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5篇)

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____条到第____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____。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____条明确规定。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财务制度是指____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的依据。
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
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____管理制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
主要内容有。
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
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
具体为:财产分类账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
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给我校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统筹规划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规划,科学使用。
3. 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捐赠者、资助者及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4. 高效廉洁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提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审查、批准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 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 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拨付等工作。
2.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记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 定期向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程序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2. 教学设备购置。
3. 教师培训及学术交流。
4. 学生资助。
5. 其他经学校领导批准的用途。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程序:1. 申请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2.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专项资金办公室办理拨款手续。
3.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定期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汇报使用情况。
4. 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专项资金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五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一、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1.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
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考核记账凭证,考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敷陈,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5.严格考核学校的各项用度开支,考核学校收缴费是否吻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6.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三篇

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资产是折本校山有、使用的,枉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尤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巾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古2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l、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3、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l、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2、根据职责制度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3、负责校内各学位资产占用和使用方向的管理:4、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参入基建招投标与竣工验收:5、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6、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办理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学校资产的统一登记汇总,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学校资产。
学校各相关部门为二级管理机构,安排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
民办学校现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校的现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现金管理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现金管理的合法性。
2. 安全性原则: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防止现金丢失、被盗或被挪用。
3. 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透明性原则: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三、现金管理的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全校现金的收支、保管和核算工作,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四、现金收支管理1. 现金收支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现金收支范围包括:-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劳保、福利费用;-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其他经学校领导批准的现金支出。
2. 现金收支审批:所有现金收支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批,不得私自借支、挪用公款。
3. 现金收支登记: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现金收支登记制度,确保现金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现金保管管理1. 现金库存限额: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现金库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500元。
2. 现金存放:现金应存放在财务室保险柜中,由专人负责保管。
3. 现金领用:需用现金时,应填写《现金领用单》,经领导批准后,由出纳人员支付。
六、现金核算管理1. 现金日记账: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及时登记现金收支情况。
2. 现金盘点: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
七、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民办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来源包括:(一)政府补助资金;(二)学费收入;(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公用经费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教学业务与管理;(二)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三)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公用取暖、交通、邮电;(四)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五)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六)其他与学校正常运转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学校校长、教职工及家属的福利、奖金、补贴;(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支出;(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支出。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年度预算进行编制、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二)量入为出,节约使用;(三)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费来源;(二)经费使用范围;(三)经费使用计划;(四)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经费使用申请;(二)经相关部门审核;(三)财务部门审批;(四)支付经费。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用经费使用安全、合规。
民办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校外合作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被盗、诈骗或挪用。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货币资金取得、使用、收支的合法合规。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透明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透明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校长对本校货币资金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全校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二)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三)定期编制货币资金报表,及时向校长和有关部门汇报。
(四)负责办理学校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五)对违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其他部门及教职工在货币资金管理中的职责:(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货币资金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
(二)教职工在使用货币资金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挪用、侵占、私分学校资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内容第八条货币资金来源:(一)学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货币资金使用范围:(一)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
(二)教职工工资、福利。
(三)教学、科研、培训等费用。
(四)学生资助。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条货币资金收支管理:(一)收支两条线,严格区分收入和支出。
(二)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执行。
(三)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四)加强现金管理,定期盘点现金,确保现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资金审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资金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资金审批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的资金审批管理工作,包括经费预算编制、申请报批、审批流程、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资金审批的主要领导和决策机构,学校财务部门是资金审批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四条学校资金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资金审批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正确的用人机制,完善资金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科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学校应当把年度经费预算作为学校工作计划的一部分,报请学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学校应当对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预算。
第三章资金审批申请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对于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合乎学校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政策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明确经费用途、用途具体、经费金额和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申请资金审批的流程,明确审批时间和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对于部门、单位申请的资金支持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审批。
第四章资金审批流程第十六条学校的资金审批流程应当分为申请、审批、公示、执行和检查等环节。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审核,然后交由学校领导班子审批。
第十八条学校领导班子对于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批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学校对于审批通过的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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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校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从第34条到第38条针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建立健全财产、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办学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和审查。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财务制度是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财务管理的依据。
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和学校内部财务活动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做到合法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圆满完成,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
具体说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建立: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
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
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
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
具体为:财产分类账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
民办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民办学校在管好资金的同时,要管好资产。
要划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设置固定资产账卡。
防止因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破损、丢失,努力克服管理中重财轻物的倾向。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要分清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到教育机构的财产和教育机构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并分别登记建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及编报各种财会报表,做到账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
按照有关规定,要长期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定期向批准办学的行政机关
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教育机构内部应加强财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本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就直接规定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当它取得法人资格后,就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由我国的法人财产制度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