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城乡困难群众是指生活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其医疗救助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建立全面、可持续的医疗救助体系,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
2. 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加强医疗救助服务的实现和管理。
三、方案内容1. 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和资助情况,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2. 提高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
优先保障低收入、重病患者的救助需求。
3. 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救助政策和方法,让困难群众充分了解救助政策和权益。
4. 加强医疗机构的承诺制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对不按规定执行承诺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5. 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
6.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共同制定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计划1. 第一年: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
2. 第二年:加强宣传工作,推广救助政策,提高困难群众的知晓率。
3. 第三年: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4. 第四年:加强协作机制,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五、预期成效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减少因贫困而导致的医疗资源浪费。
2. 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服务体系,提高困难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 加强政府部门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4. 不断完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政策,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变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风险与挑战1. 医疗救助资源不足,导致部分困难群众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酒政发[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1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酒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将医疗救助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
要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拨付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督导各相关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提供翔实的医疗救治相关材料和报销凭据,杜绝弄虚作假,提高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化管理;(二)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五)简便易行、及时有效;(六)公开、公平、公正。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
(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2000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
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引言】农村困难居民是我国农村地区特殊的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医疗条件较差。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被提出。
本文将从方案的背景、目标、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背景】农村困难居民由于收入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医疗资源不足等因素,导致他们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难题。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医疗条件落后于城市,医疗服务水平相对较低。
为了改善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状况,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目标】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使他们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
2. 提供充足的医疗资源,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3. 提升农村困难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能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4. 加强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具体措施】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如下:1.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救助范围明确、救助标准合理、救助资金来源可靠。
制定《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例》,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流程等内容。
2. 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建立专项账户,确保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
3. 建设医疗救助机构。
在农村地区建设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服务。
加强医疗救助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 加强医疗资源配置。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投入。
鼓励医疗机构向农村地区转移,提升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5. 提供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民发[2012]9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围绕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操作服务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救助水平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5〕1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本市城区户籍(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
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遭遇医疗困难时都能得到医疗救助;(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
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突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三)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
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四)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效能;(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
强化医疗救助公开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民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制定、救助办理、资金需求测算及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保障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按照上年度直接救助人次数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稳定保障渠道。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2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第一章绪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健问题逐渐成为农村居民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农村地区资源有限、基础设施薄弱等原因,农村居民的医疗救助需求仍然比较紧迫。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并实施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的设计旨在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并促进农村居民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现状分析2.1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需求日益突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有不少困难群体无法享受到充分的医疗保障。
他们普遍存在医疗费用高昂、医疗资源不足、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状况。
2.2 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一定问题我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医疗救助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保障范围不全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低,参保门槛较高等。
这些问题导致农村居民在医疗救助方面仍然存在困难。
第三章目标与原则3.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完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机制,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其医疗救助的覆盖面和质量,促进农村居民的健康发展。
3.2 原则本方案的实施将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在医疗救助中,实现资源的公平配置,确保每个农村困难居民都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救助。
(2)可扩展性原则:在方案设计中考虑到可扩展性,以适应未来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需求的增加。
(3)政府主导原则:政府在医疗救助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有力的政策引导和资源投入,促进医疗救助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措施与方法4.1 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1)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农村困难居民纳入医疗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2)降低医疗保险的门槛:降低农村居民参保的门槛,减少参保手续的复杂性,方便农村居民参与医疗保险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
方案
为了提高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根据x[x]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指患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指剔除新农合或医保认定的不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
二、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高额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重症肝炎(肝硬化、肝腹水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重症精神病;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脑性瘫痪;
10、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11、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2、帕金森氏综合征。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淫乱、违法犯罪等引发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
4、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1、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上)看病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以内,按100%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以内,按50%给予救助。
(二)重大疾病或严重慢性病门诊救助
1、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因患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12种重大疾病病种)需要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以内,按100%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因治疗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12种重大疾病病种)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凡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或药店、材料
等自购药品费用一律不纳入救助范围。
其他救助对象不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四、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以内,按100%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种“六类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以内,按70%给予救助。
3、贫困家庭儿童(未年满14周岁)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以内,按80%给予救助。
4、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5种“两类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以内,按50%给予救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
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以内,按70%给予救助。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需患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其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以内,按50%给予救助。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救助资金总额要控制在我县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以内。
五、专项救助
重大疾病专项救助按照x[x]4号文件精神执行。
在我省已开展的儿童“两病”免费救治、困难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治疗、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光明•微笑”工程的基础上,逐步将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6类疾病纳入按病种定额付费救助范围。
对农村居民已开展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大病的专项救治,按照《关于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意见》(x〔x〕22号)规定执行。
六、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规范救助程序是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提高医疗救助时效性的重要手段。
因此,乡镇(场)要严格规范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防止冒名顶替和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1、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种“六类对象”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
2、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种“六类对象”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含门诊救助),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凭证、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凭证等,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提出申请,经乡镇(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场)和县民政局应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身份认真核实。
3、城镇“三无”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联合乡镇(场)共同认定救助对象,待身份确认后实施救助。
4、对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5种“两类对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民政局进行身份认定后按程序实施救助。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提出申请,经乡镇(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各乡镇(场)要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对申请对象身份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并将救助结果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给予书面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七、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民政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明确各项救助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要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救助对象身份审批,规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简化救助工作程序,抓好医疗救助和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政策的落实。
2、规范工作管理。
一是规范救助程序。
严格按照程序认定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条件而批准给予救助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障救助实施公平公正。
二是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统筹使用。
医疗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或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是规范工作档案管理。
规范医疗救助工作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加强救助档案管理。
3、加强协作配合。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民政局在调整医疗救助政策时,要积极衔接人社、卫生部门,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信息,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政策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信息沟通机制和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共同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