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及其规制

合集下载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短视频平台上的版权侵权行为频增。

由于短视频的特殊性,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律体系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一、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版权保护责任。

短视频平台在提供上传、发布等服务时,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并及时删除、屏蔽涉嫌侵权的视频内容。

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以及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些短视频平台还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版权清晰度。

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应当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将侵权视频从平台上清除,并配合版权方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二、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行为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困难。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所涉及的内容繁多,涵盖了影视剧、音乐、动画、综艺等多个领域,对于实际拥有者来说,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十分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短视频平台的特殊技术特点,视频片段的剪辑、合成和处理等特殊操作,使得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加复杂。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认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权产生的证据,如上传记录、发布时间、侵权视频截图等,证明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还需考虑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以及固定表达等要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承担审核责任和及时删除、屏蔽侵权视频的义务。

如果短视频平台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对于知悉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删除、屏蔽措施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是指个体或者组织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行为结果或其他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既是一种法律制裁,也是一种法律规制。

承担法律责任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义务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将从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机制和意义等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法律责任是指个体或者组织依法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后果。

法律责任强调的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以及对受害者的救济和保护。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

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在法律面前的个体责任,对于犯罪行为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民事责任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行政责任是公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敷衍及其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职、降级等。

其次,法律责任的机制主要包括追究责任、承担责任和追求责任三个方面。

追究责任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过程。

承担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赔偿等。

追求责任是指诉讼主体或受害人通过法律手段追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承担法律责任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制,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扩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和惩罚,建立起一种公正的秩序,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再次,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最后,承担法律责任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和道德要求。

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尊重法律,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每个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社会构建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法治环境。

综上所述,承担法律责任不仅是法律制裁的一种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和系统梳理法律责任这一法律基本概念,以期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其内涵、特征、分类以及承担方式等核心要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研究。

文章将从法律责任的本质出发,探讨其作为法律规范约束力的表现形式,如何与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作用,并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定位。

我们将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进行详尽阐述,区分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再次,本文还将探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实现机制,包括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损害赔偿、刑罚执行等环节,并结合案例分析展现法律责任在实际司法运作中的具体运用。

通过对法律责任概念的全方位解读,期望能够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效率的提升。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在探讨“法律责任”的概念时,其基本理论构建是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核心要素的关键环节。

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部分,我们将从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构成要件、功能作用以及实现方式等几个方面展开深入剖析。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它源于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违反或未履行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行为后果的评价和规制。

法律责任具有鲜明的国家意志性和法律强制性,意味着一旦产生法律责任,国家权力机关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究和执行。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等四个基本要素。

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事实反映了法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因果关系则确定了行为与后果间的联系,而主观过错则考量了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再者,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预防违法犯罪、补偿受害者损失、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等方面。

它既是一种惩罚机制,又是一种矫正和教育手段,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促使社会成员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则,从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多样,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违宪责任等形式,每种形式的具体承担方式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接受刑罚制裁、行政处罚等。

国外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及其借鉴

国外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及其借鉴
理解 , 对财务报表的纠纷予 以判决 。 来 然而 ,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 的
产生及复杂的兼并业务 的出现 , 使得会计信 息的表达越来越困难 , 会计人 员对 核算对象进行会计处理时 , 有许 多情况需要估计 、 判断 及选择 , 以使会计表达的结果与实际情况 完全一致 。 难 因此 当会计
国际视野 I L B LV S O A I ON G I
国外会计信息失真 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及其借鉴
江 门职业技 术学院 杨顺灵
针对 目前会计信息失真重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的立法现状 , 轻 本文系统介绍 了英美法系 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会计信息失真 民 事责任的立法 , 并在此基 础上提 出应根 据我 国国情 , 取长补短 , 解 决如何在程 序上和诉讼 上保 障受害人便 利地 获得救 济 的各 种措 施, 寻求建立有效 的会计信息失真 民事责任制度的方法 , 以期对我 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提供有益 的帮助 。
重要的 ,即一个合理 的常人在进行交易时若认为虚假 陈述是重要 的, 则该虚假 陈述就具 有重要性 。 由于 lb 5 O 一 规则是一个 全方位的

