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
(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2000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
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
医疗贫困救助实施方案

医疗贫困救助实施方案医疗贫困是指因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负担过重,无法承担基本医疗费用而产生的贫困现象。
为了解决医疗贫困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医疗贫困救助实施方案。
首先,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体系是解决医疗贫困问题的关键。
我们将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
同时,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疗救助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其次,加大对医疗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
我们将建立医疗贫困家庭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医疗贫困家庭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或医疗救助卡,帮助他们缓解医疗费用压力。
同时,加强对医疗贫困家庭的定期走访和帮扶,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此外,加强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是保障医疗贫困救助实施方案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建立医疗救助政策的执行评估机制,对各地医疗救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医疗贫困家庭,防止出现滥用和浪费的情况。
最后,加强医疗贫困救助工作的宣传和宣传力度。
我们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包括媒体、互联网等,加大对医疗贫困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医疗贫困救助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贫困家庭积极申请医疗救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总之,医疗贫困是一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社会问题,解决医疗贫困问题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加大对医疗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确保医疗贫困家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救助。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有效解决医疗贫困问题,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健康医疗服务,共同享有健康幸福的生活。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3•【字号】洛政[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2006年9月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群众尤其是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我市全面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既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国企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1.持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2.持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3. 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4.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优抚对象);5. 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一、救助对象参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身份的以下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逆境儿童〔以下简称"特困等人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展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参保缴费补助。
参与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赐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局部按50%赐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
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
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效劳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实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依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状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对接护理处〕〔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
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比例赐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局部按80%比例赐予救助。
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公立医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予以减免。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样本(5篇)

第 1 页 共 11 页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样本 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面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和疾病形势的严峻挑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以下为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官方表述: 一、实施方案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重特大疾病对患者家庭经济的影响日益凸显,对医疗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患者权益,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和优化。 二、实施方案目标 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致力于提升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负担,增强医疗救治的普及性和公平性,助力实现全民健康保障的目标。 三、实施方案重点任务 1. 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明确重特大疾病的界定标准,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确保医疗救助政策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增加基金投入:政府将持续加大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财政支持,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增加捐赠,共同推动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3. 完善医疗救助机制:建立高效的医疗救助机制,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减轻经济负担,推动形成统一救助标准和程序,加强救助对象认定和管理。 第 2 页 共 11 页
4. 扩大救助范围:适时调整救助范围,让更多重特大疾病患者受益,特别是对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的患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救助。 5.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强化对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四、实施方案工作步骤 1. 制定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加强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渠道,提升社会对医疗救助基金的认知和参与度,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和支持。 3. 强化机构建设:加强相关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4. 加强合作与交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研究和解决医疗救助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5. 加强监督与评估: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五、实施方案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本方案,预计将达到以下目标: 1. 显著提升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负担。 2. 增强医疗救治的普及性和公平性,助力实现全民健康保障。 3. 提升医疗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救助效果。 4. 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六、总结 第 3 页 共 11 页
贵州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贵州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贵州省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是为了解决患有大病的贫困人口因医疗费用过高而无法承受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全民健康,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制定的。
