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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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图片上的太空垃圾是从1957年10月4日到2008年1月1日期间,由世界 各国发射的大约4600枚火箭所携带的6000颗卫星产生的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讲解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讲解

• 5.求偿的途径。 • (1)使用国内程序。 • (2)通过外交途径,由有关国家谈判协
商求得赔偿。 • (3)成立求偿委员会。
• 四、卫星直接电视广播法律制度 • (一)不得侵犯各国主权,并且不得侵犯
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情报和思想的权 利。 • (二)从事卫星直播活动应遵照国际法。 • (三)国家及其授权的个人或实体从事卫 星直播活动,权利一律平等。
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 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代表性的观点有: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高高度 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限;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 的能力为限;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准;以 地心吸力终止处为准;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 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限(卡曼管辖线);仿造海 洋法,将整个空间分为领空、毗连空间和外层空 间;宇往返外层空间与地球之间,势必会穿越
空气空间,这一空气空间有时仅涉及本国领空或 公海上空,但在更多情况下,必须穿越其他国家 的领空,那么空间物体是否具有领空穿越权,即 空间物体在进入外层空间或返回地球之前是否有 权在其他国家领空无害通过的权利? 目前并无相应的外层空间法或各国法律加以规定。 现在一般认为:对于领空过境,发射国享有无害 通过空气空间的自由。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 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 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 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 系。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2).每一登记册的内容项目和保持登记册的条件应由有关登记 国决定。
(3).联合国秘书长应保存一份登记册,登记国应向联合国秘书 长提供下述几方面的情报:发射国或多数发射国的国名;外空物
体的适当标志或登记号码;发射的日期或地点,基本轨道 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近地点);外空物体的一 般功能。 4.登记册所载的情报应充分公开,听任查阅。 5.登记制度是强制性的,其目的在于方便对外空物体的辨认 及促进探索和利用外空的国际法规则更有效地实施和发展。 6.每一登记国须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有关外空物体的其 他情报。
(责任主体)
《国际责任公约》
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 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第8条规定:“发射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 对另一发射目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 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而造成的条件下,该国才对 损害负有责任。”
说一说: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1. 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 3. 责任制度 4.月球开发制度 5.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6.保护空间环境制度
(一)登记制度
1.概念
(1)登记制度:指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将 其发射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入册, 其目的是保持对该物体的管辖和控制并对 该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五)外空和平非军事化制度
《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应遵守国 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第4条规定 :“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 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该条还规定,各缔约国必须 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 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武器以及进行 军事演习。

国际法习题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第四章国法上的居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top↑第六章领土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七章国际海洋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第八章国际航空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第九章外层空间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第九章 空间法

第九章 空间法
• 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 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 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1952年9月11日签定的《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节 概 说
• 公约要求各国制造塑性炸药时加添 “可探测物质”,使之成为“注标 塑性炸药”,(marking of plastic explosive)具有可探测性。《公约 》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在其领土上禁止和阻止 生产、进口或出口非注标塑性炸药,对于储存和交换非注标塑性炸药 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严格和有效地管理,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难以探测 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而危及民用航空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动,但没 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 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 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 ,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
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 理权 支配权。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 《芝加哥公约》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 权。各缔约国的领空主权为:
• 设立空中“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 全的理由,得指其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 空器飞过。
航空器
• 完全自由论 • 有条件自由论 • 海洋比拟论 • 国家主权论 • 有限主权论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1.外层空间的平和利用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应当为和平目的利用。

各国应该遵循互相尊重、相互合作和不武装冲突的原则来开展太空活动。

2.外层空间的主权:外层空间法确认了各国对其发射的宇宙飞船和太空器的所享有的主权。

然而,这并不给予国家对外层空间本身的领土主权。

3.公约:外层空间法的核心是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2年的《月球条约》。

这些公约对太空探索和活动的履行义务和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各国应当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包括不在太空中部署核武器等。

4.共享利益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资源是所有国家和人类共有的,应该在和平与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和公正的利益分享。

没有一个国家有独家利用太空资源的权利。

5.国际合作与合同:外层空间法鼓励国际合作,以促进太空技术研究、太空站建设等多边项目的发展。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合同和协议,实现资源共享和技术转移。

6.太空殖民统治禁止原则:外层空间法明确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拓展和建立殖民地。

国家不能以任何方式将其主权延伸到太空领域,并且不能将太空活动用于扩大领土。

7.安全与防护原则:外层空间法还规定了各国的安全与防护责任。

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卫星和太空器的碰撞和污染太空环境。

各国还应当进行太空碎片的清理工作,以减少对太空活动的威胁。

8.国际责任与追究原则:外层空间法规定了国家应负担的国际责任。

如果一个国家的太空活动导致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遭受损失,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9.太空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太空活动,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太空监管机构和组织,如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国际航天联合会等。

这些机构负责协调各国的政策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指导。

国际航空法 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     外层空间法
Wright兄弟发明了 世界上第一架飞机, 随着动力飞机的发明有了很大的发展 相应的,出现了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问题 最初,空中自由学说出头(没能接受) 1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斗机参加实战 瑞士,保护中立,封闭了自国的上空
国际航空法体系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6
宇宙公约的基本原则
1,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原则 2,禁止宇宙空间领有的原则 3,宇宙的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原则 4,和平利用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宇宙物体登记和发射国对发射体保持管辖和控制原则 7,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8,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7
宇宙空间的主要法律制度

