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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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录用的标准

公务员体检录用的标准

公务员体检录用的标准公务员体检是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标准严格,要求严谨。

体检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以下是公务员体检录用的标准。

一、身体条件。

1. 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 视力,双眼裸视力不低于5.0,不戴眼镜或隐形眼镜时不低于4.9。

3. 听力,听力正常,无听力障碍。

4. 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无严重的心理障碍。

二、五官条件。

1. 鼻腔,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2. 嘴唇,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3. 牙齿,无明显缺损或功能障碍。

4. 耳朵,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三、内科条件。

1. 心脏,心脏结构和功能正常。

2. 肺部,肺活量正常,无明显疾病。

3. 肝肾,肝肾功能正常,无明显疾病。

4. 血压,血压正常,无高血压或低血压。

四、外科条件。

1. 四肢,四肢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2. 脊椎,脊椎结构正常,无明显畸形或功能障碍。

3. 皮肤,无明显皮肤病变或疤痕。

五、其他条件。

1. 无传染病史,无严重慢性病史。

2. 无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

3. 无传染病携带者。

综上所述,公务员体检录用的标准严格,要求身体各项指标正常,五官、内科、外科等方面均无明显异常。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是其工作的基本保障,体检标准的设定旨在保证公务员能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其在工作中不会因身体问题而影响工作效率。

希望广大公务员应聘者能够重视体检环节,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为国家机关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背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状况,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通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并试行实施。

二、体检项目1. 一般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判断身体发育情况;•观察外貌特征,检查有无畸形、色素沉着等;•体表触诊,检查有无异常包块、疮疖等;•心、肺、腹部听诊,检查有无异常心音、杂音、呼吸音等。

2. 化验项目•血常规检查,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等指标;•尿液常规检查,检查有无异常蛋白、红细胞、白细胞等;•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等指标;•肾功能检查,包括尿素氮、肌酐等指标;•心肌酶谱检查,检查有无心肌损伤的指标;•乙肝病毒指标检测,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等。

3. 特殊检查•心电图检查,评估心脏功能;•X光检查,检查有无肺部疾病、骨折等;•B超检查,检查有无脏器异常;•眼底检查,评估视力情况。

三、体检标准1. 一般体格检查•身高:男性应达到165厘米,女性应达到155厘米;•体重:体重指数(BMI)应在18.5-24.9之间;•外貌特征:无明显畸形、色素沉着等;•体表触诊:无异常包块、疮疖等;•心、肺、腹部听诊:正常心音、无杂音、正常呼吸音。

2. 化验项目•血常规:指标正常范围内;•尿液常规:无异常蛋白、红细胞、白细胞等;•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在正常范围内;•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在正常范围内;•心肌酶谱:指标正常范围内;•乙肝病毒指标:无乙肝表面抗原,有乙肝表面抗体。

3. 特殊检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X光:无明显肺部疾病、骨折等;•B超:无脏器异常;•眼底:视力正常。

四、体检结果与录用根据体检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体检结果符合一般体格检查、化验项目、特殊检查的标准者,可被录用;•体检结果不符合一般体格检查、化验项目、特殊检查的标准之一或多项者,不予录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体要求1、未满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2、超过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及《1993年7月中华医学会关于检查中老年人预防老龄化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有关规定。

二、眼科检查1、视力:右眼和左眼各0.8以上;2、眼底:应无明显异常;3、眼内压: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眼球运动、对光反应等。

三、耳鼻喉科检查1、听力:应无明显异常,耳鼻喉科综合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抽血检查:血常规、血脂、血生化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胸部X线检查:胸部X线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四、心血管系统检查1、心电图检查:应无明显异常,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小于等于2.6 mmol/L2、脉搏形式:应无明显异常;3、血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关于诊断慢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012年修订)》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诊断标准与治疗指南(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呼吸系统检查1、健康体检表:应无明显异常;2、外周血液:应无明显异常;3、总氧(PO2):血氧饱和度在95%以上;4、痰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六、神经系统检查1、反射神经末梢病理性标记:应无明显异常;2、精神状态:应无明显异常;3、步态: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记忆力,运动功能,视觉耳顺应等。

