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述评
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下)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李传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合肥230032摘要:公司是市场的基本组织机构。
没有公司的市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
根据公司的特征,一般的公司本质上就是资本的结合而形成的组织。
其中,财产是资本的常见形式。
公司以法人的形式,控制公司的财产。
但是,这种控制在法律上究竟是属于什么样的权利,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说法。
因此本文,拟对公司法人财产权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2-0235-01作者简介:李传(1979-),男,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特点分析对一个公司而言,法人财产权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要素。
法人财产权独立,也就使其具备了经营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
然而,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一般个人财产权,一般个人财产权主要是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而且是绝对的权利;但是公司的财产是股东的出资,而且公司法人的财产的形式多样: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同时,虽然股东出资之后不在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但是股东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甚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出资。
由此可见,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比较复杂的权利形式。
因此,确定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十分必要。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定义(一)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但是,这个法律规定比较笼统,这就造成实际公司经营过程中,法人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有的公司负责人甚至滥用法人财产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
因此,有必要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进行清晰的说明和定义。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十几年来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含义或性质,理论和实际部门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
有关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1)所有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当中的自物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基于企业法人的设立而产生。
(2)经营权说。
该观点认为,产权实质上是经营权。
法人财产为“准财产”。
法人只是利用投资者所提供的财产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3)综合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为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总称。
(4)代理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为出资者利益而行使的代理权。
(5)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行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
以上观点虽各有其合理性,但都没有彻底界清投资者权利和法人权利,没有使法人财产权真正独立,存在对法人财产权认识上的模糊,甚至形成对法人财产的双重所有权。
造成对法人财产权模糊观念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个:一是所有制的观念在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投人到企业资产性质的认识。
二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模糊性。
三是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两个中心理论”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现代财产关系权利转化的现状。
所有权说-----此所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
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
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
有学者反思、批判了前苏联吉克维尼托夫的经营权理论,正本清源地分析了当时我国流行的经营权说的内在不足和面临的困境。
主张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也有学者联系到法人的本质考察法人财产权问题,主张否认公司能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主要受历史上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的影响,认为公司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观念上的虚构,而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合。
浅析法人财产权

规定
:
“
法人 必 须 依 法
,
可 能 再 以 所 有 制的性 质来 划 分
而将 通 过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经 费
组 织 机 构 和 场所
。
有 自己 的
法人 财产权 决定
。
法律 确 认的 不 同责任形 式来
,
,
并 能够 独 立承担
民 事责任
”
因此
,
法人具 有法 律 上 的 人
司
,
《 公 司 法 》 明 确 规定
短期化 负盈
、
所 有权 与 经 营权难 分离
。
国家 承 担 无 限责任 向有 限责任 转 变 的 过
程
,
不负 亏
政 府 与 企 业 的关 系 不 明晰 承 包 制并 没 有彻 底 改变
,
等 间题 日 益 突 出
再次 法 人 财 产权 也 不 同 于 承 包 经 营
, ,
国 有企 业 亏损 的局 面
国有 资 产 严 重 流
法学研 究
沪 ` 卜
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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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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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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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的 十 四 届 三 中 全 会决 定提 出 建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体 制相 适 应 的现代 企业 制度 向
。
反映 了 法人 财产 制度 的 内容
,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

摘要:本文在评说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着重从企业法人的本质、股权的性质以及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等方面,论证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
肯定企业法人所有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企业法人所有权不等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国有企业改革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界定产权上。
关键字:企业法人法人所有权股权公有制实现形式“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则将企业法人财产权列为独立的一章做了具体的规定。
自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成为界定企业法人产权关系的一个新概念。
但在学术界,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内容、意义等诸多问题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反对提出并使用“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
至于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定性则更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在此,笔者想就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谈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学术界。
一、对学术界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几种观点的述评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而展开的这场争论,最激烈、最核心之处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定位。
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营权说或结合权说。
二说皆否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认为只能是经营权或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那么,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否就是经营权呢?实际上,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将经营权界定为“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经营权的内容很明显地超越了财产权的范围,而兼有行政管理权的因素,如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无论如何,法人财产权不应当包括有这些行政管理权的含义。
企业财产权法律研究

企业财产权法律研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企业财产权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
因此,深入研究企业财产权法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财产权是指企业对其拥有的各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如厂房、设备、原材料等,也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企业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从物权的角度来看,企业对其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企业对其购置的厂房和生产设备,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出租或出售。
法律通过明确物权的归属和行使规则,为企业财产权提供了基础性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也是企业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影响日益显著。
