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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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构、隐瞒、谎报。

第四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查验记录的责任人员和操作程序,确保查验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查验记录内容第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编号;(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查验记录应当使用规范的记录表格,由查验记录的责任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进货查验记录进行定期审核、汇总,分析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章查验记录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填写、审核、汇总、保存等工作。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责任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信息系统,提高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4篇)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4篇)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进货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进货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食品进货的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食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四条食品进货的检查验收工作由食品采购部门负责,需与供应商协调配合。

第五条食品采购部门应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记录每次进货的相关信息,包括供应商信息、采购数量、质量合格证明等。

第六条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食品进货检查第七条食品采购部门在进行食品进货前,应认真查阅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第八条食品进货前,食品采购部门应根据品种、规格、数量等要求进行详细的检查计划,并制定检查操作规程。

第九条食品进货前,食品采购部门应派遣专人对货物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货物是否与进货订单一致;(二)货物的包装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破损、污染等情况;(三)货物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符合要求;(四)货物的贮存条件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五)货物是否存在异味、霉变、发霉等异常情况;(六)货物是否有食品安全标识、标签和说明书。

第十条食品采购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食品采购部门应立即与供应商协商解决问题,有必要时可以拒收货物,并书面通知供应商,要求进行退货和赔偿。

第三章食品进货验收第十二条食品采购部门应根据食品进货的情况,制定详细的食品进货验收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食品进货验收应由食品采购部门的负责人参与,并邀请供应商的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食品进货验收包括外观检查、感官检查、理化指标检查及微生物指标检查等。

第十五条食品进货验收时,食品采购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为确保公司采购的食品和食品原料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二、采购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采购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或其他部门需求,确定需要购买食品或食品原料,并将需求确认书报送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2、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和公司经营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并交相关负责人审核。

3、招标投标: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知,并组织招标、投标、评审等工作。

4、合同签订:经过评审,确定供应商后,采购部门根据招标文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注明质量要求、交付时间、价格等条款。

5、验货入库:食品和食品原料到达仓库后,质检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进行入库,不合格的进行退货处理。

6、记录保存:采购部门对每一次采购都要进行记录保存,包括采购合同、发票和验收单等。

三、供应商管理1、供应商评价:采购部门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分类管理。

评价内容包括质量、价格、交货期等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次采购时的参考。

2、合同管理:采购部门要按照采购合同要求严格执行,如不合格货物的处理、价格变动等都要遵守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3、保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要妥善保管,不能泄露,如有必要,要签署保密协议。

四、质量控制1、产品检验:采购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到达仓库后,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质检人员要对进货的批次、名称、产地、规格、保质期等进行核对,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如果超过标准或未达到标准要求及时给予退货处理,并通知供应商。

2、存储管理:采购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要储存在食品储存专用库房或货柜内,不与其他不相容物品混合,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避免过期或变质。

3、抽检制度:为了确保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公司要制定抽检计划,并派遣随机的检验员进行抽检,抽取的样品要代表性好,抽选结果要及时反映到供应商,以便改进产品质量。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5篇)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5篇)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2)是指在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时,建立相关的审核和验收程序,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和食品原料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具体的制度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供应商资质审核: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包括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2篇)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2篇)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2篇)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货查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凡是本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简称为食品原辅材料)都需遵守本制度。

具体内容企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需要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企业生产采购的原辅材料需进行索证索票且证票需要及时更新完善,面对索证索票的要求内容如下: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

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信息一致,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

3、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批检、型检等,批检必须与所购产品一一对应,型检批次和要求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实施。

4、进口的食品原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5、从流通单位(超市、批发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方印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有公章或签字的生产许可、营业执照复印件,购物凭证或购物清单。

7、从超市采购的畜产品,应存留供盖有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应保留其盖有印章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动物检疫合格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六篇)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六篇)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验供货商的____明。

对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就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____、发货单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____。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____、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二、记录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方式。

1.电子记录。

使用____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或利用自行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3.票据记录。

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形成食品进货记录。

三、定期查阅进货记录,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在销售中向消费做出醒目提示。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采购的所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工作。

第二章进货查验第三条进货查验内容3.1 对每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感官性状、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明等。

3.2 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供应商具备合法资质。

第四条进货查验程序4.1 采购部门在进货前应向供应商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等。

4.2 对于进口食品,还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章记录与凭证第五条记录制度5.1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5.2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条记录管理6.1 进货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2 定期对进货记录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责任与培训第七条责任分工7.1 采购部门负责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工作,确保所有进货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进货查验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进货的食品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培训与指导8.1 定期对采购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8.2 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与改进第九条内部审核9.1 公司应定期对进货查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核。

9.2 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生效与修订10.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0.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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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六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质量检查制度第一条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第二条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五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第一条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条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餐饮设施设备运行。

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1)、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5),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2)、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4)、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

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第二条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第三条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第四条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五条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

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

对经过初训的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两年必须复训一次。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

加工操作管理制度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一)生产经营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见附件2),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二)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裱花操作、烧烤加工、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四)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00㎡以上的餐馆、就餐场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单餐供应300 人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建立和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HACCP计划和执行文件。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条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第三条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四条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1、被投诉事由;2、调查核实过程;3、基本事由及证据;4、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第九条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曹妃甸区鑫龙居饭店20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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