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咸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3日咸宁市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9〕43号)、《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中心城区内市(区)直机关、大中院校、城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全面提升现有体育设施的使用率,缓解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着力解决好“健身去哪儿”的问题。
现结合我市中心城区体育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坚持以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完善中心城区体育设施。
充分利用好社会公共体育资源,最大程度地组织引导社会公共体育资源对外开放,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投入的社会资源的效用,加快推进健康咸宁建设步伐。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是指学校将自己的体育场馆、健身房等设施对外开放,供市民、社区居民等社会公众使用。
这种开放可以有效利用校园资源,让更多人享受到体育运动的乐趣,提高社会体育水平。
下面是一份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1.目标:通过开放学校体育设施,提高社会公众体育意识和体育水平,促进全民健身。
2.任务:提供高质量的体育设施和服务,建设和推进校园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制度。
二、体育设施开放范围1.学校室外体育场馆:包括足球场、篮球场、田径场等;2.学校室内体育场馆:包括室内体育馆、游泳池、健身房等;3.学校其他体育设施:包括网球场、乒乓球室、羽毛球馆等。
三、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1.开放时间:体育设施开放的具体时间段根据学校日常教学和体育活动的安排确定。
2.收费标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区分学生、教职工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四、开放条件和流程1.条件:开放对象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使用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安全使用。
2.流程:(1)用户通过预约系统或线下报名形式预约所需场馆和设施,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学校根据预约情况安排场馆和设施的使用时间段。
(3)用户到达学校后,凭借预约凭证和有效证件办理入场手续,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五、相关服务保障1.人员配备:学校负责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确保场馆和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设备设施维护:增加维护保养预算,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营,并及时修缮更新设施。
3.安全保障: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设备。
六、市场推广和宣传1.广告宣传:通过学校官方网站、社交媒体、校内广播等渠道,及时发布体育设施开放的信息和相关活动。
2.合作推广:与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共同推广体育设施的开放利用。
七、效果评估和改进措施1.效果评估: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体育设施开放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用户满意度、社会参与程度、体育水平提升等指标。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运动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与实施方案,更是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以便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体育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首先,我们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更新,确保设施的完善和多样性。
在城市规划中,将充分考虑到体育设施的分布和覆盖面,使市民能够方便地到达附近的体育设施进行锻炼。
同时,我们也将加大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力度,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舒适度,让市民能够放心地使用。
其次,我们将制定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和管理规定,以确保市民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和环境下进行体育锻炼。
我们将根据不同体育设施的特点和周边环境,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并加强管理力度,防止出现过度拥挤或者安全隐患。
同时,我们也将制定相关的使用规定,以确保市民在使用体育设施时能够相互尊重,共同维护设施的整洁和秩序。
另外,我们将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鼓励更多的市民参与体育活动。
我们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市民宣传体育锻炼的重要性,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和位置,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到可以在附近进行体育锻炼的地方。
同时,我们也将组织一些体育活动和比赛,以吸引更多的市民参与体育运动,增强身体素质。
最后,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以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
我们将建立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的开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我们也将鼓励市民积极反馈体育设施的使用情况和意见建议,以便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开放实施方案。
综上所述,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实施方案将是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涉及到设施建设、时间管理、宣传推广和监督反馈等多个方面。
我们将以更加贴近市民需求的态度,全力推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实施,为市民营造更加便利、舒适的体育锻炼环境,让更多的市民享受到体育运动的乐趣,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体育运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尤其是城市地区,由于人口密集、空间有限等原因,居民的户外活动空间越来越少。
因此,学校作为城市里的公共资源,其体育设施应该对外开放,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方便、安全的体育锻炼场所。
二、目标与任务目标:通过对外开放学校体育设施,提高社区居民的体育参与率,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
任务:1.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2.提供安全、便捷的开放服务;3.加强宣传和推广,扩大影响力;4.定期评估和改进开放工作。
三、实施方案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1)成立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制定管理规定:明确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时间、条件、收费、管理责任等各项规定,并按照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设立管理岗位:聘请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在开放时间段内负责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安全监控。
2.提供安全、便捷的开放服务(3)提供器材租借:在服务中心设立器材租借处,市民可以凭证件租借所需器材,提高使用率。
(4)确保设施安全: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完好性,加强安全巡查工作。