企业通过申请专利保护其发明创造,通过注册商标树立品牌形象,通过登记著作权保护其作品。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激励和保障。
再者,在债权方面,企业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其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当企业的债权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作为债务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财产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一方面,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财产权。
例如,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商标声誉和市场份额;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会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管理不善也可能导致财产权受损。
比如,内部人员的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或者在产权界定、资产转让等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也会给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带来困难。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可能导致权利的界定不清晰,从而引发纠纷;而执法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的效率和公正性也会影响企业财产权的实际保护效果。
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财产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内容提要公司财产权并不等同于公司所有权,它是多种财产权利的总称。
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在公司制度中,公司不仅能够享有所有权,而且也应当享有所有权。
我国公司法在确认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肯定公司所有权。
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权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但什么是“法人财产权”?立法上并没有对此加以明确,理论上也就此展开了激烈地讨论。
我们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公司所有权,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这不仅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要求,也为我国立法所肯定。
一、关于财产权的一般理论财产权(property rights)在经济学上又同时被称为“产权”,虽然经济学家对此研究由来已久,但他们主要侧重于考察财产权的功能、财产权与经济效益的联系等。
比如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
”[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则将产权定义为“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但这样定义财产权,在法学家眼里是远远不够的。
法学家总是试图明确财产权的内容,并因此导致对财产权认识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上。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是包括不同权能的权利。
被认为具有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就认为,产权“亦称为财产所有权,是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3]一种观点则将财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
按照法国《民法典》的定义,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4]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及其特征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及其特征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指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权利基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特征包括:
1. 独立法人地位: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不受其他主
体的影响。
2.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权利基础,当公司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财产独立: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无论是为公司自
身使用还是为他人使用,公司的财产都是独立的。
4. 权利基础: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基于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基于公司的财产。
5.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务只由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不会无限扩大。
6. 人格否认:当公司被解散、破产或被其他主体收购时,其人格可能会受到否认,即其他主体不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或执行。
除了特征外,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还有其他一些特征,如公司可以通过股
权融资等方式增加其财产价值,并可以通过不断的经营和创新来提高其财产权益。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对公司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公司可以更好地保护其财产权益,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也可以为投资者、债权人和股东等提供更加公正和透明的保障。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解析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一、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由来企业法人制度自产生至现在已有将近一千年的历史,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法人财产权问题的争论,或者说已经出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20世纪的前苏联和中国,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一个旷日持久的社会性的大讨论。
那么,为什么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如此大的兴趣呢。
简单地说,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货币关系或市场经济而引起的在私有制社会里,法律和社会心照不宣地维护企业所有这和企业意志的高度统一基础上的二者法律人格的分离,并随时纠正这种高度统一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失衡,以利交易和投资的开展.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企业财产权问题.从实证的观点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苏俄20年代施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
当时苏俄为发展经济施行新经济政策,对国有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并要求其在商业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由国家设立或所有,却在商品经济的条件进行自主经营,明显具有某种独立性,不想私人企业那样受制于具体的老板,在私有制下很明确的法权关系产生了模糊和崩溃,给理论界造成了较大的困惑。
苏俄法学家便结合当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
苏联法学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既然在经济上独立于国家,实行经济核算,他们变成了原先为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财产的私人所有者。
这种观点和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背道而驰,故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2、双重所有权观点。
这是争议最大,也流传最广泛的一种观点。
主要有商品所有权观点、信托所有权观点、“总分式”所有权观点等。
3、经营管理权观点。
著名法学家A.B.维涅吉克托夫提出了完整的国有企业经营权观点。
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及其财产用途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他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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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述评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现代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立法变迁的回顾,阐释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含义,归纳总结了目前理论界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不同观点。
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现代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基本特征,指出了当前我国在法人财产权制度安排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途径。
关键词:法人财产权;所有权;经营权;一、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一)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含义1、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立法变迁企业法人财产在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的定义,但其已逐步成为通行的法律术语。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从方针政策的角度对法人财产权作了正式表述,即“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
”同年底颁布《公司法》正是直接反映了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构建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础和首要环节的精神,并直接搬用了“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我国立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法人财产权作出规定。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同《决定》一样,这部《公司法》也没有对“企业法人财产权”做进一步的解释。
对企业法人财产权首次作出解释的是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四章设专章对“企业法人财产权”做了一般性描述。
