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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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背景为了更好的解决城市人才住房问题,许多城市实行了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

人才公寓的房源通常是政府或企业提供的,面向的对象是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在城市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人才公寓的管理涉及到公共设施、住房配套、租赁规则等多个方面,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案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概述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是为了在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维护过程中,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保证入住的人才有一个良好、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最大化人才公寓资产价值,最终实现人才和公寓的双赢。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入住管理1.入住条件: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由政府或企业制定,基本条件通常包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工作或创业证明等,并进行相关的职业资格及信誉度审核。

2.入住协议:人才公寓与租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租赁期限、房屋租金和管理费用等相关条款。

同时要求租户在日常生活中言行举止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寓规定。

3.入住礼包:为了让入住的租户能够更好的融入社区和提高生活品质,人才公寓可以提供入住礼包,内含节能用品、家居用品等,此举旨在提高租户对公寓的满意度和对生活的质量。

设施管理1.安全设施:人才公寓的安全设施是保证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需要完善的防火、防盗、安全出入口等设施来确保安全。

2.通讯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和通讯设施,以方便住户和公寓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

3.公共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餐厅、图书馆、健身房、休闲区等社区公共设施,以便住户在生活和工作上得到更好的支持和便捷。

日常管理1.楼层服务:人才公寓需要配备专业的楼层服务人员,确保楼层物品和设施的正常维护和日常管理。

2.外部服务:人才公寓需要提供外部服务,如清洁、垃圾处理、绿化或修缮等,保障生活环境清洁舒适。

3.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由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承担,要保证规范、高效的服务,以达到公寓和住户之间的共赢。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公寓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支持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2. 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需求;3. 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4. 缴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5. 入住管理: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租金标准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2. 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2. 爱护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和环境;3.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管理规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人才公寓居住环境的良好和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人才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所有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入住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是指负责人才公寓管理事务的单位或组织。

第二章入住规定第五条入住人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申请入住表格,经过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审核确认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入住人员需签署人才公寓住宿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第七条入住人员需遵守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尊重他人,保持公共秩序,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入住人员应做好个人及家庭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第三章住宿管理第九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定期组织住户集会,宣传人才公寓管理政策,交流住户意见,解决住户实际困难。

第十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建立住户档案,做好住户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确保住户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巡查住户生活环境和公共区域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保障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提供居住环境的改善方案和建议,并积极参与改善工作。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制定相关管理维护预案和紧急处理预案,提前做好管理准备工作。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住户之间或住户与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管理主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解纠纷,协调处理,保障住户合法权益。

第六章退出规定第十八条住户需提前向人才公寓管理主体提出退房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住户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应按规定维护房屋设施,交还干净整洁的房屋。

人才公寓宿舍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宿舍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宿舍管理制度一、申请入住1. 公寓面向全国各地招聘的人才,申请入住者需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工作或学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面试。

2. 公寓将根据申请者的背景、工作性质、居住需求等因素,决定是否通过其入住申请。

3. 入住者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4. 入住者需接受公寓规定的入住培训,并按照规定遵守公寓的管理制度。

二、宿舍分配1. 公寓将根据入住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地点等因素,合理安排宿舍的分配。

2. 宿舍分配原则上以单人、双人或者四人间为基本单位,根据入住者的需求和可行性,可以进行适度调整。

3. 宿舍内部分配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入住者需按照分配结果居住,不得私自擅自更改。

4. 公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宿舍进行调整和调配,入住者须配合并积极配合。

三、居住管理1. 入住者需遵守公寓的规章制度,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整洁,不得擅自将私人物品堆放在公共区域。

2. 入住者需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者破坏公共设备和设施。

3. 入住者需遵守公寓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在宿舍内吸烟、酗酒、使用明火等不安全行为。

4. 公寓设有24小时安保巡逻,入住者需遵守安保人员的指示,不得影响公寓的正常秩序和工作。

5. 公寓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和服务人员,入住者如有需求可以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和服务。

四、社区活动1. 公寓将定期组织入住者参加各类社区活动,如品牌活动、健身活动、文化活动等,旨在促进入住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2. 公寓会不定期举办各类主题聚会、座谈会等活动,入住者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参加。

3. 公寓鼓励入住者自主组织小型活动,如团建活动、志愿活动等,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合作。

五、违规处理1. 如发现入住者有违反公寓规定的行为,公寓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调整宿舍等处理,严重者可终止其入住资格。

2. 入住者如有投诉或者建议,可以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公寓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回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01-20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4504浏览字号大中小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月20日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五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

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分配方案并公布。

第七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个人(家庭)申请租赁第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州市户籍;(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住房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成立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职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租赁政策、审核租赁资格、监督租赁合同执行等。

第三章租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租赁对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地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 第七条租赁条件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本地区人才认定标准;2. 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租赁程序# 第八条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工作证明、人才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 第九条审核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