国 外 会计 信 息 失真 民事 责 任 的 法 律 规 制
( 英 关法 系国家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 的法律规制 一)
一是
反欺诈条款 ,因此在很多会计信息失真侵权 案都 可以依此规则提
和所获得收入之间的差额 , 同时返还被告证券 ,如果原告 已经不
定, 司法部 门往往采用 “ 理性 连带 责任 ” 非 的判例原则 , 即谁有 能力 承担经济赔偿 , 由谁来承担 责任 , 就 这就是所谓 的“ 口袋理论 ” 深 。 这一理论的贯彻 , 由于责任与权利的不相配 比, 产生了一些不 良的 后果 。 由于无 限连带责任 的规定 , 会计信息造假者往往利用虚假会 计报表敛取 钱财 ,然后利用有关 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 审查 的局限性 , 将所有的责任予以转嫁 , 使有关 中介机构成为他们 的替 罪羊 。 其三 , 会计信息 责任 的范 围逐 步扩大 。 随着会计职能 的不断 扩展 , 与决策有关的或具有预测性的会计信 息已越来越受到关 注 , 但 这些会计信息 , 都没有被列入到传统 的会计报表 中, 以咨询 而是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知假买假行为是一种消费者受骗行为,对于社会和经济秩序有着不良影响。

本文就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规制展开探讨。

在首先定义了知假买假行为的内涵,然后阐述了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和预防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打击力度需要加强,法律处罚力度也要加大,同时对监督管理方面也需加强。

通过对知假买假行为全面的认定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假买假行为、认定、法律规制、定义、标准、责任、惩罚措施、预防措施、打击力度、法律处罚、监督管理。

1. 引言1.1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是指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虚假宣传,但仍然选择购买或接受的行为进行认定和界定。

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往往会受到商品宣传、销售人员的影响,以及自身对商品需求的因素。

认定知假买假行为需要考虑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在实际判定中,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方式来确认消费者是否存在知假买假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如果明知是假冒伪劣或虚假宣传,但仍然故意选择购买或接受,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危害他人利益,则可以认定为知假买假行为。

在认定知假买假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不能仅仅以消费者是否有知情能力来定性。

还需考虑消费者购买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心理因素,以便更准确地认定知假买假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规制针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立法和执行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

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等内容,为打击知假买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什么是法律责任

什么是法律责任

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自觉守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试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试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试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给人们的出行方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然而在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便是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我们需要了解无人驾驶汽车的基本概念。

无人驾驶汽车是指能够自主行驶,不需要人工操控的汽车,其核心技术是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技术。

目前,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实际应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

在传统的汽车领域,汽车的交通事故主要归责于驾驶员,依法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而在无人驾驶汽车的情况下,由于车辆的自主性行驶,谁来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国际上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尚不够完善,很多国家还在进行相关法律的探讨和制定。

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我们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制: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权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智能交通工具,其具有自主行驶的能力,因此其所有权责任应当明确。