其中,第27条至第29条分别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队企业承担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至此,“企业法人财产权”作为一个独特、完整的法律术语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中国法律的一项创造。
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对法人财产权的进一步适用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与原《公司法》第4条相比,本条第一款删除了股东依据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权的规定,这一修改体现了股东自治的要求。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与投资额不一致的股权分配,公司法没有必要强制规定享有股权的比例必须与投资额相一致。
并且,此次修改删除了原《公司法》第4条第3款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
因为在公司法理上,国有资产与其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为对价取得股权,与其他股东一样,其用于出资的国有资产当然应当归属于公司。
但可以看到,理论的探讨还未能应对实践的挑战,关于法人财产权性质和含义探讨将会进一步深化。
2、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含义什么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目前在我国上没有法律的定义,但自从《决定》采用这一法律属于之后,它的使用就越来越广泛了。
由于对“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的内涵界定不统一或不完全统一以及其外延性较大,因而经济学文献中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定义不止一个,本文仅列举几个代表性观点。
厉以宁(1994)、吴宣恭(1995)等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无论是用“企业法人所有权”,还是用“企业法人财产权”都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
这种法人财产权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是一种所有权。
洪虎(1997)则指出,不能将法人财产权又称为法人所有权。
他认为,财产所有权反映的是一种物权关系,而且不包括无形财产和权利,表述的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体物)享有的独占的支配关系。
而法人财产权既包含物权关系,也包含债权关系,还包括知识产权的关系,反映的是才人财产的控制者对其控制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的关系。
他将企业法人财产权定义为,企业法人对其法人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权利。
刘诗白(1994)从区别于“法人所有权”或者“公司所有权”的角度,来定义法人财产权,指出,企业拥有的法人财产权只是财产的实际支配权而不是最高支配权;只是部分的财产支配权,而且是在所有者监控下的财产支配权;特别是企业没有企业剩余的法定支配权,后者是归属于出资人的。
他又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法权形式中剖析法人财产权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实质,进行历史的和辩证的分析。
历史的分析就是:法人财产权是拥有多数所有者的“资合组织”的产权形式,它体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相分离和独立化,是适应生产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一次产权调整。
辩证的分析就是:财产所有权只是形式与外观,实质是经营权,不过是独立化的经营权。
更广范围的说,刘伟(2000)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实质,是在委托—代理制下发生的由代理者(法人代表)掌握的对他人和社会资产的支配权。
李凤圣(1997)认为,公司法人权只有一个归属,即属于出资者和股东,不存在一个独立的法人所有权,认为出资者作为股东,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这只是其所有权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而不是所有权本身弱化,更不是丧失。
公司的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受所有权的约束。
还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于经营权的范畴,只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但不包括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决定的其他权利。
因为“这种经营权和法人制度的结合,便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
按照法人制度,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①在法学界,柴振国(2001)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全部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企业法人依法享受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知识产权等。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讲,“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中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妥协产物”。
②孔详俊(1996)则认为法人财产权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模糊的法律概念。
①国家经贸委研究室.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三种错误主张[J].学习、研究、参考,1995(7).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3:37-38.目前学界占主流的观点是,法人财产权是指,“非财产所有者由于实际上经营术语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①很明显,这是把法人财产权理解为企业经营权。
(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西方法律也鲜有涉及。
关于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认识在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对于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认识,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回答法人财产权属于谁? 是属于法人组织本身,还是属于组成法人的成员(王建平,1996)?法人财产权的问题,始于上世纪20 年代初苏俄施行新经济政策时,苏俄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
苏俄法学家结合所有权的定义,开始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讨论,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1、企业所有权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企业的财产享有“独立经营主体”的私有权或所有权。
这种观点与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不符,影响也不大。
2、双重所有权观点。
其主要内容包括:(1)商品所有权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其可以处分的、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中国家不允许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则属于国家所有。
(2)信托所有权观点,认为国家委托国有企业管理一定的国有资产,国家对该财产享有信托人的所有权,企业则享有受托人的所有权。
(3)“总分式”的所有权,认为国家对整个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各国由企业对国家交给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双重所有权的观点是争议最大、流传最广的观点。
3、经营管理权观点。
法学家A.B.维涅吉克托夫提出了完整的国有企业经营权观点,认为国家是全民财产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观点在前苏联法学界占据了主流地位,并进一步扩展,被应用于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领域。
尽管经营管理权观点在当时具有支配地位,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它在实践中不能解决企业作为国家附属物,受到任意干预和支配的问题。
4、物权或综合权观点。
综合权说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它并不属于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的一项具体的权利类型,而应当是众多具有财产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们出版社,2003:54.内容的具体民事权利的总称,具体应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法人"这一定语无非是表明这诸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法人所享有。
因而法人享有的各种具体财产权利即可总称为法人财产权。
我国国企改革几番波折,企业财产权问题也是经济学学界探讨的特点,主要观点有:1、占有权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具有双重财产权关系,即国家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企业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内容应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占有权的有机统一。
在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中,国家享有所有权,国营企业享有占有权。
所谓占有权,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属于无权性质。
这种观点试图用传统的法律术语来说明新型经济关系,但与现代民法所规定的占有也不一致,且易与所有权权能之一占有权相矛盾。
2、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只是名义上享有单纯的所有权,企业则享有直接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全能并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即经济所有权。
但是“经济所有权”概念,在法律上难以界定。
3、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观点。
这种观点借鉴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财产权结构,认为国家投资设立企业时,国家所有权转换为出自其或者股权,企业则取得法人所有权,同时国家保留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国家可以在企业终止时取回清算后剩余的财产。
4、用益权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依法设立的用益权,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企业按自己的意志对企业财产使用、收益,才是国家所有权纯为最终收回财产或其价值的权利,是一种虚有权。
但是,用益权概念难以概况企业所享有的全部财产权利,因为除占有使用权外,企业还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且用益权的设立一般是通过合同规定。
该观点否认出资者对企业所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与各国实际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