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以下简称A证)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B证)》(以下简称B证)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第三条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机制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资金的管理。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国土房管、建设、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货币补贴的方式和标准第六条货币补贴的方式主要有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
需由市财政负担的货币补贴资金,统一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规定的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货币补贴标准届时另行发布。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杰出专家中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150平方米;(二)优秀专家100平方米;(三)青年后备人才85平方米。
第八条购房补贴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补贴:(一)持A证的杰出专家;(二)持A证且工作关系在市、区(县级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事业单位并在编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
广州市海珠区:首创“梦想·家”人才安居计划

广州市海珠区:首创“梦想·家”人才安居计划作者:麦婉华宋学章来源:《小康》2020年第23期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
在各城市的人才争夺战中,是否能安居成为了重要指标。
“今年疫情对我们影响太大了,我们公司处于业务上升期,线下销售受到冲击,好在广州市海珠区CSO服务官及时帮我们对接线上平台资源加大线上推广力度,我们通过网上直播带货等方式,线下跌落的份额也逐步追回了。
为开拓市场,我们急需招聘一批有经验的互联网人才,我们对接了一批意向人选,他们希望就近解决住房,我们自己看了一些房源,质量参差不齐,价格偏高,也不好落实防疫管理,你们有没有好的渠道可以帮我们?”某企业行政负责人黎小姐向上门走访的CSO首席服务官小刘反映问题。
黎小姐提到的CSO首席服务官制度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之一。
这正是广州市海珠区率先提出并实施的。
据悉,CSO首席服务官制度是一个立体化的服务网络和体系:招商办出台企业首席服务员工作方案,属地十八条街道协同建立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科室和社区全员参与企业服务。
每位服务官平时都注重定期收集、整理企业诉求,汇总形成服务事项清单,根据相应的职能分工将任务分送至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络员跟办,让企业从“少跑腿”到“零跑腿”。
近日,《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从广州市海珠区了解到,为帮助企业减轻人力成本,为人才减轻住房负担,海珠区的CSO首席服务官们推出“梦想·家”行动计划,他们以CSO首席服务官体系为抓手,在体系内联合人才办、来穗在不扩编、不增员、不增经费的“三不”情况下,共同组建CASO(Chief Apartments Service Officer)人才安居服务官队伍,精准对接人才安居诉求并反馈给人才部门,为人才主管部门出台政策提供依据。
“你们今年新招多少人,需要多少套房源,意向区域、房源类型和租金承受区间有没梳理过?如果还没梳理,可在手机上打开‘CSO首席服务钉钉-3D海珠投资地图’,我们在地图上传了10000多套优质公寓企业房源,员工可在地图上按照地铁线路、房源类型、价格区间等条件筛选出一批房源,这些房源是随时更新的,有价格、地址、照片、视频、饭堂、健身室等信息,选好后服务官帮您对接公寓企业还能享受最低8折优惠。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作为广州市的一个辖区,一直致力于打造创新创业的优秀环境,支持创新人才的集聚。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政策,海珠区制定了支持创新人才集聚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创新人才。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总则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海珠区产业的创新发展,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二、政策内容1.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海珠区将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包括购房优惠、子女入学优惠、医疗保障等。
同时,对于留学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还将提供一定的生活和创业补贴。
2.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海珠区将积极投入资金和资源,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基地,为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服务。
孵化基地将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人才交流等服务,帮助创新人才快速发展。
3.人才培养项目海珠区将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设立人才培养项目,包括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科研项目支持等。
通过培养创新人才,提高他们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海珠区产业发展。
4.科研项目支持海珠区将针对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创新人才开展科研工作和技术应用。
同时,还将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5.人才交流和合作海珠区将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国内外的人才交流合作,为海珠区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视野和资源。
与其他地区和国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人才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创业发展。
三、实施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支持创新人才集聚的政策,海珠区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让创新人才充分了解和利用政策。
2.建立创新人才库,及时了解创新人才的需求和动态。
3.优化创新人才服务体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4.建立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对创新人才进行全方位评价,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5.加强人才培训和引导,提高创新人才的综合素质。
以上就是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6〕12号),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动海珠区产业结构升级,为海珠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评定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在本区依法登记、合法诚信运作并经评定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本细则扶持的人才需在本区创新创业。
第二章人才评定第一节人才评定条件第四条本细则评定的人才分为产业领军人才和产业精英。
产业领军人才分为杰出领军人才和名家巨匠。
产业精英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和创业人才。
创业人才分为成长型创业人才和初创型创业人才。
第五条本细则评定的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见附件,每年发布一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恪守学术规范、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六条产业精英每年单个企业申请最多20名。
第二节创新创业条件第七条本细则扶持的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下同)。
2.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本人和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
3.本人作为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且不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8•【字号】穗府[1995]98号•【施行日期】1995.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9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人才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下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为服务对象,为用人单位和人才双向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专营的有偿服务组织,包括:(一)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二)政府其他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四)民办的人才中介机构。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人事局是人才中介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其职责是:(一)制定人才交流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二)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三)指导和监督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四)查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四)有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文件、证件。
第六条成立人才中介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服务宗旨、性质、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和来源、场所和工作条件、人员数量和素质、主管部门意见。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海人社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22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对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本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项目第四条补贴范围: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doc

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珠人社〔2019〕97号第一条为缓解用人单位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的住房和生活压力,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和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青年人才。
第三条申请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住房补贴、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条件:(一)引进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正高级45周岁以下,副高级40周岁以下,中级35周岁以下;(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三)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四)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职称年收入18万元以上;(五)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六)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取得本市户籍。