七、泌尿系统检查1、泌尿系统彩超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尿常规:应无明显异常;3、常用尿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尿蛋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八、肝、胆、胰、脾及腹部血管检查1、肝、胆、胰、脾超声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肝功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血清胆红素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腹部超声检查:脏器应无明显异常,包括胆囊、胆总管、胆管,以及胆道恶性肿物、脾脏,多发性肿瘤等,应无明显异常。

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录取标准既包括了学历、资格等条件,也包括了体检标准。

体检是公务员选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

一、视力标准。

1. 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或者佩戴矫正视力不低于4.5。

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警察、消防员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视力要求。

2. 对于色盲、色弱者,一般不符合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

二、听力标准。

1. 公务员应具备正常的听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听力标准。

2. 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飞行员、交通管制员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听力要求。

三、身体健康标准。

1. 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态,不存在严重的慢性病、传染病等。

2. 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武警、特种兵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体格要求。

四、心理健康标准。

1. 公务员应具备正常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状态,不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精神疾病等。

2. 对于某些特殊职位,如边防部队、特勤部队等,还需要经过心理评估和测试。

五、其他特殊要求。

1. 对于从事特定工作的公务员,如高空作业、有辐射接触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健康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对于女性公务员,还需要符合相关的妇科健康标准和孕产期限制。

总之,公务员录取体检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工作任务,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希望广大考生能够认真对待体检环节,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争取顺利通过体检,成为合格的公务员。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对于公务员体检的通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体格指标标准。

公务员体检中,会对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肺活量、血压等体格指标进行评估。

通常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体重要在健康范围内,BMI指数要符合体重和身高的比例;视力要求正常或者近视不超过600度,同时要求色觉正常,目标灵敏度达到一般要求;听力要求能正确回答听力测试题目;肺活量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血压不能超过一定范围。

二、器官功能检查。

公务员体检中,会对心脏、肺部、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等进行检查。

包括心电图、胸部X光、肝功能指标、肾功能指标、血常规指标等项目的检查,以确保考生的身体器官功能正常。

三、传染病检查。

公务员体检中,会对考生进行传染病的检查,包括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的检测。

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四、精神状况检查。

公务员体检中,除了身体检查外,还会对考生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

包括心理测试和精神状态的评估,以确保考生的精神健康。

总之,公务员体检的通用标准是为了选拔合格的人员,保证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形象。

体检标准的设定是根据公务员从事的工作要求和岗位特点而制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职位和不同地域的需求而有所差异。

考生应认真按照通用标准进行体检,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准备和调整。

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考生有体检项目不合格的情况,一般会有一定的补救机会,考生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相应的治疗和调整。

但是,对于一些不可逆的疾病或者不符合基本体格要求的情况,可能会直接导致体检不合格。

因此,考生在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之前,应当了解并认真研读相关的体检标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调整,以保证能够顺利通过体检环节,进一步参加后续的考试和选拔过程。

同时,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也要注意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将来参加公务员体检做好充分准备。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招聘的人员,是国家和人民的公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保障公务员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身体条件。

1.身高,男性应在165cm以上,女性应在160cm以上。

2.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其中一眼不低于4.9。

3.听力,双耳听力正常,无听力障碍。

4.四肢,四肢功能正常,无明显畸形和残疾。

5.脊柱,脊柱无曲度、畸形和手术史。

二、心理条件。

1.心理健康,无严重精神疾病史,无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障碍。

2.心理素质,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抗压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三、疾病史。

1.无传染病史,未患有传染病,如艾滋病、结核病等。

2.无慢性病史,未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疾病。

3.无手术史,未进行过重大手术,如心脏手术、脑部手术等。

四、其他条件。

1.无吸毒史,无吸毒行为和药物成瘾史。

2.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社会行为。

3.体格检查,通过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血压、心率、肺功能等指标。

以上即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严格的体检标准,可以有效筛选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优秀人才,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希望广大应聘者能够认真对待体检,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争取成为合格的公务员,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证录用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包括招录和调入两种情况。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公务员工作特点,以维护国家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应聘者的具体情况科学选择体检项目。

