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方案计划规定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6-09-20青政发〔2015〕27号2015-11-30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高端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方案

高端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方案一、整体规划1.1 设立专业管理团队针对高端人才公寓的特殊需求,需要设立一支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
该团队应包括具有丰富经验的物业管理专家、高素质的服务人员以及专业的维修和保洁人员。
管理团队需要接受专业培训,提升服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1.2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针对高端人才公寓的管理需求,要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寓入住与退房规定、公共场所使用规定、安全巡逻制度、投诉处理流程等。
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高端人才的生活品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1.3 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物业管理方案应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公寓设备、人员、财务等信息的精确管理。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物业管理团队可以实时了解公寓的运营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服务差异化2.1 个性化定制服务高端人才公寓应提供个性化定制的服务,包括私人管家服务、特色晚餐定制、定制家居布置等。
通过个性化定制服务,满足高端人才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提升住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2 社区活动策划为了丰富住户的业余生活,高端人才公寓可以定期组织各类社区活动,如品酒会、书画展、音乐会等。
社区活动的策划应充分考虑住户的兴趣爱好,增加社区凝聚力,营造融洽的社区氛围。
2.3 客户关系管理针对高端人才的特殊需求,物业方案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
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住户的需求和意见。
在满足住户合理需求的同时,积极解决住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三、安全保障3.1 安全防范设施高端人才公寓应配备专业的安保公司,设置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监控系统。
公寓入口处、楼道、公共区域应设置监控摄像头,保障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2 安全巡逻制度物业管理团队应建立科学的安全巡逻制度,确保公寓内外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巡逻人员应定时巡视楼栋、车库、垃圾场等地点,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3.3 应急预案和演练高端人才公寓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背景为了更好的解决城市人才住房问题,许多城市实行了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
人才公寓的房源通常是政府或企业提供的,面向的对象是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在城市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人才公寓的管理涉及到公共设施、住房配套、租赁规则等多个方面,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案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概述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是为了在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维护过程中,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保证入住的人才有一个良好、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最大化人才公寓资产价值,最终实现人才和公寓的双赢。
人才公寓入住管理方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入住管理1.入住条件: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由政府或企业制定,基本条件通常包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工作或创业证明等,并进行相关的职业资格及信誉度审核。
2.入住协议:人才公寓与租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租赁期限、房屋租金和管理费用等相关条款。
同时要求租户在日常生活中言行举止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寓规定。
3.入住礼包:为了让入住的租户能够更好的融入社区和提高生活品质,人才公寓可以提供入住礼包,内含节能用品、家居用品等,此举旨在提高租户对公寓的满意度和对生活的质量。
设施管理1.安全设施:人才公寓的安全设施是保证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需要完善的防火、防盗、安全出入口等设施来确保安全。
2.通讯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和通讯设施,以方便住户和公寓管理机构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
3.公共设施:人才公寓需要提供餐厅、图书馆、健身房、休闲区等社区公共设施,以便住户在生活和工作上得到更好的支持和便捷。
日常管理1.楼层服务:人才公寓需要配备专业的楼层服务人员,确保楼层物品和设施的正常维护和日常管理。
2.外部服务:人才公寓需要提供外部服务,如清洁、垃圾处理、绿化或修缮等,保障生活环境清洁舒适。
3.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由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承担,要保证规范、高效的服务,以达到公寓和住户之间的共赢。
青岛急需高层次人才

青岛市急需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急需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和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筹,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配租对象、房源调配、租金标准等重大事项。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研究与修订、配租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周转住房的配租对象为调入或柔性引进的青岛市急需高层次人才。
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内无住房(商品房等私有住房均包括在内)可以申请配租周转住房。
急需高层次人才资格由市人才办认定。
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周转住房适当装修,满足租住基本需要。
调入的急需高层次人才配租标准为100平方米左右周转住房,柔性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配租标准为55平方米左右公寓式周转住房。
第六条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配租:(一)申请。
市急需高层次引进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用人主管部门统一向市人才办提出配租申请。
(二)房源调配。
按照“优先服务、重点保障”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房源情况,市人才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研究确定拟配租的房源。
(三)选房。
市人才办会同用人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报到先后顺序,组织申请人依次选房。
报到时间相同的组织抽签,并按抽签顺序选房。
(四)配租登记。
申请人选定房屋后,市人才办会同用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签订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
市人才办会同用人主管部门和配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出具书面配租通知书。
配租人持配租通知书到周转住房物业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根据《青岛市面向海内外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公告》规定,周转住房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三年,三年内免收租金。
人才梯队管理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人才梯队管理)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壹条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筹,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租赁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周转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壹领导下开展,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的配租工作,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年度引才需求计划,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租赁性房源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周转住房所于区房产运营单位负责租金收取和房屋养护维修等工作。
申请配租程序及标准第五条经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壹)从本市外引进到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二)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无住房。
第六条申请程序:(壹)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于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于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和证明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1、申请人填写且加盖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附后);2、家庭成员户籍和身份证明;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于青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书,且说明原因。
第七条配租程序:(壹)调配房源。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求计划,统筹调配安排房源。
(二)制定配租方案。
按照“优先服务、重点保障”的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配租方案,对《办法》第二条前3款的人选予以优先考虑。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 青发[ ]19号,以下简称《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 以下简称周转住房) 是指政府投资建筹, 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租赁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周转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的配租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年度引才需求计划,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租赁性房源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周转住房所在区房产经营单位负责租金收取和房屋养护维修等工作。
申请配租程序及标准第五条经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一) 从本市外引进到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无住房。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 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在单位公示7天, 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和证明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1、申请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 附后) ;2、家庭成员户籍和身份证明;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4、住房情况证明;5、其它证明材料。
( 二) 审核。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 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在青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书, 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配租程序:( 一) 调配房源。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求计划, 统筹调配安排房源。
( 二) 制定配租方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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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4〕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7日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满足本市人才住房需求,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实现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结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6个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建设办)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第三条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二)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三)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四)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五)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见附件)。
第四条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才公寓申请表;(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三)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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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6-09-20青政发〔2015〕27号2015-11-30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引进人才规划和科技孵化器建设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市)、功能区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每年6月底前开工。
第七条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当与科技孵化器分布和人才结构相匹配。
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
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一)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所属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市、区(市)和功能区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建设主体。
(二)用人单位自建。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
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建设主体,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2.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者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3.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三)按比例配建。
园区按照科技孵化器项目的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
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
(四)市场运作。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转化部分存量政策性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筹数量。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也可以通过落实商品住房房源定向供应,根据人才层次分别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九条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一)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的办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第十条原则上只租不售(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除外)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由市、区(市)、功能区财政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建筹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定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
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租赁型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
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功能区可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五条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第四章分配管理第十七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创新人才、投资创业人员和创客,并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标准见附件)。
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人才、创业人员和创客可本着“就近安排、满足急需”的原则优先配租,并可在租金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对高端人才,结合其居住需求可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也可提供产权型人才公寓;对其他人才,主要通过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解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
第二十条区(市)、功能区筹集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区(市)、功能区引进的人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属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
市财政投资筹集的部分人才公寓,重点面向办公地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以及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以上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
第二十一条市级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经市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分配。
分配程序为:(一)申请登记。
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评分排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
排序结束后按照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选。
(五)配前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六)公开选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七)签约备案。
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签约结束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将签约情况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区(市)、功能区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区(市)、功能区根据房源和引进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分配;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