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保险知识及扩展责任问答

建筑工程保险知识问答作者:张娜网址:1、问:工程保险的对象是什么?答:建筑工程险的保险可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凡属于楼房、厂房、商场、市政工程项目、各类公路、铁路、地铁、桥梁、机场、码头、隧道、电站、排灌系统、引水工程、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均属于建筑工程保险范围。
机器设备安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安装工程项目均属于安装工程保险范围。
2、问:工程保险承保范围是什么?答:(1)主体工程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主体工程的物质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赔偿。
(2)场地清理费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建主体工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造成工地现场残骸,需要清理费用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附加工程及临时工程保险:在建设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明的项目,或只有部分拆旧费用的临时及附加项目,为了主体工程的建设又必须有这些项目的建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附加工程及临时工程保险。
(4)施工机具施工车辆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的原因造成施工机具、施工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赔偿。
(5)其它工程险及附加险: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根据工程风险的需要和施工企业的需求,设计出各种附加险和特殊风险工程保险,以满足您对风险管理的要求。
(6)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主保单所承保的主体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工程业主或施工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进行赔偿。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或称雇主责任险:根据《建筑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被雇人员在施工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的伤残、死亡,不管雇主有无过失,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为确保施工安全,减少施工企业法人的经济负担,施工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伤残、死亡而产生的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将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以减少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便于事故的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带特别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打印本稿】【进进论坛】【推举朋友】【关闭窗口】2006年03月03日14:04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假设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工程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殊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难: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操纵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缘故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觉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往常差不多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四周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往常,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局部。
都邦(备案)[2009]N356号-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都邦(备案)[2009]N356号-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c9eb693ccfc789eb162dc807.png)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56号)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在河流、铁路路基、公路等下方水平钻探作业时遭受的损坏,在以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作为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并且在开工之前必须根据最新的技术对地质状况进行分析,并采取合适的钻探方法。
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
(一)未达到钻探目标位,偏离预定方向;
(二)钻探泥浆的损失;
(三)水平钻探作业区管道外部绝缘材料的损坏。
保险金额(钻探费用+铺设管道的材料价值+钻探设备价值):
每次钻探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损失并经保险人赔偿后,上述保险金额作相应扣减。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建筑工程一切险

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甲方: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丙方: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各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合同段工程委托丙方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按照有关险种格式条款和丙方提供的具体保险方案及其他特别约定予以承保,并负责处理查勘、理赔的有关事宜。
对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的甲方损失,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乙方给予赔偿。
一、本合同的构成1、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投保单、保险单、批单。
(2)特别约定条款、补充协议。
(3)保险理赔承诺、询价报价文件及形成合同的其他附件2、本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公司所出据保险单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1、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同意对*********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条件的选择等具有决策权。
(2)甲方有向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
(3)甲方将通过其聘请的丙方协助办理该项目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保险费缴纳等投保事项,并委托丙方全面协助保险索赔事宜。
(4)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按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甲方有权对保险合同变更、修改和解除等做出申请。
(6)甲方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
(7)甲方负责提供各方所需的工程相关资料和数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甲方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不承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未按约定支付保费期间发生的一切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之日起,保险合同才能自动复效。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进一步规定。
主要就相关城市地下管线质量监督及验收备案条款进行摘要如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此条定义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其中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此条定义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失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根据本条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相关通信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产部18号令)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7.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本公司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本公司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本公司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
届时,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程险附加条款 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程险附加条款(95版)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05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0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07空运费扩展条款08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09地震除外条款10洪水除外条款11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12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13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14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15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1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17工棚、库房特别条款18施工用机器特别条款19建筑材料特别条款20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21内陆运输扩展条款22防火设施特别条款23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24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25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26钻井工程特别条款27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28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29旧设备除外条款30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131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 232核燃料组建条款33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34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35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3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3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3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39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40专业费用特别条款41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42时间调整特别条款43地下炸弹特别条款44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45分期付费条款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 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 (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 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 或试图平息, 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 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 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 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 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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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解: 1. 本条款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项下的列明责任风险的扩展,使用时,需研究地勘及施 组方案及施工规范中的相关描述(市政项目属重点关注风险) ,其属于建设单位的 安全责任; 2. 实务操作中,对于该条款的免赔设置惯例: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所受损失的 免赔额大于错误标明位置的。 3. 4. 关于免赔额设置的参考依据详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查勘要点:①研究地勘及施组方案及施工规范中的相关描述;②要求施工单位提 供施工过程中对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安全防护的专项防护措施; 5.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 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 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 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①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了强制性要求;②法律依据也是第三者侵权责任风险 的识别) ; 1
粗茶淡饭 | 2015
工程保险实务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 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 止损失发生。 (一)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1: (二)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2;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1 ________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 2 ________ 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