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管理制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下称国家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下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除国家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和分级第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承装类、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能够分为线路专业和变电专业。
第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壹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
取得壹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 22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护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申请或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电力设施承装、修理、试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公司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责任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应当定期对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
第八条事故应急预案: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的处置和应对。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安全防护设施:公司应当在施工现场和设备操作区域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用电安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电力设施的安全性,确保用电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设备维护保养:公司应当对电力设施的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记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等相关工作,做到真实可查。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四条违反规定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2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2020年9月11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安全生产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承装(修、试)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等。
第三条承装(修、试)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靠。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承装(修、试)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五)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班组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八条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九条作业方案应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作业风险。
第四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作业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
第十四条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安全警示灯等。
第十五条作业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随时关注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制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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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5.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处理和记录各类事故,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7.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考核,并将其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8.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档案的分类、归档、保管和利用等。
以上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几个主要方面,实际的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