行管理、人员训练、适航管理、机场管理、人员管理、航空器维修等多方面的内容。

5.其它形式民用航空法的来源除了国际公约、各国法院判例、国际惯例外,还有:(1)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如ICAO和IATA的立法或准立法活动;(2)区域性多边条约、决议、条例,对国际航空法的发展也做出过有益的贡献;(3)国际间合同性协议有时也是航空法的渊源,如国际航空公司之间的多边联运协议等。

6.课堂小结(1)民航法的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2)现在国际上影响力比较大的国际条约包括什么?二、民航法的发展历史1.发展阶段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经历萌芽时期、形成与完善时期以及现代民航法的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下面从民航空法在国外的发展与在国内的发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视频:在土耳其乘坐热气球旅行。

1)民航法的萌芽时期1783年11月21日,人们使用蒙哥尔费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这一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被载人了航空发展史册。

1784年, 法国巴黎便发布了治安法令,规定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这一法令被誉为第一部“航空法”。

1889年,法国政府邀请欧洲19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讨论航空法的国际会议,但由于各国对航空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意见分歧,这次会议及其后的几次会议均未产生任何成果。

视频:七次热气球事故。

1902年,在国际法学会的布鲁塞尔年会上,法国著名法学家福希尔提出了人类第一部航空法典的建议草案:《浮空器的法律制度》。

1903年,美国的莱特兄弟,在北卡罗来纳州的基蒂•霍克试验成功一种机动的重于空气的飞行器械—现代飞机的雏形。

三年后,在欧洲,布莱里奥驾驶第一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震惊了世界。

1910年,欧洲19国又在巴黎开会讨论制定国际航空立法问题,但因对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即航空自由还是领空主权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有成果。

总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以前,人类的航空活动基本上还处于试验阶段。

热气球、飞船和简易飞机的各种性能还不够稳定成熟,除可执行若干军事使命外,还谈不上作为运输工具运载旅客、货物和邮件。

这个时期,各国尤其是英法两国虽在国内初步做了一些立法工作,但还未形成成套规则。

2)民航法的形成和完善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航空技术被广泛用于战争。

以英国为例,战争刚爆发时的1914年,只有12架军用飞机,到战争结束时的1918年,已拥有22 000架飞机。

各国都从航空技术的进步中认识到,航空飞机作为一种新型运输工具,具有无限的发展前途。

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和平时期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6年,未参与大战的美洲大陆各国,在国际航空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并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泛美航空会议上通过了一套原则,即空气空间被宣布为国家财产;各国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主权;飞机必须具有国籍,涂有本国标记,但在美洲各国之间,各美洲国家的飞机可自由航行等。

这些都为战后欧洲乃至世界的国际航空立法准备了条件。

视频:没去过法国,看看巴黎到底有多美。

1919年10月13日,《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巴黎诞生,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共9章43条,有8个附件,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在战后的巴黎和会上,顺利地制定了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航空管理公约》。

公约第一条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这一规定,为国际航空法奠定了基石。

由于处于早期立法,公约引人了海洋法中的一些规则,其中最明显的是第二条,即“无害通过权”,其他还有适航证、驾驶人员合格证乃至飞机的国籍原则。

这些规则经过后来的实践检验,有些并不适合于航空的性质,如“无害通过权”;有些则逐渐被改造使之适应航空活动的实际。

但是,这并不妨碍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的开拓性重要地位,它所确定的基本内容,今天依然适用。

《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上具有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它被誉为“航空法的出生证”,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表明了“航空法是20世纪的产物”。

《巴黎公约》本应是世界性的公约,但由于公约规定有歧视性的条款和政治的原因,致使公约于1922年7月11日才开始生效。

到1939年第二次大战前,只有3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而在这一期间,1926年11月1日,以西班牙和葡萄牙为首,集合20个欧洲和美洲国家,在马德里签订了《伊比利亚–美洲空中航行公约》(通称1926年《马德里公约》);1928年2月20日,以美国为首,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通称1928年《哈瓦那公约》)。

因此,《巴黎公约》要作为世界性的国际条约的目标并未能完全实现。

尽管存在三个公约,但后两个公约关于空中航行的规定,基本上是与《巴黎公约》一致的,因此,关于空中航行的规定,《巴黎公约》在很大程度促进了法律制度的统一。

此外,该公约按第三十四条设立了“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作为常设性国际机构。

它是今天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前身。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私法”方面产生的法律冲突逐渐增多,因而开展了统—“私法”的国际活动。

1925年10月27日,在法国政府的倡导下,在巴黎召开了第一届“国际航空私法”会议,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个公约草案,并成立“国际航空法律专家技术委员会”。

此后,经“国际航空法律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努力,先后制定了1929年《华沙公约》、1933年《罗马公约》及 1938年《布鲁塞尔保险议定书》、1933年《航空器预防性扣留公约》等法律文件。

这些文件的全称,一般都被冠以“统一某些规则”的字样,可见这些文件的制作者们的用意。

这些努力的确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在这一时期,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

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现代民航法的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把人类的航空科技推向一个更高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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