在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车辆所有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车辆所有者可以向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厂家进行追究责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实现了汽车驾驶的全自动化,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无人驾驶汽车没有驾驶员,责任的确认和赔偿程序可能会更为复杂,因此可以建立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这样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协商,可以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注意: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
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
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责任比较困难。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论。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全权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
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注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特殊性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注意: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 虚假信息特点
虚假信息的传播特点。互联网的一些特征, 帮助 了虚假信息 的高
效传播。一是主动获取信息便捷高效。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投资者 能够接触数以亿计的投资信息, 搜索技术的发展使得投资者可以便捷
的找到想要关注的信息。同时, “ Q Q群” 、 “ 股吧” 之类的社区化网络交 流方式使得互联 网平 台实现 了“ 人 以群分” , 相关信息 自然也实现了 “ 物以类聚” , 关注某类信息的人群能够与该类信息实现高度匹配。二
析、 报告都可以成为股票信息的重要来源 , 帮助投资者了解国民经济各 部门、 各地区所处的增长阶段 、 发展的趋势。发行股票的企业对企业的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公司基本面 的披露, 使投资者对企业做出恰当 的判断和评价。股票市场本身作为一个运行整体有其规律性, 股票整
体交易价格高低, 交易量高低, 投资板块的活跃程度, 投资者的结构状 况和投资群体的喜好, 股票市场时时发生的技术层面变化、 投资者整体
融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之前涉军工概念股的走势看, 上涨幅度普遍较大程度领先于
大盘。
此外, 我们观察到, 即使是在对信息高度敏感的市场中, 并不是所
有的市场热点, 或者说传统意义上的利好消息 , 都对股价有明显的提振 作用。例如, 可转债的发行可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提供发展资本 , 普 遍被认为是偏正面信息。而从股市实际反应来看, 可转债发行和股价
虚假信息的任何人都当然认定为“ 有关人员” 。以文字分析, 整部《 证 券法》 在对违法主体无限制时 , 一般都使用“ 任何人” 来指代违法主体。 而《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并未使用“ 任何人” 一词来规定责任主体的范 围, 而使用了“ 国家工作人员、 传播媒介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 这一表 述。一方面, 这种表述方式是对国家工作人员、 传播媒介责任人员违法 责任的强调。另一方面, 也体现 了立法者限缩责任主体的考量。因此 “ 有关人员” 虽有兜底之意味, 但并不应该理解为泛指所有主体 , 而应 该具有一定特征与彻底的普通人士相区分。 在区分“ 有关人员” 与彻底 的普通人士时, 可以借鉴上文所述“ 国
消息, 有利于打破既有市盈率的束缚, 具有较大向上空间, 从而受到市
场追捧 。
三、 《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应法律责任的构成
( 一) 责任主体
就责任主体而言, 《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共规定了三类主
体, 分别是 “ 国家工作人员” 、 “ 传播媒介从业 人员” 和“ 有关人员 ” 。 “ 国家工作人员” 、 “ 传播媒介从业人员” 是法律明确列举 的两类责任主 体。之所以要明确这两类人员作为责任主体 , 主要原因有三 : 一是这两 类人员有着更强的话语权 , 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是新 闻事件和大众之间
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2 0 1 4 年1 1 月1 9日, 某上市地产公司可转债获
批, 次 日该公司股票价格下挫 4 . 5 9 %。2 0 1 4年 1 2月 2 4日某电力设备 公司可转债获批 , 该公司股票次 日上涨 4 . 0 4 %。某金属材料物流企业 在2 0 1 5年 4月 1日可转债获批 , 次 日该股票小幅下跌 0 . 0 9 %。T D G D
集、 整理 、 综合等工作 , 借以了解和预测股票价格的走势 , 进而做出相应 的投资决策, 以降低风险和获取较高的收益的整个过程。换言之, 股票 投资是基于政策预测、 宏观经济状况、 行业产业发展趋势、 企业的基本 面等信息做出的价值判断。因此, 一个健康规范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公 开透明的市场, 要求各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虚假的信息会对股票市 场造成严重的危害。
家工作人员” 、 “ 传播媒介从业人员” 的特征进行思考。一是与传播能
力有关 。在互联网时代 , 特别是“ 微博” 、 “ 微信” 等 自媒体的高速发展 ,
使得传播优势绝不仅仅再是“ 国家工作人员” 和“ 传播媒介从业人员” 的专利。一方面, 特约评论员、 外聘专栏作家等虽然和传播媒介之间不
存在劳动关系, 但也使用传播媒介渠道向大众发声 , 具有传播渠道方面
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以价值投资为理念的投资判断。股票市场首 先是一个价值投资市场, 价值投资的前提是信息。虚假信息的存在直
