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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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4]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4]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4〕2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我厅将在各市、县(市、区)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以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市级市场、县(市、区)分市场、专业市场为基础,按照统一品牌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则、统一在线交易、统一考核评价的原则,把本区域科技大市场建设成为市场化运作,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模式创新,集“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五位一体,创新资源广泛集聚,技术展示交易活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显著的重要平台,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1.明确运营主体。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择优选择资质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公司,运营科技大市场。

2.完善服务体系。

集聚一批不同服务领域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评估、展示交易、知识产权及法律、投资融资、专家人才、交流培训、技术合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形成技术中介服务链。

3.整合创新资源。

以充分整合本区域的创新资源为重点,拓展与区域外创新载体的信息交互、导航链接,完善整合共享机制,实现公共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科技资源高效利用。

4.创新服务模式。

以公司化运行为主体,努力探索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结合、技术要素与其他创新要素结合、网上服务与网下服务结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逐步形成商业服务模式。

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浙农科领[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浙农科领〔2012〕1号)省有关部门,有关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业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号),经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现将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代章)二○一二年六月一日浙江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加快推进全省农业科技创新的重大政策措施。

2.协调省级涉农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3.研究审定全省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

4.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科研单位深入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和服务农业“两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事项。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省科技厅:1.负责制定实施全省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2.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提升等各类科技计划。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新品种选育等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组织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富民强县等专项计划。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与农村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面向农业“两区”和新农村建设的科技创新与服务。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和农业科技先进人物的评选奖励工作。

6.承担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省农办:1.开展政策调研,参与研究起草农业科技方面的相关政策。

2.总结各地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有效做法,协助做好农业科研与推广体制改革工作。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浙农科发[2013]2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3.09.24【实施日期】2013.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3〕2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农科发〔2013〕19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决定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标准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在农业“两区”中选建,作为农业新技术集成创新试验和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善、科技水平领先、设施装备优良、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等特征,率先应用最新科技成果,集中展示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新机具、新模式。

1.布局规划合理。

园区布局规划与农业“两区”紧密结合,畜牧业与种植业科学布局,集中成片,面积在1000亩以上,其中设施农业为主的核心面积500亩以上。

园区内科研、试验示范、技术培训等功能分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2.基础设施完善。

园区内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和农牧结合等基础设施,道路畅通、排灌方便、用电便捷;土壤水质良好,生态环境优良;先进农业设施和机械装备应用广泛。

3.科技水平领先。

园区具有一定的创新研发能力,有紧密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或农业技术创新推广服务团队;有智能大棚、光温水控制系统、远程监控、自动喂料、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智慧农业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集中应用展示。

4.示范带动明显。

园区有完善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能带动当地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能为职业农民和周边农户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具有科普教育功能,成为农业科普教育基地。

《浙江省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解读

《浙江省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解读

《浙江省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解读近年来,浙江省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产业升级和乡村振兴为目标。

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目标,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助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为了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浙江省提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科技项目资助标准,鼓励各级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浙江省要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成果评估和验收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还要鼓励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等各类人才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

二、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为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浙江省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强科技示范推广和农业技术培训,开展农业科技适应性推广示范,提高农民科技运用能力。

要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农业科技服务流程,推动农业科技服务多元化,提高农民获得农业科技服务的便利性和有效性。

还要鼓励农村居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与生产经营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三、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支持,培育新型农业主体为了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浙江省要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设立专门的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信贷支持。

还要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支持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培训和咨询指导,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

还要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激励各类人才投身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四、优化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为了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浙江省要优化政策环境,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建立健全政策宣传和解读机制,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浙科发农〔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农〔2022〕32号省级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农业“双强”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农业新品种选育,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总结评价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农业“双强”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关于加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浙科发成〔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育种专项”)隶属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按照产学研融合、育繁推一体的要求,以增强育种能力为核心,以浙江省农业战略产业和特色主导产业为重点,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集聚整合全省优势育种科研力量和资源,围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挖掘创制、新品种选育、育种共性关键技术及相关配套技术研究等重点领域开展协同攻关的科技计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补齐科技创新第一短板,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应用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以全面提高农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能力为核心,坚持开放协同、综合集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以创新链落实资金链,建立健全创新导向的农业产业政策,全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大平台、大项目、大团队、大环境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科学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知识储备体系,稳步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增强农业科技创新引领能力(一)组织实施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

围绕高效生态、进口替代、特色优势、功能需求等目标,支持育种手段创新,建立高效精准育种技术体系,努力选育一批高产、优质、多抗、低耗和广适性、专用性、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农业新品种。

加快选育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品种,完善品种审定办法,开展种子种苗繁育技术研究,攻克种苗工厂化、自动化繁育技术难题,建立优质化、标准化、规模化的种子种苗繁育技术体系和繁育基地。

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前沿性研究,加快推进商业化育种资源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企业。

