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个人防护用品(PPE)管理规定

个人防护用品(PPE)管理规定1. 概述个人防护用品(PPE)是指作业者为保护自身而采取的物理及化学防护手段,包括头部、视觉、听力、呼吸、身体、手部、足部等各个部位的防护用品。
在危险作业环境中,使用PPE是最后的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防护手段。
为保证PPE的有效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有关PPE的选用、检查、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在一些高危作业环境中,PPE的使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选型标准(1)PPE的选型应通过详尽的危险识别分析程序(JHA)来确定;(2)在选择任何PPE时,应首先根据工作环境中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危害因素作出选择;(3)PPE必须提供充足的支持,以确保其保护效果的实现;(4)PPE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5)个体适用性评估必须考虑到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合适。
3. 应用和规范(1)在规定的作业区域内,PPE应始终处于正确的状态和位置;(2)PPE的使用应符合有关健康和安全标准和法规的要求;(3)在预定的使用期满之前,PPE的维护保养必须得到保证,包括及时更换损坏的或已过期的PPE;(4)在必要的情况下,PPE应进行清洗、消毒或消毒处理;(5)PPE需要进行定期检查、测试、校准和记录,以确保其符合性能规格并处于良好状态;(6)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PPE应及时进行评估和更换。
4. 相关责任(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企业的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2)所有员工必须定期参加与PPE有关的知识培训和技能操作培训;(3)PPE的选择、检查、维护和管理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4)选型PPE的职业健康医师或医疗保健提供者必须受过适当的培训,并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5)员工有权向企业反映任何PPE使用方面的问题,企业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应;(6)所有员工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在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应了解相应的纪律和处罚措施。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四篇)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作场所和从业人员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条个体防护用品是指用于保护工作人员免受工作环境中潜在危害的装备、设施和用品。
第四条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包括采购、配给、使用、维护和报废。
第二章采购第六条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的原则。
第七条采购工作应进行招标或询价,并明确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采购个体防护用品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资质,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第九条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采购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数量和质量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条采购个体防护用品的经费应按照预算程序执行,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配给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环境中的潜在危害,制定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配给计划。
第十二条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给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工作特点,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给应均衡、公正、合理,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给计划,按时配给个体防护用品,并记录配给的数量和日期。
第四章使用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个体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失效时,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五章维护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维修和更换制度,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个体防护用品的维修应由专人负责,维修人员应接受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技能。
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业个体,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等。
第三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应当实行“谁用谁管、谁借谁还、借用必还、损坏要赔偿”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应当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二章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规格第五条根据职业个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耳塞、安全鞋、防护服等。
第六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职业个体应当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合的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更换或减少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规格。
第八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测报告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职业个体提供不合格、过期或者假冒伪劣的防护用品。
第十条发放的职业个体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三章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贮存和保管第十一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应当集中存放,设置专门的防护用品存储间或存放架。
第十二条存放防护用品的地点应当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远离酸碱等化学物品,保持整洁。
第十三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应当分门别类存放,做好登记记录,保证数量清楚。
第十四条对于易损坏的防护用品应当进行专门的包装和保护措施,确保在发放时能够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更换或维修。
第四章职业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六条职业个体在工作时应当佩戴配备的防护用品,严禁随意拆卸或减少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七条在工作中发现防护用品出现磨损、老化或者其他质量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更换或维修。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5篇)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切实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发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3职责(1)安保部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职工的佩戴情况。
(2)人力资源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
(3)各部门具体实施。
4内容与要求4.1劳保用品管理(1)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保部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人力部专人负责。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
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安保部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7)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管理部审核,副总审批,管理部登记发放。
(8)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9)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保部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上报公司审核备案。
(10)长期(____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11)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保部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2024年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2024年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个体防护用品是指用于保护人体免受某些有害影响的物质或装置,包括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管,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市场准入制度、质量监管制度和安全监管制度。
第五条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效果和适用性。
第二章个体防护用品市场准入制度第六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七条个体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获得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第八条个体防护用品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门槛和歧视。
第九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和销售产品,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第十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不变,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材质和结构。
第三章个体防护用品质量监管制度第十一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个体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产品质量和安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个体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的,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召回和退换货,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个体防护用品安全监管制度第十六条个体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个体防护用品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验证,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5篇)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____<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____》(国经贸安全[2000]____号文)以及结合扬巴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述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1、按保管方式分为个人保管和部门保管两类。
部门保管类是指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或其它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作业条件和防护措施而向部门领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当作业完毕后交回部门保管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置与验收:1、计划____项目部根据个人劳动用品配备要求以及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2技术部定期对物资仓库存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计、盘点,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适量补充计划。
2、审批项目部的采购计划和技术部的适量补充计划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
3、购置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技术部统一采购。
技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____]____号)和《____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____》(安监管技装字[____]____号)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专用发票。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获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必须到有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购买。
在确定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后方可购入,同时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备案。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促进个体健康,保障个体工作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个体,并适用于承租单位、企事业单位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个体应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个体防护用品在日常工作中的正确使用。
第四条个体应当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五条个体应当培养个体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提高个体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自觉使用。
第六条个体应当接受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指导和培训,提高个体的使用技能。
第七条承租单位、企事业单位应为个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和采购第八条个体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达到防护所需的安全性和防护效果。
第九条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应按照合理、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由承租单位、企事业单位负责采购。
第十条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数量应符合个体工作需要,并在充分考虑个体经济实力情况下确定。
第十二条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及时配发到个体手中,并且保证个体有足够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替换和更换。
第三章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第十三条个体在工作中应根据工作环境的危险性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个体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时应正确佩戴,做到合身、稳固、牢固。
第十五条个体在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时应做到全程佩戴,严禁擅自拆卸、改装或遗失。
第十六条个体在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时应注意使用方法和使用限制,禁止超负荷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个体在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时发现有破损、失效或过期的情况应及时更换和报告。
第十八条个体应按照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进行保养维护,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个体应对个体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体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劳动者在进行各类工作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劳动场所的特点和危害程度,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个体劳动者及其雇主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控,确保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配备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手套、防尘口罩、耳塞、防护服等。
第五条个体劳动者应当按照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更换或拆卸防护用品。
第六条个体劳动者及其雇主应当定期检查和保养防护用品,保证其功能完好。
第七条个体劳动者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如发现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对于无法修复的防护用品,应立即报告雇主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更换和报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记录购买和更换情况。
第九条个体劳动者及其雇主应当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个体劳动者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个体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拆卸或破坏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体劳动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扣发工资等。
第十二条个体劳动者及其雇主发生劳动争议,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防护服(工作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1、有强烈辐射热的或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人员;
2、有刺激、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人员;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人员;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人员。
二、防寒服应当发给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人员使用。
三、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人员使用;绝缘手
套应当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作人员使用;胶手套应当发给用手直接
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人员使用。
四、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火或防腐蚀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
鞋盖,应当发给对足部有火花烧伤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人员使用。
五、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工作帽和草帽。
六、防护用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以及比较脏和一些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人员使用。
七、防护面具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毒面具应当发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防尘口罩应
当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
八、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九、雨衣应当发给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