接影响了投资者对股票投资价值 的判断 , 破坏 了股票市场的价值发现 功能。 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股票市场是一个 信心为基础的市场 , 投资者的信心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风向标。信心的 建立基于对股票市场的信任 , 对监管者的信赖。虚假是信任、 信赖的天 敌。虚假的信息或者真假难辨的信息在股票市场充斥泛滥 , 会使投资 者心存畏惧 , 不敢投资, 避而远之 , 信心无从建立 。 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风险的判断。股票市场也是一个风
和Z G Z G在发行可转债之后, 出现过股、 债价格齐升的场面, 这主要是
由于 T D G D所募资金用于布局移动互联网, Z G Z G所募资金用于军工 资产注入。通过比较有限的实证观察 , 本文认为 , 市场对信息选择具有 两个倾向: 一是已被市场证 明盈利能力 的消息。如果之前某类信息 已 推动了某只或数只股票的上涨 , 市场会预期该类信息能够继续推动其 他股票上涨。因此借壳概念 、 移动互联网、 军工等概念在上涨行情中表 现出强者恒强。二是具有想象空间。可转债的发行, 如果将所募资金 继续投入主营业务 , 依然只能围绕既有的市盈率展开估值 , 缺乏想象空 间, 并不受到市场热捧。而产业类信息 , 特别是产业转型 、 资产注入的
居, 并长期在微博上讨论与该公司有关信息, 因此 , 在微博上给公众以
公司内部人之映像, 使其在发布与该公司相关信息时, 具有较高之公信
力。三是与履行职责有关。如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因
互联 网时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违法行为构成 、 法律责任及其规制
巩海滨* ; 张任 重**
摘要: 在2 0 1 5年“ 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 中, 证监会集中部署 了一批针对编造、 传播 内容不实的 虚假或误导性消息的案件。从调查情况来看, 此类 案件主要是利用互联 网信息编发 自由且隐匿、 传播 迅速且广泛、 受众众多且不特定的特点, 通过 “ 股 吧” 、 微博、 微信等新型媒体, 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 制造股票市场的噪音, 干扰 了投资者的投资判断, 扰乱 了证券 市场秩序。本文分析 了编造传播虚假 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 , 同时对此类行为的违法 性、 违法行为构成及其法律责任进行 了分析 , 最后 对互联 网时代编造传播虚假行为的规制提 出建议。 法行为 关键词 : 互联网;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 违
心理上和情绪上的事件等也构成股票市场信息的重要方面。在资讯不 足、 分析工具不全、 个人分析能力欠缺的情况下, 个人投资者往往会借 助包括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分析、 证券经营机构的咨询推荐, 专业学者 或者资深投资者的评论等众多信息, 这些信息一旦虚假, 使得信息真假 难辨, 鱼目 混珠, 影响信息供应秩序, 降低市场运行效率。
暗示性语言等。另一方面, 表现为虚假信息与商业逻辑的契合。如某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受房地产开发增速放缓影响从 2 0 1 2年开始出现下 滑, 市场便出现了该公司可能转型的声音。而其高管也表达过希望转 型进入军工行业的希望。市场对于该公司会进 入军工行业有比较一致 的预期, 某当事人编造的该公司取得军工准入证这一不实消息在投资 者眼中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逻辑。二是与市场热点高度契合。上述虚 假信息涉及军工题材。编造的时间正值中央在政策层面支持军民产业
的桥梁, 具有掌握传播渠道的天然优势。而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性质
往往被视为重要的信息源头 , 其提供的信息更易被视作重要的新闻素
材; 二是这两类人员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对于这两类人员发布的信息, 大众往往认为有政府部门或专业媒体的公信力“ 背书” , 从而更易相信
这两类人员传播的信息 ; 三是这两类人员若为编造 、 传播虚假信息的行 为, 均违背了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职业规范。 “ 国家工作人员” 、 “ 传播媒介从业人员” 从事编造、 传播 内容不实 的虚假或误导性 消息 的行为 , 处罚时无须考虑主体 的适 当性。关于 “ 国家工作人员 ” 指代范围的问题学界已多有讨论, 本文在此不做赘 述。关于传播媒介从业人员 , 一般认为 , 从业人员应当和传播媒介之间
对编造 、 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 传播媒介 中党务 、 行政 、 后勤 、 广告 、 发 行、 经营、 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并不天然的具有传播渠道优势 , 并不宜直接认定为七十八条第一款中所述传播媒介从业人员。 上述两类特殊主体之外的人员 , 则可能被认定为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所述“ 有关人员” , 而适用第二百零六条予以处罚 。关于“ 有关人员” 的认定 , 并不能简单地认为“ 有关人员” 属于兜底性描述 , 将编造、 传播
一、 虚假信息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编造、 传播内容不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消息( 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副主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委工作人 员。 **

下简称“ 虚假信息” ) 的存在 , 严重影响 了股票正常交易秩序。众所周
知, 股票交易是股票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所反映的各种资讯信息进行收
存在着劳动关系, 传播媒介以外的工作人员, 包括为传播媒介提供稿件 的通讯员、 特约撰稿人、 特约记者, 专职或者兼职为传播媒介提供稿件
的党政机关 、 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 不应视作传 播媒介的从业人员。当然, 也并不是所有和传播媒介存在劳动关系的
人员都应当被视作此处的从业人员, 考虑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主要是针
是被动汲取海量信息。随着微博、 微信等社交类网络平台的普及, 上网 人群每日都会“ 被关注” 大量信息。当股市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时候,
投资者即使不主动获取, 每 日也会被推送大量涉股信息。三是信息传
播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同信息传播主体之间的影响力在互联网时代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