第六条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应试者应当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

第七条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医学检查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体检项目第九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综合考虑应试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呼吸频率等指标的检查。

(二)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粪便、肝肾功能、血脂、血糖、传染性疾病等的检查。

(三)器械检查:包括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等器械检查。

(四)其他必要的特殊检查:根据应试者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十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应试者所报岗位的特点和职责,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特殊检查。

第三章:体检标准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和应试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体检标准,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肺功能、肝肾功能、血液指标等。

第十三条对于不同岗位的应试者,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例如对于军队和警察岗位,需要进行相关的体能测试。

公务员体检详细标准

公务员体检详细标准

公务员体检详细标准
公务员体检是选拔优秀人才、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体检工作的公平、公正,国家对公务员体检制定了详细的标准。

下面将对公务员体检的详细标准进行介绍。

一、体格检查。

1. 身高体重指标,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男性体重不低于50kg,女性体重不低于45kg。

2. 视力要求,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不戴眼镜或隐形眼镜时不低于4.9。

3. 听力要求,听力正常,双耳不得有明显的听力障碍。

4. 肺功能检查,无呼吸系统疾病,肺活量和吸气量达到正常标准。

二、心理健康检查。

1. 心理测试,通过心理测试,评估应试者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

2. 心理咨询,对于有心理问题的应试者,进行心理咨询和干预,确保其心理健康。

三、疾病筛查。

1. 传染病筛查,检查是否患有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等。

2. 慢性病筛查,检查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

3. 肝肾功能检查,检查肝肾功能是否正常。

四、其他项目。

1. 血常规检查,检查血液是否正常,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等指标。

2. 尿常规检查,检查尿液是否正常,排除泌尿系统疾病。

3. X光检查,对胸部进行X光检查,排除肺部疾病。

综上所述,公务员体检的详细标准包括身体检查、心理健康检查、疾病筛查和
其他项目。

通过严格的体检标准,可以确保选拔到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优秀人才,为国家机关的工作提供保障。

希望广大应试者能够认真对待体检,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为国家机关工作的选拔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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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炎症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脑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骨髓炎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甲状腺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结石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性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视功能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听觉功能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体检实施
公务员录
修订文件
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

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

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

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
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具体体检项目操作细则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编辑本段疑惑解答
性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合格
2005年6月,广东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开始正式试行,新标准将原来“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标准删去了“及其病毒携带者”内容,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取消“艾滋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就业歧视规定的省份,也是第一个将公务员录用标准与宪法、劳动法等相符合的省份。

肝炎:乙肝项目不再做检测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称,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民航空勤人员、血站业务工作人员等岗位。

视力:一眼视力达到标准即合格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任何一眼的视力(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能够达到4.9(0.8),即为视力合格,但若患有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则按不合格处理。

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眼病是指反复发作、进行性发展、治疗困难、预后差、最终可导致视力合格眼矫正视力<4.9(0.8)的眼病,主要见于以下3种情况:
(1)一眼矫正视力合格,而另一眼患病且以后可能波及视力合格眼(如交感性眼炎),或因病程进展,视力合格眼也会随后发病,从而视力进一步下降(如青光眼、Vogt-小柳原田综合征、Behcet病、视网膜静脉周围炎及视网膜色素变性等)。

(2)仅一眼视力合格,而该眼自身却患有可使视力继续下降的器质性眼病。

例如受检者一眼矫正视力4.9,但同时伴早期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另一眼视力4.8,应按不合格处理。

临床上可致单眼视功能明显受损的眼病很多,可归纳为角膜病、色素膜病、玻璃体病、眼底病、视神经病等几大类。

通过裂隙灯、检眼镜检查一般多能发现并作出初步诊断。

(3)双眼视力均合格,但发现与全身疾病相关的眼部病变,如糖尿病性眼部并发症,特别是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应结合全身疾病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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