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价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二

3.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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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法律规范及制度体系
四、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1.建立起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制度 2.建立了会员管理体系 3.建立了后续教育培训体系 4.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 5.建立了行业职业质量自律监管制度
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 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刑法 》
第一,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出了规定;第二,对企业国 有资产评估中评估机构选聘以及评估机构执业提出要求;第三,对评 估机构、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罚则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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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立的指导思想:
1.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应当是综合性的评估准则体 系,包括不动产、动产、机器设备、企业价值、无形 资产等各类别资产的评估准则
2.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应当高度重视程序性准 则与专业性准则
4.规定了评估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国有 咨产评估和管理程序
5.规定了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 格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6.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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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管理方面,如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4.机构管理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聘请和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
第四章独立性第十一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 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 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 以回避。
• 本条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有关回 避原则和利益冲突原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 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 行误导和欺诈。 • 本条从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 当事人关系的角度出发,重申注册资产评 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 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释义概要
•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师职业 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 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 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 1.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 • 2.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 • 3.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形象。
•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 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 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 不正当利益。 • [释义] • 资产评估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根据国 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委托方协商的结果, 委托方应当支付评估机构一定的服务费。 为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和公正 性,本准则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 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 外的不正当利益。
• 本条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要求注册资产评 估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充分披露评估 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 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 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 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 的评估报告。 • 本条是关于评估师充分披露的要求。
• 一、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执业。 • 二、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执 业,但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起执行联合评估业 务。 • 三、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在同一家评估机构执 业,但由于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执业资格、 所在区域等不同,在执业过程中应注册资产评 估师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或请注册资产评估师 提供技术支持。 • 四、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评估业务中的评 估对象在不同时间发表过专业意见。 • 五、曾经或正在执行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 评估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
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
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
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
评估师争揽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
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
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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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条注册
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传。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
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
家工作的合理性。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二十二条注册
和保存工作档案。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
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
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十九条注册
益。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
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
任。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职业道德守则(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合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执业人员应遵守执业道德规范,维护职业形象。
第四条执业人员应当诚实朴重,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执业人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能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七条执业人员应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朴重和诚实,公正处事、实事求是,维护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的利益。
第八条执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执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执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者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者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二章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一条本单位采取下列方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1、在本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通过各种途径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本所有从业人员;2、本所应向所有从业人员提供合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翼他们熟悉这些文献,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3、本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独立性第十二条合理保证所有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相关利益主体。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受不当利害关系和个人偏见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职业理念。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出现本准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了独立性原则。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程序。
第六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时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合理界定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通常为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管理层成员。
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应当在项目组中树立独立性意识,培训、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框架通常包括:(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设定;(二)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三)为消除或者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防范措施;(四)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者将其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该评估业务委托或者终止该评估业务;(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罚;(六)独立性声明。
第八条本准则所称防范措施通常包括:(一)将可能影响独立性的项目组成员调离该项目组;(二)处置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至可接受水平;第九条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项目签署独立性声明,独立性声明应当作为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独立性声明,声明在执行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独立性原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是指在资产评估工作中,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下面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
第一,真实性。
评估结果应真实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实际价值。
评估师需要以客观的态度,根据客观、可靠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评估,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第二,公正性。
评估师应当在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
评估师应密切关注潜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全面性。
评估过程应对被评估资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
评估师需要充分了解被评估资产的特点、用途、市场环境等相关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评估结果准确无误。
第四,独立性。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独立的立场。
评估师需独立地对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受到其他人员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表明自己的独立意见。
第五,可比性。
评估结果应具有可比性,以便不同人员、不同时间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比较。
评估师需采用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对不同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清晰明确地说明评估方法和标准。
第六,及时性。
评估师应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并准确地反映评估结果。
评估师应遵守评估任务的时间要求,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
第七,保密性。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协议,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评估师应对获得的评估信息和数据进行保护,不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包括真实性、公正性、全面性、独立性、可比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这些准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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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
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出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
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其执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履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向委托方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专业判断,不得接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对评估结果的任何暗示,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信所
作假设的合理性,并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披露限制条件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严重不实、有偏见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引导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的允许或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资产评估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
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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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非正文,实际使用可删除如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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