该方案的实施将为贫困人口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有力地推动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为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首先,该方案明确了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对象和特殊救助对象两类,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城乡居民因罹患大病而确有困难的人员,特殊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的大病患者。
对于这些救助对象,方案规定了救助的范围和标准,确保了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该方案规定了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办法。
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是主要来源。
救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杜绝浪费和滥用。
同时,还规定了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了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保障了救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再次,该方案明确了救助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救助服务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服务救助和其他相关服务救助,其中医疗费用救助是重点。
方案规定了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和标准,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还规定了救助服务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确保了救助服务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最后,该方案还规定了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救助对象在享受救助服务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遵守救助服务的相关规定等。
同时,方案还规定了救助对象的权利,包括享受救助服务、提出申诉和投诉等,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贵州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为贫困人口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有力地推动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为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抚政办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2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8日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按照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本(2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重特大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高,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正式启动,旨在向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二、目标2.1 确保所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2.2 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为其提供医疗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资助。
2.3 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和透明。
三、资金来源3.1 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将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财政状况拨付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3.2 社会捐赠: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可以捐赠资金给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3.3 投资收益: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运营获得一定的收益作为救助资金。
四、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4.1 救助对象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将针对各类重特大疾病患者进行救助,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脑血管疾病、心脏病、慢性肾脏病等。
4.2 救助条件:患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医疗救助:(1)被诊断为重特大疾病;(2)具备本市户籍或连续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满一定年限。
五、救助方式5.1 定点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患者可选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助治疗,医疗费用将部分或全部由基金支付。
5.2 门诊药品费用救助:重特大疾病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基金将为其支付一定比例的药品费用。
5.3 住院费用救助: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基金将为其支付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
六、救助流程6.1 申请:患者需向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病情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6.2 审核:社保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保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
6.3 批准:经过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医疗救助资格,并获得救助金支付。
6.4 支付:救助金将通过指定的账户方式支付给申请人,用于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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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 建立健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 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利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 工作目标 到2014年底, 在全县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管理健全、运行规范 ,与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 助制度 , 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 基本原则 1.政府救助为主 , 社会互助、慈善救助为补充; 2.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属地管理 , 突出重点,分类施救; 4.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 救助对象 本辖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五保供养对象 (含农村孤儿 ); 3.重点优抚对象 (不含1-6 级残疾军人); 4.因患有各系统重大疾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突发事件住院 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 救助对象中的前三类人员享受除临时救助以外的救助方式 ,
第四类 人员只享受临时救助方式。
(二)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2 / 7
生的医 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 责任的; 4.自请医生、婚检、救护车费等。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以住院救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为主 , 兼顾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临 时救助, 救助资金原则上 60%要用于住院救助。 (一) 住院救助。已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 ,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 或新农合报销后 , 按个人自理费用(个人自理费用为城镇医保内金额和 新农合参与补偿金额减报销金额)的 60%比例救助 , 年救助封顶线为 10000元;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 , 总医疗费用 80%部分, 按已参保 参合对象相同比例进行救助 , 年救助封顶线为 10000元;城镇低保中 “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 , 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 人自理总医疗费用(含城市医保外金额和新农合不予补偿金额)在 15000
元年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 , 超出封顶线部分按 50%比例救助。
(二) 门诊慢性病救助。具体包括特殊门诊慢性病和一般门诊慢性 病救助。特殊门诊慢性病经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按 60%比 例救助,年封顶线为 15000元;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实施定额救助 , 年 救助额在 500至 1000元, 由民政部门根据每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量、 救助对象人数和病种等确定具体救助金额。特殊门诊慢性病和一般门 诊慢性病病种参照医保和新农合规定执行。 (三) 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以 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 , 符合本实施方案中救助对象3 / 7
