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办理说明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许可事项.二、行许可依据(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人民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二)《人民行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人民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三)《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人民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电监资质〔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六)人家和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七)《XX综合司清理规范部门行审批中介服务的》(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国能资质〔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九)《XX综合司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十)《XX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国能资质〔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
三、受理机构XX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XX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登录企业所在地XX派出机构门户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三)XX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许可受理单》;(四)行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XX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五)XX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许可决定书》。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四、附则
● (一)派出机构办理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 (二)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三)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 (四)本规范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 (五)时限
● 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领及变更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 成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申请的,除执行上述时限外,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5. 申请事项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
一、申请与受理
● (三)时限 ● 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 ● (四)相关文书 ● 本环节文书包括受理单、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出具时应加盖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
一、申请与受理
● (二)审查结论 ● 本环节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包括: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
申请人不需要申请; ●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责任人包括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人 员及资质管理处负责人。 ● (1)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②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建议; ● ③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 服务指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模板】

服务指南编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适用于告知承诺)发布日期:2020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20年9月10日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市、**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3.《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5.《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10.《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号)1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9〕81号)13.《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三、受理机构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第一条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最近6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
(三)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六)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以上;(七)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八)专职质检人员3人;(九)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十)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十一)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最近6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1.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2. 220千伏架空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3.22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电缆线路80公里。
《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监会 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详表(西北区域)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16年1月本资料由三新电力技术与研发中心编制或整理而成,欢迎广大高压电力检测行业从业者与爱好者下载,本公司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更多相关电力检测技术资料下载请移步官网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8 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电监资质[2010]4 号)中第三章关于《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对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仪器设备的要求制定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依据G 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和D L / 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等标准中试验项目对测试设备的要求,以及设备的监督管理实际,同时参考咨询了有关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力施工企业、供电企业等单位的相关试验人员,结合交接和预试性高压试验的现场特点,对申请《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试验类仪器设备提出基本配置。
本资料由三新电力技术与研发中心编制或整理而成,欢迎广大高压电力检测行业从业者与爱好者下载,本公司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更多相关电力检测技术资料下载请移步官网目录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管理要求 (1)4、承试类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4.1、承试类一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4.2、承试类二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15)4.3、承试类三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8)4.4、承试类四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40)4.5、承试类五级仪器设备设置标准 (49)本资料由三新电力技术与研发中心编制或整理而成,欢迎广大高压电力检测行业从业者与爱好者下载,本公司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更多相关电力检测技术资料下载请移步官网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或持证企业的仪器设备的配备、选型和规范管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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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办理说明来源:南京电监办时间:2006-5-9 14:55:10一、业务类别和申报材料要求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单位办理如下业务,需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1.新申领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未曾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持有的许可证已过期,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
2.换发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其他主管部门(如地方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
3.许可证延续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由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将届满,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4.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类别或者许可证等级。
5、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业务,即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
办理第一至四类业务的单位,提交本文第三部分列出的申请材料。
办理第五类业务的单位,提交本文第四部分列出的申请材料。
二、关于同时办理的规定1.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申请多项类别的,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2.办理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变更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类别、等级。
申请变更多项业务类别、等级的,每一类别、等级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3. 办理换发许可证、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如果原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作业类别包含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多项的,申请时,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三、办理第一至四类业务的单位需填报的申请材料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2.附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附件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4.附件三: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5.附件四: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6.附件五:安全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7.附件六: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8.附件七: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9.附件八: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0.附件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11.附件十:各专业试验室、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12.附件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13.附件十二: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审核报告14.附件十三: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实物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15.附件十四:合并证明材料16.附件十五: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17.附件十六:分立证明材料18.附件十七: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19.附件十八:分立前单位持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20.附件十九: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办理第五类业务的单位需填报的申请材料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2.附件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3.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材料的格式要求和申报方式1.除特殊要求外,申报材料中时间、数量、数字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申请单位在填写各格式文本时,如填写内容较多,可自行附页。
格式文本若为打印件,打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字型采用小四号、仿宋_GB2312字体。
3.复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的,在右下方适当位置加盖印章。
4.申请单位按照本文第三、四部分准备的各份材料应分别编制标注页码、分别装订。
装订要求为竖装,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
5.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施行前,申请单位需提交纸质书面申请材料,并在国家电监会行政许可电子政务网站上报送电子数据格式的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施行后,申请单位可采用上述方式报送申请材料;也可申请取得国家电监会认证颁发的数字证书,通过国家电监会电子政务网站填报、提交电子数据格式的申请材料。
六、办理第一至四类业务的单位申请材料的填报说明(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说明1.《申请表》为格式文本。
2.《申请表》封面上编号栏由电力监管机构填写。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慎重填写“法定代表人声明”,该声明要求申请单位对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表》基本情况中“单位名称”、“法人执照(证书)编号”、“住所”的填写应当与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登记内容一致。
5.“单位类型”的填写:企业单位填写内容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栏中载明内容一致,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
6.“注册资本(开办资金)”的填写:企业单位填写内容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 栏中载明内容一致,事业单位填写内容与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开办资金” 栏中载明内容一致。
7.“单位代码”的填写:与申请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载明的代码一致。
8.“申请性质”的填写:(1)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是合并后的新设单位,且合并前单位已持有许可证的,填写“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
(2)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是分立后的新设单位,且分立前单位已持有许可证的,填写“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
(3)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填写“新申请许可证”。
(4)办理换发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换发许可证”。
(5)办理申请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许可证延续”。
(6)办理申请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9.“许可证送达方式”的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如希望通过邮寄方式获取许可证,填写“邮寄”;如希望前往电力监管机构处获取许可证,填写“自取”。
10.“申请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的填写:填写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如填写“一级承装类”等。
11.申请单位应在“申请表附件材料明细”中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或者份数。
对于附件一至十四、十六、十七,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
对于附件十五、十八、十九,填报许可证的份数。
另外,申请单位根据本次申请的情况,对无需提供的附件材料,请在相应的页数(份数)栏目空白处用“/”表示。
(二)附件一: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附件二:提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四)附件三:提供《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表后附盖单位印章的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为格式文本。
(五)附件四:1.提供《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为格式文本。
2.“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指各类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填写《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时,按照电力专业类工程技术人员、其他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电工类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次序填写,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表中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六)附件五:提供《安全人员表》,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安全人员表》为格式文本。
(七)附件六:1.申请承装类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为格式文本。
2.“注册建造师”指取得人事部统一印制、省(直辖市、自治区)人事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项目经理”指取得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
3.2008年2月28日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废止,届时,所有在此前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许可证。
4.填写《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时,按照电力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力专业一级项目经理、电力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力专业二级项目经理的次序填写,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表中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八)附件七:1.申请承装类、承修类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员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为格式文本。
2.“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是指,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电力监管机构颁发、并经其注册有效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有人。
3.鉴于各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状况差别较大,各电力监管机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可认定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颁发的电工作业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为有效证件,允许申请单位采用这些证件替代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提出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应将认定的证书名称、发证机关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4.2007年1月1日起,申请单位不得再采用替代证件提出申请,届时,所有在此前凭替代证件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许可证。
5.填写《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时,按照高压电工、其他作业类别电工的次序填写,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表中各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九)附件八:1.申请承装类许可证的单位,提供《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员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为格式文本。
2.“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是指取得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