# 第十条配租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公寓,并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一条入住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公寓钥匙。

第五章租赁合同与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

# 第十三条租金和押金租金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押金按照一个月租金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费用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使用规定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 第十六条维护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七章退出与续租#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租赁期满或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时,应退出公寓。

# 第十八条续租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申请续租,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违规行为承租人有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合同。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提高公寓的使用效率,保障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才公寓的所有入住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入住申请与审批(1)入住人员需向公寓管理部门提交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公寓管理部门对入住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3)入住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

2. 房屋租赁(1)公寓管理部门与入住人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3)入住人员需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3. 房屋使用与维护(1)入住人员应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破坏。

(2)入住人员应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3)入住人员应合理使用水电,不得浪费。

(4)入住人员发现房屋及公共设施损坏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报修。

4. 安全管理(1)公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如有特殊需求,需向公寓管理部门申请。

(3)公寓内禁止酗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4)公寓内禁止随意攀爬、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

(5)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公寓安全。

5. 日常服务(1)公寓管理部门应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入住人员的诉求。

(2)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清洁、消毒工作,保持公寓卫生。

(3)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入住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6. 违规处理(1)入住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寓设施损坏、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入住人员故意损坏公寓设施、破坏公共秩序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人才公寓是指专门为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提供住宿和生活服务的房屋,旨在为人才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促进人才的集聚和创新交流。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才公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探讨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建设,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管理体制1.管理机构设置人才公寓的管理机构应当包括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1)管理委员会:由公寓所有者、运营方、入住人员及相关利益方组成,负责审核制定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年度计划和预算,并监督执行。

(2)管理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服务、安全保卫、设备维护等。

2.管理制度建立(1)制定管理规定: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规定,明确人才公寓的管理目标、职责分工、权责关系、奖惩办法等,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建立信息化系统:人才公寓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入住登记、饮食管理、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定期评估和改进:人才公寓应当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三、服务标准1.入住管理(1)人才公寓应当建立完善的入住管理制度,包括房源发布、申请审核、入住登记等环节,保证入住程序合规、顺畅。

(2)入住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签订入住协议,遵守公寓规定,保障公寓安全和秩序。

2.饮食管理(1)人才公寓应当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饮服务,合理搭配膳食,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2)公寓餐厅应当定时清洁、消毒、保持整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保卫(1)人才公寓应当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加强门禁管理、安防设备监控、巡逻巡查等安全措施,确保入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公寓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应急演练,提高入住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4.设备维护(1)人才公寓应当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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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州市实施“广聚英才”工程行动计划》(暂定名)、《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穗组字〔2017〕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以及市本级人才公寓的指导监督管理。

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门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人才公寓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筹集管理第六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政府人才公寓以各区主导建设和筹集为主,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

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

中心城区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

具体建设渠道如下:(一)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

1.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5%)。

2.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及周边交通便利地区,可以配套建设占园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7.5%)。

(二)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

1.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

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

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

2.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公寓,由自持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运营,向市、区指定的人才供应。

市、区政府可以结合市场租金水平给予适当的补贴,政府补贴力度可根据人才公寓的数量适当增减。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全市年度城市更新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配套比例不低于全市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类项目)建设总量的10%。

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

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

(四)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

市本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用地经批准可用于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具体报批程序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报批程序执行。

(五)利用社会存量用地建设。

1.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经批准,可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自筹资金在市人才公寓政策总体框架下建设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准入条件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自行制定。

2.鼓励用人单位与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所有权人协商,通过租赁现有房源、合作开发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设筹集人才公寓,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行开发、运营,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人才公寓。

第九条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1.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

通过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2.从已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划转。

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经市或区政府批准可以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3.盘活利用市场房源。

可以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村民回迁安置房剩余房源,可以通过团租方式,统筹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第十条区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人才公寓按需设置多种户型。

面向中高层次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但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等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采取备案方式立项,办理项目建设;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利用财政资金在园区配建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人才公寓采取审批方式立项,办理项目建设;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按照“PPP”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确权,按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六条人才公寓按照“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供应。

供应对象按照市本级、区级、用人单位分类设定。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市本级人才公寓向经认定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重点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供应。

其中,市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其余各类中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采取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

(准入条件及分配程序详见附件)区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向区认定的人才供应。

供应对象可以结合产业政策导向,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

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分配结果报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承租市本级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市级高层次人才除外),且当前未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第十九条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确定。

市本级、区级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应分别报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应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一条市本级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

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市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

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用人单位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三条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中高层次人才,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四条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区应加强社区服务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第二十五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可按我市承租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享受租购同权相关权益。

第二十六条市本级用于单位整体租赁的人才公寓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及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承租单位分租、租金缴纳等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市本级人才公寓的监督管理参照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人才认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的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管理。

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应做好住房和入住对象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向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人才公寓,其准入条件、户型面积、租金、租期、确权等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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