(二)组织实施竞争性重大研发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

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浙科发农〔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农〔2016〕167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9月28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建设“星创天地”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打造适应于农业农村创新创业需要的众创空间,根据《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83号)精神,现就我省在农业农村领域建设“星创天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运行、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建设“星创天地”,有利于带动众多科技特派员、农民工、大学生持久深入地在农业农村领域创新创业,培养创新创业的骨干队伍。

有利于发挥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效应,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有利于拉长农业产业链,扩大内在需求,以创业带动就业,在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寻找拉动经济发展机会。

二、总体思路与建设目标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科技特派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科研人员、家庭农场主及中小微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成果转化、产业创意、产品创新、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打造集科技示范、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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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浙科发农〔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农〔2022〕3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农业科技创新载体是农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配置创新资源要素,增强发展内生动力,集聚农业高质量发展动能,有效提供源头创新成果的创新空间体。

农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均为不同形式农业科技创新载体。

本通知所指农业科技创新载体主要是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两大类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强化绩效导向,重塑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浙科发农〔2017〕138号)、《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农〔2017〕99号)进行了修订。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切实担当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科学制定相应工作举措,建立以问题为导向、实绩论英雄的建设评价机制,把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作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2.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建要求第三章申报评审第四章管理考评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三章建设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1〕31号)和《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发〔202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运作、地方为主、省级扶持”的建设思路,强化创新驱动引领,着力拓展创新资源集聚、成果展示转化、高新产业培育和科技服务推广四大功能,持续完善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价值链、利益链五大链条,将园区打造成为全省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为培育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等。

第二章创建要求第四条突出地域特色。

面向全省市、县(市、区)基层,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显著、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园区建设要因地制宜,发挥区域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主导产业发展,原则上一个园区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使园区成为区域特色农业的聚集区。

第五条引导产业集聚。

以“大农业”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推动一二三产全产业链布局。

引导主导产业按照产品(或服务)供给链、产业链和需求链集中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园区“整链条延伸、配套式发展”。

园区要培育一批农业科技企业,使园区成为一二三产衔接联动、涉农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农业产业链联动区。

第六条强化创新引领。

充分引导创新要素集聚,推动园区创新引领发展。

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载体和科技型人才团队,有相应的科技金融渠道和平台,使园区成为辐射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要素集聚区。

第七条推动成果示范。

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展示示范和转移转化,使园区成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械新模式集成转化的重要载体和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重要示范基地。

第八条完善科技服务。

积极服务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完善园区培训和科普功能,持续增强创业创新主体的科学素养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园区机械化和数字化水平。

园区要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使园区成为高素质农民培训,大学生、农民工及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增收致富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健全组织管理。

园区应建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

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

园区要有相应的政策举措,特别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财税政策、技术收益分配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创新的举措。

第十条明确四至范围。

要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建设规模,园区核心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第三章申报评审第十一条园区申报创建的主体原则上应为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实施的单位允许多样化,适当向山区26县倾斜。

园区申报须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制订建设方案,经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推荐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创建园区开展评审工作。

(一)初审筛选。

省科技厅依据创建要求和当年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现场考察名单。

(二)现场考察。

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按“满足条件”“基本满足条件”和“不符合条件”予以评价,确定进入集中评审名单。

(三)集中评审。

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

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及申报材料,经质询后现场打分。

(四)发文创建。

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评分情况,择优确定创建园区名单,经审定后的拟创建园区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管理考评第十三条合同签订。

省科技厅与园区创建单位、主管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确保如期实现园区建设目标。

园区建设实行主体负责制,由园区创建单位依据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

园区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实行年度报告制,按年度将园区工作报告、园区年度调查表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主要成效、资金投入、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五条园区验收。

园区建设周期结束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通过。

结果为不通过的,取消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由园区创建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由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结果为优秀的园区原则上比例不超过30%,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园区,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未完成验收的园区暂不取消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变更。

园区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创建主体、负责人、建设任务、园区建设终止或退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需经科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园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先行先试,探索出一套有利于园区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对省级财政建设经费进行配套,通过政策杠杆撬动园区引领带动所在地惠农富民,成为县域科技创新高地。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8日起实施。

原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浙科发农〔2017〕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2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1〕31号)和《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发〔2021〕1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提升农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场需求、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合力推进”原则,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研究院建设,着力培育和创建一批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农业企业技术研发机构,推进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做大做强农业企业。

其主要任务:(一)引领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下简称“研究院”)应把突破关键技术瓶颈、补强创新短板、促进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开展科技攻关,提升农业产业创新能力,并积极参与或承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二)做大做强农业科技型企业。

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涉农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挥创新的主体作用。

(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通过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农业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农业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将以大农业产业企业为支持方向,以延伸做强农业全产业链为目标,重点支持以下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一)现代种业(二)十大农业主导产业(三)现代农业生态产业(四)智能农机装备和新一代工厂化农业(五)营养健康食品开发与冷链物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七)农业生物产业(八)数字农业第二章申报评审第四条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负责填报《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的农业科技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二)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包括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载体。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建。

(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8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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