3.加强宣传和推广(1)制作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海报、宣传册等,向市民推介学校的体育设施和开放政策。
(2)建立宣传渠道:通过校园广播、社区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宣传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相关信息。
(3)实施品牌营销:打造学校体育设施的品牌形象,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4.定期评估和改进开放工作(1)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市民对体育设施开放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根据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2)开展特色推广活动:结合特定时间节点或主题,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吸引市民的关注和参与。
(3)与社区机构合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体育组织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心城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心城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滁政办秘〔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中心城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中心城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8日滁州市中心城区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快乐健身行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统筹,多方参与。
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主体,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和社会力量相互衔接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以点带面,分步实施。
依据规划、试点先行、分批开放、逐步推广,稳妥有序推进开放工作。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结合区域、学校实际,服从场地、场馆功能使用,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开放形式及服务管理方式。
(四)教学优先,安全第一。
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等时段为群众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二、组织实施(一)开放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是指滁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教育体育部门依据规划批准、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
鼓励民办学校开放体育场馆设施。
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暂不列入开放范围。
(二)开放条件。
开放区域达到“一场(馆)两门”改造标准,并办理公众责任险。
(三)开放时间。
具体开放时段由教育体育部门根据教学安排、季节、天气等情况统一确定并公告。
(四)开放对象。
具体开放对象、开放容量由各开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实施方案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实施方案(成)早上起来,打开窗户,阳光洒在脸上,心情格外愉悦。
想起昨天接到的任务,要写一份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实施方案,心里顿时有了底。
这么多年方案写作的经验,今天终于派上用场了。
我要明确一下方案的目标。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旨在提高场地利用率,满足社区居民的健身需求,同时促进学校与社区的互动。
好了,下面进入正题。
一、项目背景随着国家对全民健身的重视,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身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社区体育设施相对匮乏,无法满足居民的健身需求。
学校体育场地具备一定的设施和条件,对外开放将有助于缓解这一矛盾。
二、场地概况我校体育场地包括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总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
场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具备对外开放的条件。
三、实施方案1.开放时间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我们将场地对外开放时间定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5点至晚上8点,周六、周日上午8点至晚上8点。
特殊节假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开放对象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家长等,均可凭有效证件进入场地锻炼。
3.收费标准为保障场地正常运营,我们将对进入场地的居民收取一定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篮球场:10元/小时足球场:15元/小时羽毛球场:8元/小时乒乓球场:5元/小时4.优惠政策(1)学生凭学生证免费入场;(3)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入场;(4)企事业单位团体预约,可享受8折优惠。
5.场地管理(1)入场时,请出示有效证件,自觉遵守场地管理制度;(2)禁止在场地内吸烟、饮酒、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3)爱护场地设施,损坏赔偿;(4)遵守锻炼时间,离开时请将器材归还至原位。
6.安全保障(1)加强场地设施检查,确保设施安全;(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场地日常维护;(3)设置急救箱,配备常用药品;(4)加强防火、防盗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四、宣传推广1.制作宣传海报,在学校周边张贴;2.利用学校官网、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开放信息;3.与社区合作,开展健身活动,提高场地知名度;4.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社区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西联镇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辖区体育设施是社会公共资源,稳妥有序地组织对社区开放,对于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体育设施资源共享的作用,有效缓解社区居民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活动场地不足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社区体育设施对社区居民开放的具体方案如下:一、开放原则、开放场地、设施种类形式和面向对象(一)开放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有序开放,分类指导,强化管理,努力促使各类体育场地逐步达到和具备开放条件,并能坚持长期向社会公众开放。
(二)开放场地:西联镇阳山村上庙背文化广场(三)开放设施种类和形式:篮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健身室、棋牌室、游泳池、足球场等。
社区居民在社区体育场地开放的区域内活动时,不得损坏学校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扰乱体育场地正常秩序。
活动所需的各种器具如社区体育场地不能提供的,应由活动者本人自带。
体育场地因故不能对外开放期间,不得强行要求进入。
(四)开放对象:根据目前社区体育设施适用范围和开放服务管理能力的实际,主要面向社区居民开放,所有车辆一律停在校门外。
二、开放管理及保障机制(一)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开放秩序。
各开放体育场地要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体育场地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结合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要求,完善体育场地安全保卫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并妥善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推进建立协同巡查机制,所在社区警务室安排人员不定时到相关体育场地进行治安巡查,及时制止并处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场馆设施等行为。
