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吕政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107号)市直有关单位:《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9日吕梁新城建设“五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根据《吕梁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3年行动计划》要求,今年我市将在吕梁新城规划区探索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统一协调机制(以下简称“五规合一”)。
为了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我市创新“五规合一”规划统筹协调机制试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五规合一”是确保吕梁新城建设达到经济、社会、环境高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工作,我市率先在吕梁新城规划区创新“五规合一”统筹协调机制,就是要解决以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各自为政、目标抵触、内容重叠、重复建设以及管理分割、指导混乱等系列问题,通过探索创新“五规合一”统筹协调机制,在吕梁新城建设中实现规划对各种资源的最优组合和布局,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机构成立吕梁新城“五规合一”工作领导组。
组长:李润林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惠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新城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权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张志刚市经信委主任刘中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小明市住建局局长刘玉云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办公室主任:王宇峰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成员:李乐寅市经信委副调研员冯千里市国土局副局长郭明水市新城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牛建平市环保局副局长主要职责: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指导、跟踪、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吕梁市某县城城市总体规划

吕梁市某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班级:XX级城乡规划本科1班姓名:XXX学号:XXXXXXXXXX指导老师:XXX时间:20XX年X月目录第一部分分析第一章自然环境分析1.1 气候1.2 水文地质1.3 自然资源1.4 历史文化第二章社会文化2.1 人口组成2.2 中小学现状2.3 文化设施现状第三章区域建设状况3.1 各类建筑分布状况3.2 在建的重要项目第二部分规划第四章城市发展战略第五章城市性质5.1 规划原则5.2 编制依据5.3 规划管理技术要点第六章城市规模第七章城市用地7.1 规划的用地分类 7.2 功能空间引导7.3 空间环境引导第八章规划城市结构第九章规划城市道路系统第十章规划景观系统10.1 广场空间吕梁市某县城城市总体规划 10.2 绿地系统第十一章近远期规划11.1 近期建设项目11.2 远期建设目标吕梁市某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第一部分分析第一章自然环境分析1.1气候某县属温带大陆性气候,降水量为450-700毫米,平均降雨量457mm,平均日照时间2252小时,平均日照率58%,气温界于4-11℃之间,平均气温10.1摄氏度,平均地面温度12.4摄氏度,平均相对湿度63%,平均水气压9.6百帕,平均气压929.2百帕,无霜冻期为183天,平均无霜期160——175天,平均风速2.0米/秒,最多风向南风和北风,最大风速35米/秒,大风日数8次/年,气象条件适中。
1.2 水文地质汾河、文峪河、磁窑河三大河流横贯某县全境。
某县有瓦窑河、白石河、饮马河三条过境河,流程较短,多为流域窄、流量小的季节性河流。
西部山区有头道川河、二道川河、三道川河3条支流。
汾河为黄河第二大支流。
汾河从清徐韩武村进入某县,流经西社、杨乐堡、高车、贯家堡、刑家堡、云周村、南胡、王家堡、水寨、上段、炮手堡、新堡、门世、北齐、南齐、石家堡、徐家镇,流程37公里,流域面积293.3平方公里。
文峪河为汾河支流,古称文水,又名文谷水,浑谷水,发源于交城县关帝山,在孝义市境内入汾河。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吕政办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除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将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将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转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的职责。
l、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3、加强对市直重点市政工程建设的融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五)将高速东出口以东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离石区人民政府,并由离石区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吕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吕政发〔2008〕25号)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九日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市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市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是指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的统称。
第三条编制市直机关自用土地利用计划和房屋建设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改造、维修、分配、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直机关使用国家划拨、出让的土地和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市直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房屋及土地,均属市直机关公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改变权属和利用其获得非法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均属吕梁市人民政府所有。
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为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对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调配、使用进行管理。
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实行日常使用管理。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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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区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6]51号)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吕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吕梁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全省卫生文明城市为目标,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同步发展,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适宜生活居住的现代文明城市。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一)工作目标按照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在今年内基本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清理任务,建立健全控制违法建设机制,形成高效巡查监控网络,较好地杜绝新的违法建设。
(二)整治任务1、抓好2005年7月份以来发生的违法建设的调查和清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2、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要制定清拆整治计划,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违法建设的清拆整治任务。
