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2010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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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抗震》新规范变化常用条文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规定:

1、青岛市设计地震分组由第二组变为第三组,相应的地震作用计算比旧规范放大12.5%左右。设计任何地区工程时,要注意查新规范附录A,不能想当然,因为大部分地区设计地震分组都有变化。

2、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时应注意参照《抗震》规范3.3.5条的条文说明,特别是要注意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

3、竖向不规则(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建筑,2010规范做如下改进:1)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刚度越小,取值越大(3.4.4.2)。2)提高了不落地构件传给框支梁的地震内力的增大系数(1.25~2.0)(3.4.4.2.1)。3)为防止落地墙太少,明确落地墙承担地震倾覆力矩,不得小于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6.1.9.4)。4)将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本层地震剪力20%,改为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6.2.10.1)。

4、《抗震》规范3.9.2.2条,旧规范抗震等级为一、二的框架结构,新规范改为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板柱-抗震墙的柱)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注:框架结构仅指纯框架结构一种结构形式;框架指框架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框架-核心筒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框架)

5、《抗震》规范3.9.3条,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400级的热扎钢筋,也可以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热扎钢筋(建议纵筋用三级钢);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335级的热扎钢筋(不再推荐箍筋采用HPB235级钢筋,仅仅是现有生产的HPB235级钢筋可以继续作为箍筋使用)

6、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

7、《抗震》规范3.9.7条,对于抗震等级一级的墙体和转换层楼板与落地混凝土墙体交接处,宜验算水平施工缝截面的受剪承载力,按照条文说明的公式计算。

8、《抗震》规范3.5.3条,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指周期差别20%以内。

二、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1、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2、阻尼比为5%的地震影响系数与2001规范相同。降低了小阻尼(2%~3%)的地震影响系数值。

3、《抗震》规范5.1.6条,增加了6度设防的不规则建筑应进行抗震验算的要求。

4、《抗震》规范5.2.5条,增加了6度区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为0.2αmax)。剪力调整需要注意:⑴当底部总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仅采用增大系数方法处理。⑵只要底部总剪力不满足要求,则结构各楼层的剪力均需要调整,不能仅调整不满足的楼层。⑶各层的地震剪力需要调整时,原先计算的倾覆力矩、内力和位移均需要相应调整。⑷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其计算的总剪力也需符合最小地震剪力的要求。⑸本条规定不考虑阻尼比的不同,是最低要求,各类结构均需遵守。

三、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A、6.1一般规定:

1、《抗震》规范6.1.1条:⑴对于框架结构,除了六度区外,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有所降低。⑵对于剪力墙结构,仅有个别墙体不落地,如果不落地墙的截面面积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0%,只要框支部分的设计合理且不致加大扭转不规则,仍可以看作是剪力墙结构。⑶板柱-抗震墙结构的适用最大高度,有所增加。⑷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降低10%左右。部分框支结构的适用高度已经考虑框支结构的不规则,而比落地剪力墙结构有所降低,对于框支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指框支层以上的结构同时存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情况。

2、《抗震》规范6.1.2条:⑴抗震措施包括抗震计算时的内力调整措施和各种抗震构造措施,应注意区分抗震等级针对的是抗震措施还是抗震构造措施。⑵抗震等级划分时,增加了24米的高度分界。⑶明确了不超过60米高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以按照框架-抗震墙结构

要求设计(建议筒体角部按照框架-核心筒结构要求设计)。⑷大跨度框架是指跨度不小于18米的框架。⑸异形柱框架按照《异形柱框架技术规程》设计。

3、《抗震》规范6.1.3条是关于抗震等级的补充规定:⑴框架和抗震墙组成的结构的抗震等级,分为三种情况。㈠个别或少量框架(有资料介绍,当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20%时),此时结构属于抗震墙体系,其抗震墙抗震等级,仍按照抗震墙结构确定,框架的抗震等级可以参照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框架确定。㈡当有足够抗震墙形成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部分是次要抗侧力构件,按照框架-抗震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即第㈠条和第㈢条之间部分)。㈢当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照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抗震等级可以与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其层间位移角限值可以根据底层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大小,在框架结构和框-剪结构两者的层间位移角限值之间,偏于安全内插。注意

6.2.13.4条,其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值,宜采用框架结构模型和框架-抗震墙结构模型二者计算结果的较大值。⑵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照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主楼周边外延三跨且不小于20米范围的裙房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⑶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抗震》规范6.1.4条:⑴关于抗震缝的最小宽度比旧规范有所增大,最小为100mm。⑵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逢的抗撞墙。

5、《抗震》规范6.1.5条,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规范“不宜”原则上都必须执行),其它的类型是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可以是单跨框架。局部单跨可以不按照单跨框架对待)

6、《抗震》规范6.1.8条,对于框-剪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的一些要求:⑴楼梯间宜设置抗震墙。⑵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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