第四款规定并住 院或特殊门诊慢性病治疗的 ,参保参合的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 , 个人 自理费用达到 15000 元以上、未参合参保人员总医疗费用扣除 20%后剩 余的 80%部分达到 15000以上,
减去 5000元后的剩余部分按 40%的比例 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 8000 元。临时救助不规定年内救助次数 , 首次救助未达到年封顶线的 ,以后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不再设救助 底线,按个人自理费用的 40%比例继续实施救助 , 达到年救助封顶线 8000 元为止。 (四)二次救助。年末资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额 15%时, 利用超 出部分对住院救助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象给予二次救助 , 最高救助 额为 5000 元。由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确定具体二 次救助标准。 (五) 慈善救助。患大、重疾病经医疗救助后 , 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很 重的救助对象 , 可通过慈善捐赠款给予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 住院救助“一站式”服务。 县民政部门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 管理平台 ,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在全县内逐步 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 救助对象持医疗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辖区 定点医院住院 ,在核对确认身份后 , 个人只需预交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 部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报销部分由医院垫付 , 出院即时结 算。 (二) 门诊慢性病救助“一站式”服务。 由个人向所在乡 (镇、园区 )提出申请 ,患特殊慢性病门诊的救助对 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 ,在核对确认身份后 , 个人只需交纳个人承担的 费用,相关部门可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垫4 / 7
付 , 并依据医疗救助信息管 理系统软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门诊慢性病救助 , 由个人向 乡(镇、园区 )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 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 ,由乡(镇、园区 )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 查, 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每 半年审批一次 , 救助对象持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 件 , 自由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药店购药。民政局定期与定点 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精神病患者可到专业精神病院购药 , 凭正规 发票到民政局办理救助手续。 (三) 临时救助、二次救助和医前救助流程。 临时救助由个人向乡镇申请 ,乡镇入户核查 , 申请人要提交个人相 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报销凭 证等资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 , 由乡( 镇、园区 ) 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 (社区)公示 3日,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每月集体审批 一次。年末二次救助无需个人申请 , 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 金结余情况 , 凭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对年内已救助的对象中个人自理医疗 费用数额给予直接二次救助 , 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实行社会化发 放。对救助对象中患危急重症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急诊的 , 县民 政局根据个人申请 ,及时给予 1000-2000元的医前救助 ,保证其得到及 时有效治疗。 (四) 转诊、急诊办理程序。 转诊治疗的 , 救助资金通过首诊定点医院结算 , 不能通过首诊医院 结算的救助对象可到乡镇申请 , 由民政部门审批救助 ,
救助资金社会化 发放。未经医保、新农合批准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 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 ,
一周内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待治疗结束后 , 凭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和住院费 用收据,在总医疗费用扣5 / 7
除 20%后, 余额根据不同救助对象 ,给予住院救 助或临时救助。 (五) 慈善救助程序。 按《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 (试行) 》有关规定办理。 县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 ,
定点医疗机 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以及保险机构要 协助核查。 五、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要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形式筹集资金 , 基金主要 来源为:
1.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县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预算内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5.社会捐赠资金; 6.其他资金。
(二) 基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市 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 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拨付。要坚持专款 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积极推行民政审批 , 财政 直接支付的方式 , 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全部实行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 直接结算;对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特殊病例 , 经民政部门审批后 , 能通 过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否则, 由民政部门实 行社会化发放。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要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资助城 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要严格按 照实际参保参合人数核拨资金。要努力提高基金使用率 , 降低基金结余 率, 年末资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额 15%以内。医疗救助基金剩余 超过当年筹集额的 15%时 , 除二次救助外 ,
可对患慢性病低保对象进行免 费体检, 体检人次及支出列入门诊慢性病救助。 6 / 7
(三) 基金支付及费用结算。住院救助和门诊慢性病救助资金支付 原则上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月将 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报县民政局审核 , 经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定点 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 ,
经县财 政局复核后将资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民政部门基金支出专户 , 由县 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六、医疗服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要与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 定点药店要考虑医 药集团、连锁药店的价格优势和网络优势确定。由于我县医疗救助信 息网络化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 , 要在试点基础上 , 有计划分阶段在全县 范围逐步展开。 (一)加强操作管理 ,提高工作质量。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要实行住 院医疗救助核查制度 ,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属实、医疗费用真实 , 避 免冒名等骗取医疗救助资金行为。医前救助经手人要书写借款凭据 , 并 签署医后及时提交相关医疗资料和票据的保证书后 , 方可批准救助。慢 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救助 ,
要实行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集体审批制 度,努力缩短审批时限。要加强救助结果公开力度 , 定期将各项救助结 果返回所在乡镇进行公示 ,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要加大查处力度 , 确保 救助公平有效。 (二)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协调配合 , 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 查,随机抽查, 防止冒名顶替、挂床等行为。要规范医疗服务 ,控制医药 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和诊查项目 , 使用目录 外药品必须告知患者家属 ,并经过患者(或家属)同意 , 降低个人负担。 (三) 规范档案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民政部门要配备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