(二)加强设施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各开放场地要按照国家、省及市体育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社区体育场地开放、设施维护等日常管理。
社区应在体育设施周边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须知,指定专人在开放前和开放过程中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健身市民正确使用体育设施。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学校2023年体育操场对外开放实施方案

学校2023年体育操场对外开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意见》(XX体青字[2023]XX号)和《XX市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意见(试行)》,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健身需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放条件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要在保障正常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并应优先向本校学生开放。
学校运动区相对独立,能与教学区、生活区等隔离;有进入运动区的独立通道;临街、临路方便出入和安全疏散;体育设施安全完好;有厕所等公共卫生设施;视频监控能实现运动区全覆盖;有条件的学校可配置场地灯光等;有保障校园稳定、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防范安全隐患的管理措施;安装有刷卡门禁等电子智能系统,能根据体育场地设施承载能力为锻炼人群办理出入证(卡)等;社会体育辅导员深入学校指导锻炼人群科学锻炼。
二、开放对象以学校周边社区居民、青少年学生和社会团体组织为主要开放对象。
三、开放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周一至周五学生离校后,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不向社会开放。
具体开放时间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确保天气和亮度适合体育运动,以免发生危险。
如遇校内有大型集体活动、设施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对外开放时,学校应提前告知公众。
全日制寄宿学校在学生正常住宿期间,可不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四、开放学校批次第一批,23所学校(24个校区):XX职业学校(寄宿制)、XX三中、XX七中、XX学校(两个校区)、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小学、XX五中、XX六中、XX 口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希望小学、XX十一中、XX小学、XX小学、XX小学、XX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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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试行)为了充分利用我校的体育设施,为全体师生提供体育健身场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校体育设施为载体,增强教育服务社会功能,满足全体师生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保证我校学生每天锻炼一个小时,丰富师生课余文化生活,提高我校师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二、遵循原则1.面向社会,统筹兼顾。
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学校体育设施面向社会逐步加大开放力度,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尽可能满足社会需求。
2.立足服务,强化管理。
开放学校体育设施以服务社区居民为目的,针对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制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规程。
3.经费保障,长效运行。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开放工作规范、有序、长效运行。
三、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联合组成的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都江堰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领导小组:组长:李晓明(市教育局局长)陈晓(市体育局局长)副组长:田充(市体育局副局长)肖融(市教育局副局长)成员:姚德庆(市体育局工会主席)喻娅莉(市教育局团工委书记)周发全(市教研室体育教研员)四、开放办法1、开放设施开放的设施为学校室外体育设施,具体包括: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台,以及其它室外健身器材。
2、开放时间原则上各校体育设施开放的时间,双休日、节假日每天不低于2小时,寒假不低于10天,暑假不低于30天。
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以及学校在周六、周日组织活动)不向社会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和开放管理办法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3、开放学校向社会公众开放学校体育场地,首先在北街小学、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塔子坝中学、李冰中学、团结小学、友爱学校、奎光小学试点,开放准备工作在10月前完成,10月底向社会公众开放。
在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前,请将开放管理办法、突发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审批。
4、开放方式实行公告制度。
各学校要结合季节的变化和学校的实际,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放的设施、开放时段、值班电话和入校健身须知等有关事宜。
如遇校内有大型集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对外开放的,学校应提前告知公众。
实行持卡(证)入校制度。
入校健身的社区居民须办理“健身卡(证)”,凭“健身卡(证)”在办卡学校参加健身活动。
五、有关要求1.学校要把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作为构建和谐社区、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水平。
2.学校要加强对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小组,安排有关干部和教职工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
3.体育设施开放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值班、出入登记、活动记录、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等制度,加强对活动过程的管理。
结合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完善学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加强与医疗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学校应急处置水平。
4、统一收费和管理。
学校体育等设施向社会开放可根据情况实行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5、加强评估考核。
教育局、体育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监督检查。
每年将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从开放情况、安全措施、管理机制、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好的学校进行表彰。
附件:1、《全民健身条例》2、《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于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文件》3、《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4、《都江堰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
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