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莒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莒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患病困难居民得到及时、方便、有效的医疗救助,根据《日照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五线一网”、全面覆盖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行政府资助、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医疗救助水平。
第二章救助范围第三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的家庭成员);(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需救助的困难居民。
— 1 —第三章救助办法和标准第四条对全县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实行参合补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五线一网”救助办法。
第五条对下列不同困难群体实施分类救助。
(一)参合补助。
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
参合补助由县民政部门落实补助对象后,通知各乡镇(街道)按资助比例参合,参合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新农合专户。
(二)门诊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发生的门诊费按新农合规定报销后,按1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
患病住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在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患门诊大病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 2 —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制定细化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方案的顺利落地。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基本生活和发展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二章生活救助第五条生活救助是指向丧失生活能力、无法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六条生活救助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群体:(一)失业人员;(二)残疾人士;(三)重大疾病患者;(四)低收入家庭;(五)特困人员;(六)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第七条生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金发放;(二)住房供应;(三)教育资助;(四)就业援助;(五)健康服务。
第八条社会救助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救助的认定机制,细化救助标准和应急救助措施,确保确保救助对象合法、合规并符合救助条件。
第九条社会救助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确保生活救助工作与就业、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医疗救助第十条医疗救助是指为无法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减免等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群体:(一)无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报销能力有限的人员;(二)重病患者、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三)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医疗费用报销;(二)药品费用补贴;(三)特殊疾病救治。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的联动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教育救助第十四条教育救助是指为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经济资助和教育资源的支持。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确保患者享受到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的医疗救助服务,并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
第二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贫困患者、特困患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等。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本医院订立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审核第四条医院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需要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内,并及时更新相关名册。
第五条患者在申请医疗救助前,应向医院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料子,如低保证、贫困证明、医保号等。
患者供应的证明料子应真实有效,不得供应虚假料子。
第六条医院将对患者供应的证明料子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患者供应的料子存在疑点或虚假情况,将立刻暂时停止审核,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医院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排队,依照先来先办的原则进行救助布置。
如发现某些患者情况特殊,有急需救助的情况,将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排队次序。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与费用支出第八条医疗救助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第九条医院将依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费用支出。
费用支出标准将依据不同患者情况而有所差别,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十条医院将对患者的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费用支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患者在接受医疗救助后,应当及时向医院供应相关费用料子,包含发票、收据等。
医院将对供应的料子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将及时调整。
第四章医疗救助后的跟踪与评估第十二条医院将对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进行后续跟踪与评估,了解患者的病愈情况和生活情形,及时解决患者在病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医院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估系统,定期对接受医疗救助的患者进行满意度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
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____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____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____、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
(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
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____%,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湘政办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范工作流程;(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四)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五)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六)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七)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医疗救助资金是为了解决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贫困的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制定
并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医疗救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资金来源及管理
1.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医疗救助基金会等
多种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和管理医疗救助资金。
2. 医疗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
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二、受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 受助对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贫困线标准,并出具相应
证明材料。
2. 受助对象须经过医院等医疗机构评定,确诊为重大疾病或意外事
故导致的贫困状况,符合救助条件后方可申请医疗救助资金。
三、医疗救助资金使用
1.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受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
药品费、住院费等。
资金使用应按照救助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
2. 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无关医疗费用,如美容整形、体育保健等。
对于滥用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将严格查处。
四、监督和评估
1. 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
用符合规定。
2. 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机制,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定
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以上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
执行,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为贫困患者提供及时帮助,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二)低保对象;(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1.5万元人民币;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70%≤1.5万元(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即:低收入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50%≤1.2万元(4)特定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即: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50%≤1.2万元2.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费用,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3万元人民币;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70%≤3万(3)低收入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2万元。
即:低收入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50%≤2万元(3)特定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暂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暂定为2万元。
即: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合规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50%≤2万元救助对象享受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后,再次就医符合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年度救助封顶线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来计算,但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对年度多次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对象,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
大病保险报销基数核算方式:大病保险应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线上的费用结算报销基数,不得扣减相关部门已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核算方式: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多次累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为救助基数对照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3.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是指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X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总费用-合疗(X民医疗)报销费用-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住院救助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住院救助费用)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对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以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可以上浮10%。
(二)门诊医疗救助:分为患慢性病日常门诊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1.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的二类病种对象(新农合或城镇居民慢性病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二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50%≤1000元(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2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即: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二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20%≤300元(4)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享受门诊救助。
2.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对象,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的一类病种对象(新农合或城镇居民慢性病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即:低保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一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50%≤5000元(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2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即: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自付部分(合疗<居民医疗>一类对象门诊总费用-合疗<居民医疗>报销费用)×20%≤1000元(4)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度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1.特困人员自愿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2.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50元定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中的A、B、C三类每人每年分别给予50、40、30元定额资助。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条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一)“一站式”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患病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供养证(优抚证)、合疗本(医保证)、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及当年缴费票据,并填写《X县“一站式”医疗救助备案表》,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进行申请,通过救助系统网络平台实行“一站式”救助,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进行定期结算,县财政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就医;在定点医院未申请“一站式”救助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特困人员转外就医的,需另行填写《X县特困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参照医后救助程序申请救助。
(二)医后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住院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住院诊断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病历首页、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合疗(医保)报销凭证、大病保险报销清单、“一折通”账号等相关资料,填写《X县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并通过救助系统网络平台予以救助。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审批结果应通过镇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所在镇办政府。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第六条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资助参合(参保)申请、审批程序:资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集中审批。
符合条件的,将资金直接拨入合疗或医保基金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户口所在地镇办政府。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资金筹集:(一)上级补助资金;(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三)社会捐赠资金;(四)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九条资金管理: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