3、按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巡查监控,对新的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宗,处理一宗”,严格制止在萌芽状态。
三、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吕梁市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秀峰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组长:靳东征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薛平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XXX市公安局局长王若东市建设局局长何玉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卫民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广龙离石区区长成员:杜平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郭明水市建设局副局长田云清市建设局副局长刘中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任一雄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秋云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离石区公安局局长李小明离石区副区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若东兼任,副主任由田云清、刘中平担任。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吕政办发[201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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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吕政办发〔2013〕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吕梁新城新建项目周边道路、绿化带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保障机制,全面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吕政办发〔2004〕94号)补充通知如下:一、范围市中心城区规模控制界线(山脚线)范围为:依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划定的中心城区规模控制界限(山脚线),南至中阳县界,北至方山县界,西至柳林县界,东至东川河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东出口以西、东川河以北高崖湾行政村以西(不含高崖湾村),总面积31.68平方公里。
吕梁新城方山范围以省政府批准的《吕梁新城总体规划》方山界限为准。
二、对象本通知所指的管理对象是临城市道路、绿化带的新建项目。
三、土地规划手续办理1、土地供应,规划部门对国土部门提供的拟供地面积进行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所涉道路、绿化带用地按新建项目临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边界同等长度、一半宽度的面积,由规划部门另行规划,出具《道路、绿化带规划位置、面积通知书》。
2、道路、绿化带用地,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由规划部门作出规划,国土部门按程序上报批准后,道路用地划拨给建设部门并由其组织实施、管理,绿化带用地划拨给园林部门并由其组织实施、管理。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吕政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吕政发[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市指导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我市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各县(市、区)、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城乡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执法检查等,都必须严格依据《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抓紧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主要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多视角反观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1 . 1 吕粱市发 展条 件
1 ) “ 交通便 捷” : 现 已形 成 比较完善 的铁 路 、 公 路 网络 。尤 其
1 . 3 总体 规 划 ( 2 0 1 3版 ) 简要 介 绍
1 ) 总体规划层 次 。市 域 : 包括 离石 区 、 汾 阳市 、 孝 义市 、 交 城 县、 文水县 、 中阳县 、 柳林县、 交 口县 、 兴县 、 岚县、 临县 、 方 山县 和
道 。将加速推 动 吕梁成为省际 区域合作 的“ 门户 ” 和 战略性节 点。 2 ) “ 排名靠前 ” : 2 0 1 2年 吕梁市 G D P在 山西 省域 内居 第 4位 , 为 吕梁市发展城 市建设 奠定 了丰厚 的经济 基 础。3 ) “ 区位 优 越 ” :
镇, 西至 自然 山体边缘 , 面积约为 1 8 6 . 1 k m 。2 ) 城市性 质。晋西 《 太原 都市圈总体规划》 空间结构为 “ 一区两轴 四组群 ” 。“ 两轴 ” 中部区域 中心城市 , 以煤 电能源产业服务 为主 的黄 土高原文化 生 中省际太 中银发展轴横贯 吕梁 市 ; 四组 群之介 孝汾离柳 中城 镇组 态城市 。3 ) 城 市规模 。2 0 1 2年城 区人 口 2 6 . 8万人 , 城 市建设 用 群中除介休市属晋中外, 其余五城均属吕梁市。 地2 6 . 3 k m , 人均 9 8 . 3 m ; 规划 2 0 3 0年城区人 口5 O万人 , 城市建 设 用地 5 1 . 5 k m , 人均 1 0 2 . 5 m 。4 ) 发 展方向。 吕梁城市 未来 的 2 0 0 4年 吕梁市 撤地 设市 后 , 编 制 了两 版总 体规 划 , 分别为: 发展方 向为“ 北进 、 东拓 、 南优、 西控” 。主要 向北 , 即近 期正在 实 2 0 0 4版《吕梁 市城市总体规 划 ( 2 0 0 4 - 2 0 2 0 ) 》 , 2 0 0 6年省 人 民政府 施 的北部新城 , 距 现状城 区约 1 2 . 5 k m 。5 ) 空间结 构。总体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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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吕政办发(2004)10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
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
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和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
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批准的详
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
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
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
规定的指标折减。
第十条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
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
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
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的20%。
各类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交交与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根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要求的综合考虑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的,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东南偏西0-15O),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4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6倍(见示意图1)。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0-----60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见示意图2)。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6倍,旧区不小于1.4倍(见示意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