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6-09-20青政发〔2015〕27号2015-11-30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82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15fa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f5.png)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优化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流程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二次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便于二次装修工程及时交付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效青岛建设,特制定本监督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简称“二次装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非居住类房屋建筑。
本通知所指的二次装修活动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特定区域内的房屋外立面改造(含节能改造)、主体承重结构需要重大变动的建筑物、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不适用本实施通知。
二、工程分类我市二次装修工程分为特殊类二次装修工程和一般类二次装修工程两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1]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a8ac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d5.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治安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单位和个人出租、承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旅馆业除外)居住,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出租的房屋应当合法,违法建筑、逾期临时建筑不得出租。
三、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单位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公安派出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或发给《暂住人口准住证》。
出租人凭出租登记证明或《暂住人口准住证》到房产、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二)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五)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
五、房屋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一)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和其他合法证件;其中,暂住人口须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二)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三)未经批准,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青岛公租房收费标准

青岛公租房收费标准在青岛市,公租房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的出现,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也帮助他们解决了住房问题。
但是,对于公租房的收费标准,很多人可能还不是很清楚。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青岛公租房的收费标准。
首先,公租房的收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租金,另一部分是物业管理费。
对于租金,根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调整。
一般来说,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是相对较低的,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而对于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公租房小区的日常维护、清洁、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合理,不得擅自调整。
其次,关于公租房的收费周期,一般来说是按月收费。
租户需要在每个月的特定日期前将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交纳到指定的账户上。
对于逾期未交纳的情况,一般会按照一定的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因此,租户需要严格按时缴纳费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再次,对于公租房的收费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交纳。
在缴纳费用时,租户需要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物业管理处进行转账或交纳现金,并及时保存好交款凭证。
这样不仅可以及时有效地完成缴费,也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效的证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租房的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租户需要保持关注。
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租户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规划。
总的来说,青岛公租房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租户在租住公租房时,需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并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青岛公租房的收费标准,为大家的居住生活提供一些帮助。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4]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4]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823c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55.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14〕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7日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满足本市人才住房需求,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实现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结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6个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建设办)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第三条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二)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三)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四)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五)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见附件)。
第四条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才公寓申请表;(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三)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9月7日青政发〔1991〕211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归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市直管国有房产和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前款规定管理的房产,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市房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
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管的房产,可以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房产经营单位经营。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公有房产或利用公有房产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和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所有权单位是指,依法拥有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房产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办法》及本细则所指房产经营单位是指,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从事房产出租、买卖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
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管理第六条公有房产实行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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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
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装修及配套应遵守本标准;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风格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6〕55号)
中有关施工和验收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每个住宅单元应设分户信报箱,信报箱应集中设置;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七条电力、供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除一楼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墙面镶贴仿大理石瓷砖外,其他室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内墙乳胶漆。
第三章户内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十条起居厅、卧室:地面铺装强化复合木地板或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踢脚线;墙面、棚面刷白色乳胶漆。
第十一条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镶贴瓷砖,顶棚吊装PVC或者铝合金扣板,吊顶加配吸顶灯;厨房配备整体橱柜及不锈钢洗菜盆(含节水型龙头),配备燃气灶和排油烟机,并按规范对接排油烟机管道和油烟气排放竖井;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洗手盆(含节水型龙头),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冷热水管,暗卫生间安装排气扇。
第十二条阳台: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棚面刷白色乳胶漆;如在阳台预设洗衣机摆放位置,需预留给排水接口及电源插座,洗涤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三条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钢制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塑钢窗或阻热性铝合金窗(同时安装纱窗),窗玻璃选用中空玻璃。
第十四条灯具:室内所有光源均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不得采用白炽灯,卫生间应采用防水型灯具。
第十五条各功能区电视、电话、网络插口、电源插座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家用电器和设备的摆放、安装位置以及防水、防火安全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安装到位。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项目房源可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太阳能
热水系统,系统采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标准为我市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基本标准,实际施工的装修及配套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可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适当提高装修及配套标准。
第十八条在商品房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其所建公共部位建设标准应一致。
第十九条目前开工在建但尚未交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根据本标准制定本辖区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2010年印发的《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