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航空器飞行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6.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航空器飞行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航空器在飞行中发生的坠毁、撞地、空中解体等事故;2. 航空器在地面运行中发生的爆炸、火灾等事故;3. 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因故障、人为原因等原因导致的紧急情况;4. 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与其他航空器、地面设施等发生碰撞;5. 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严重事故。
四、组织体系1. 成立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的统一指挥和协调;2. 设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和事故调查;3. 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4. 建立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五、应急响应1. 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2. 组织救援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事故现场保护等工作;3.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为事故调查提供依据;4. 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处理;5. 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 资金保障:设立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4.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机制,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扩大应急和协调指挥
01
协调各方资源
应急指挥部应协调公安、武警、消防、医疗、交通等部门,以及事发地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资源,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有序。
02
发布应急预警信息
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急预警信息,提醒公众注意安全防范。
03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争取国际援助和支持,共同应对民用航空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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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迅速响应。
预防措施
1 2 3
安全培训与教育
定期对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设备维护与检查
严格遵守航空器维护和检查制度,确保航空器的 各项设备处于正常状态,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 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加强 内部监督,从制度层面预防事故的发生。
执行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负责制定和修订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 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的 制定和实施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民用航空器 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本地区的应 急救援工作,配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 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07
法律责任
对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奖惩
奖励机制
对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 奖励,如颁发奖金、荣誉证书等。
问责机制
对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未能履行职责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 法追究其责任,如警告、记过、开除 等。
对违反预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预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
飞行处置应急预案方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飞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飞行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4.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5.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6. 《航空公司应急处置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飞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航线、包机、公务飞行、航空器维修等。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飞行处置应急指挥部,负责飞行应急处置工作的全面领导、协调和指挥。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信息收集与报告组:负责收集飞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应急处置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现场救援、医疗救护、物资保障等。
(3)交通保障组:负责确保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秩序,保障救援车辆通行。
(4)新闻宣传组: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协调媒体采访,维护公司形象。
五、应急处置流程1. 突发事件发生时,信息收集与报告组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 应急处置组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现场救援、医疗救护、物资保障等工作。
4. 交通保障组保障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通行。
5. 新闻宣传组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协调媒体采访。
6.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处置措施1. 人员伤亡处置(1)立即启动医疗救护,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2)根据伤员情况,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3)对遇难者进行善后处理。
2. 航空器事故处置(1)立即组织航空器维修人员对事故航空器进行检查、维修。
(2)根据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空器安全。
(3)对事故航空器进行封存,等待调查处理。
3. 物资保障(1)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配救援物资。
2023年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事故的提前预警、紧急救援、调查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部门配合、协同作战、迅速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坚持信息公开、媒体参与的原则,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的情况和处置进展。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须坚持国际接轨、协同应对的原则,与国际间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协调,保障国际民航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国家民航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地方民航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由国家民航局和地方民航局联合组成,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立案侦查,并维护现场秩序和安全,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消防部门负责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确保受灾区域的人民生命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和后续医疗救护工作,确保伤员能够及时得到妥善的治疗。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负责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进行报道,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引导公众保持冷静,提醒公众注意安全。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三条国家民航局和地方民航局必须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的技术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保持良好的飞行技术和应急处理能力。
民航安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我国民航安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相关附件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民航安全飞行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民航客机、货机、通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飞行事故;2. 民航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生的航空器事故;3. 民航运输企业、维修单位、机场运营单位等发生的航空器事故;4. 民航旅客、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在航空器事故中受伤或遇难。
四、应急响应原则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3.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4.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5. 依法处置,科学应对。
五、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由民航局、公安部、卫生部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工作。
2. 应急办公室:设在民航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3.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民航搜救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等,负责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
六、应急处置流程1. 现场报告: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 现场处置: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
3. 人员救助: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迅速将伤员送往医院。
4. 现场保护: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5. 事故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6. 后续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追责,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组织应急队伍,确保救援力量充足。
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飞行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飞行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坠机、碰撞、空中解体等。
二、组织体系1. 成立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民航局、地方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调度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1)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调度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组:负责现场救援、伤员救治、物资保障等工作。
(3)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原因等工作。
(4)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2. 应急响应(1)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2)应急救援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 现场救援(1)伤员救治:现场救援人员应立即对伤员进行救治,必要时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区域。
(2)现场保护:确保事故现场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物资保障:提供必要的救援物资,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 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
(2)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5. 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组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2)在确保不影响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向公众发布事故基本情况。
6. 应急结束(1)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2)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突发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国应对突发飞行事故的能力,确保飞行安全,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空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急指挥部由以下部门组成:民航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门、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事发地政府等。
3. 应急指挥部职责(1)及时掌握飞行事故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2)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3)对飞行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4)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三、应急处置流程1. 报告与启动(1)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2. 应急响应(1)现场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2)人员疏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3)现场保护: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防止事故扩大;(4)信息发布: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 事故调查(1)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提出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3)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加强救援人员防护。
2. 资源保障(1)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2)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享资源。
3. 技术保障(1)提高应急救援设备的技术水平,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高效;(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五、总结与改进1. 事故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 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2023年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迅速应对、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协调联动、依法依规。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民用航空局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组织和指挥体系第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设立应急指挥中心。
第六条各地民航局、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等有关单位应维护好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由国家民用航空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监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应急通知、行动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和措施第九条一旦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启动。
第十条各级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设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及时评估事故影响,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全国范围内的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由国家民用航空局统一指挥,地方级别的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由地方民用航空局指挥。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包括:救援被困人员、组织医疗救治、疏导和安置乘客以及家属、清理现场,保护现场证据等。
第十四条各级民用航空局应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四章应急通知与信息发布第十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在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立即发布应急通知,调集应急救援力量,通知相关部门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地方民用航空局在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上级民用航空局,统一指挥地方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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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 适用围——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国境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4 工作原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体系框架2.1.1 应急组织体系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 应急预案体系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围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围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3 应急响应3.1 应急响应分级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本预案“1.3适用围”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3.1.2 Ⅱ级应急响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应急分级响应——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监察办公室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响应容3.3.1 应急响应程序(1)启动本预案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容响应:——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容响应:——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容响应:——启动并实施省级及相关市(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2小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 通信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 现场指挥和协调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3.5 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沿海省(区、市)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 现场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
相关空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
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 医疗卫生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 应急人员的防护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