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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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8日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是全区医疗救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卫生计生、人社、药监、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传染病和突发性流行疾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特困人员、孤儿;(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应占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抚州市政府令第12号

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抚州市政府令第12号

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文:----------------------------------------------------------------------------------------------------------------------------------------------------抚州市政府令(第12号)《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我市城乡困难居民中患大病人员解决就医看病的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一)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二)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为目标,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有效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

(四)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效能。

(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范文【引言】农村困难居民是我国农村地区特殊的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医疗条件较差。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被提出。

本文将从方案的背景、目标、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背景】农村困难居民由于收入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医疗资源不足等因素,导致他们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难题。

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医疗条件落后于城市,医疗服务水平相对较低。

为了改善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状况,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目标】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使他们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救助。

2. 提供充足的医疗资源,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3. 提升农村困难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管理能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4. 加强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具体措施】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如下:1.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救助范围明确、救助标准合理、救助资金来源可靠。

制定《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例》,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流程等内容。

2. 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医疗救助资金。

建立专项账户,确保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

3. 建设医疗救助机构。

在农村地区建设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服务。

加强医疗救助机构的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 加强医疗资源配置。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投入。

鼓励医疗机构向农村地区转移,提升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

5. 提供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

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____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____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____、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

(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

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____%,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一、总则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医疗救助对象1.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2.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

三、医疗救助资助标准1. 基本医疗救助资助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城市人口密度和农村居民收入等因素确定,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

2. 大病医疗救助资助标准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和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障城乡居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四、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核1. 基本医疗救助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与医疗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与医疗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3. 医疗救助申请将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救助标准和条件。

五、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1.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医疗救助基金。

2.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六、医疗救助监督和评估1. 医疗救助机构需要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监督部门需要对医疗救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公正分配。

七、医疗救助宣传和教育1. 医疗救助宣传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城乡居民普及医疗救助政策和措施。

2. 医疗救助教育需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知识和医疗保健意识的培养,提高城乡居民自我保健的能力。

八、医疗救助互助机制1. 城乡居民可以通过互助组织建立医疗救助互助机制,共同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2. 医疗救助互助机制需要依法注册和监管,确保互助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九、医疗救助政策的跨区域协作1. 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和措施应当进行协调和统一,确保城乡居民享受相同的医疗救助待遇。

2. 跨区域协作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救助政策的交流和合作。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垂直)及驻武各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医疗救助程序,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

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城乡统筹原则。

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四)简便快捷原则。

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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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实施
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六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
旗人民医院、旗蒙医院、旗妇幼保健站、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和旗福瑞中医医院。

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旗人民医院和蒙医院。

以上承担医疗救助的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对城乡低保户制定减免政策并张贴明显处,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牌子,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定点医院的牌子。

各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九条医疗救助方式为: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条日常医疗救助,在农村牧区首先资助救助对象代缴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资助额比例不低于个人承担部分的40%;五保户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医疗救助资金充分能够全额给予救助。

在城镇资助城镇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额比例不低于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30%(城镇三无人员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

除此以外,每年要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合格的五保户发放500元药费补助。

根据每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经本
人申请、低保工作机构核查批准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的患病人员,可发放慢性病常年吃药救助卡,并持卡到指定药店每年免费购买一定数额的救助药品,由旗民政部门与定点药店在城镇医疗救助金中支付结算。

定点药店要对救助对象给予零售价格7%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医前、医中救助是指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低保户确实无钱住院治疗,经本人申请,苏木镇场审核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后,持医前救助审批表在旗人民医院、蒙医院、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妇幼保健站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根据旗民政部门审批金额先行垫付,待患者出院后,由旗民政部门给予结算。

定点医院为旗民政部门提供病人诊断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清单。

在旗内其它医院及旗外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不享受医前、医中救助待遇。

(二)医后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旗医疗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的救助。

(三)大病门诊救助是指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以及慢性病常年吃药、又不需住院治疗的且持有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部门门诊收据发票的患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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