第四条申请高技能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条件:(一)引进时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三)依法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四)须取得本市户籍。
第五条申请青年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条件:(一)引进时为3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35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在珠海工作;(三)依法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四)须取得本市户籍。
第六条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每人35万元和25万元住房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穗发改人口[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和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特制定《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相关工作请照此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6月10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一)注册及立户1. 注册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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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租住、发放货币补贴,及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投资补助的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的投资补助审核及发放工作。
人才认定部门负责人才货币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更新、国土规划、招商、公安、消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四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
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筹集。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控制在建筑面积为40~90平方米内,多种户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相对便利;
(二)公共配套相对完善;
(三)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
(四)房屋安全、简单装修、通水通电、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厨厕;
(五)消防安全。
第六条通过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资料(详见附件1)进行现场查勘,并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协商纳入作为我区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
完成现场查勘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人才认定部门公布人才公寓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楼龄、建筑面积、户型、区域、公共配套等情况,并附房屋的外观图、室内图。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承租人才公寓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
第八条承租政府存量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
同。
承租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金及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同。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第九条租赁合同期限暂定1年,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人才公寓。
第四章投资补助
第十条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凭已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3)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投资补助的发放标准应按已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向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支付每月5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投资补助发放期限原则上与已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致,但租赁合同三方其中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除外,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投资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提前终止协议的,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合同前1个月凭已登记注销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以隐瞒骗取投资补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投资补助,已完成补贴支付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追回?
第五章人才货币补贴
第十三条已承租人才公寓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凭已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申请资料向人才认定部门申请货币补贴(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人才认定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向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货币补贴(具体标准由相关人才认定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并向人才认定部门提交已腾退上述房屋的相关证明;逾期不退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六条租赁期内,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才认定部门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人才资格被认定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用人单位提出终止意见的;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人才认定部门取消申请人的货币补贴资格,责令其与
人才公寓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申请人实施腾退人才公寓之日期间的货币补贴应退回人才认定部门。
人才认定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人才公寓使用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货币补贴资格,人才认定部门停止发放货币租赁补贴。
(一)擅自改建、扩建住房的;
(二)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三)利用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五)其他需要停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相关申请材料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人才公寓的,由人才认定部门驳回申请,追缴已发放的货币补贴。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货币补贴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发放
的货币补贴,在本办法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区住房保障部门、人才认定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者。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涉及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半年。
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产权资料。
2.人才公寓的申请资料。
3.投资补助申请资料。
4.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的申请资料。
附件1
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
人才公寓的产权资料
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其中一项:
一、房屋的产权证(含房产证、宅基地证、集
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房屋的用地证明或报批手续的相关文件
三、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附件2
人才公寓的申请资料
一、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高新技术企业另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才公寓个人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
证复印件;
(三)人才认定资格的相关资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近一个月内);
(五)申请人才公寓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
(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七)当前承租的直管房租赁合同、单位自管房租赁合同或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申请资料。
附件3
投资补助申请资料
一、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申请函;
二、用作人才公寓房屋的产权资料
三、人才公寓明细表
四、已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附件4
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的申请资料
一、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汇总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高新技术企业另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才公寓货币补贴个人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人才认定资格的相关资料;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五)已办理租赁备案的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近一个月内);
(七)申请人才公寓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
(八)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广州市海珠区南武小学校园综合改造工程设计
(九)当前承租的直管房租赁合同、单位自管房租赁合同或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腾退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的证明
(十一)婚姻证明;
(十二)申请人计划生育证明;
(十三)领取货币补贴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十三)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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