8
宇宙空间
境界 还没有结论,(有两种主张) 月球和天体的开发利用(月球协定) 1,遵守月球活动非军事化原则 2,月球和它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 财产
9
1963年[关于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东京公约)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1978年和1980年加入了这三个公约 东京公约基于属人管辖原则,强调飞机的登记国有管辖权 海牙公约采取普遍性管辖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也采取普遍性管辖原则 *飞机降落地国家应该引渡犯罪人(无强制),或予以起诉或惩 罚
2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3,国际航运运输 根据公约规定,不定期航班飞机有权飞入或飞经其 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 定期航班都要事前得到领空国家的同意才能飞过 上空.关于定期航班,很多国家都指定两边条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统一国际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 1955年修正 1966年世界主要的航空公司间制定协议 1999年修正[统一国际运输某些规章的公约]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一种非常专业的空间概念,它将区域分解成多个外层空间进行控制。

这种空间结构十分简洁,可以有效地解决许多复杂空间中地形、灌溉、供暖抑制等问题,使得外层空间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全部功能。

外层空间的设计和使用,必须从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必须考虑室内空间的划分。

一个空间的外观形状可以通过改变室内空间的功能来划分,如生活区域、办公区域、休息区域等。

其次,在外层空间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污染防护和能源利用。

外层空间可以通过设置不锈钢屏障、机械门禁等装置来限制污染;对于能源利用,可以采取太阳能、风能等绿色清洁能源来替代常规能源。

最后,外层空间设计也需要考虑安全方面的问题,例如安装漏水、防火、防盗等,以保障整个空间的安全。

综上所述,外层空间法不仅可以更加理想的实现空间的功能,而且可以降低成本、降低污染,而且可以节约能源,增强空间的安全性。

将外层空间法应用于居室和工作场所的设计,可以为我们创造更安全和美观的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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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 (一)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功能
论和空间论。 • (二)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主要有: • 1. 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 2. 空气构成说。 • 3. 有效控制高度说。 • 4. 卡曼管辖线。 • 5. 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 (三)空间论 • 它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作为基础划分国家主权与 •
•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一、《外空条约》与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 • 《外空条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
1967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外空条约》提供了 国际外空法的基本框架,也是第一次以国际条约 的形式将从事外空活动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确定 下来,从而成为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和规则,被称为“外空宪章”。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 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 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 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 系。
• 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 (一)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 • • •


际文件有: 1.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2.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 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 3.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公约》。 4.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 公约》。 5.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 上活动的协定》。
• 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 (一)共同利益原则。这是指探索和利用外层空 • •
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和利益,而不论国家的经济或科学发展如何,并 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开发。 (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这是指所有国家应 在平等基础上,不受任何限制,自由探索和利用 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并自由进入天 体的一切区域。 (三)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通过 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 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即在永久的基础上,对所占有的部分行使排他性 的使用和控制。该原则具有绝对性,即针对政府 也包括私人。
• (四)功能说 • 按照这种理论,外层空间活动是指空间物体从发
• •
射到返回地面或在外层空间消失的全部过程,其 间,不论空间物体位于何处都应适用外层空间法 规范。 只要飞行器登记为航天器,其活动即为航天活动, 不受相应地面国家主权的管辖,而适用外层空间 法规范解决有关问题。 国际法协会在1978年的一份决议中称,海拔100 公里以上的空间已日益被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 的专家们所接受为外层空间。
• (四)争议问题 • 空间物体往返外层空间与地球之间,势必会穿越
空气空间,这一空气空间有时仅涉及本国领空或 公海上空,但在更多情况下,必须穿越其他国家 的领空,那么空间物体是否具有领空穿越权,即 空间物体在进入外层空间或返回地球之前是否有 权在其他国家领空无害通过的权利? 目前并无相应的外层空间法或各国法律加以规定。 现在一般认为:对于领空过境,发射国享有无害 通过空气空间的自由。
• (四)限制军事化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
在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 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不得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月球和其他天 体须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基地、 设施和工事,禁止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 进行军事演习。
• (五)援救宇航员原则。这是指在宇航员
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提 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尽速交还给登记国; 在外层空间及天体活动时,宇航员应彼此 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 (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

• • • •
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1.1963年12月13日《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 动的原则宣言》。 2.1982年12月10日《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 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3.1986年12月3日《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4.1992年11月12日《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 源的原则》。 5.1996年12月13日《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 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 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 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代表性的观点有: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高高度 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限;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 的能力为限;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准;以 地心吸力终止处为准;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 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限(卡曼管辖线);仿造海 洋法,将整个空间分为领空、毗连空间和外层空 间;宇宙锥体说。
• (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这是指
各国应对其在外层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 不论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 进行的。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在外层空 间对其他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担负赔偿 责任。
• (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这是指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留置在外层空 间或天体的物体及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 制权。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均 不受影响。 • (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这是指外层空 间进行活动的国家应以最大的可能和可行 程度,将其活动的性质、进行状况、地点 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及科学界。 该原则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 (五)中国政府的主张 • 中国认为: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
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 的政治和(一)外层空间不得被据为己有。 • (二)外层空间自由。各国可以自由进入、
探测、利用和开发、但应遵守国际法和 《联合国宪章》。 • (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 谋福利,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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