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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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无力购买市场住房的人们,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不仅能满足城市发展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更能促进社会公平,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而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则是其落地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一、保障性住房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针对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建立符合其经济实力和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规划应以城市居民收入和住房成本为基础,结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根据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和经济运行模式制定,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对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是改善和保障自身住房品质的必要途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在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住房质量的前提下,要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现:(1) 加强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实现保障性住房的社会化建设。

(2) 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以市场化手段,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和需求双重体系。

(3) 加强政府职能,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政策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 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在保障性住房规划中,建设模式的选择是关键一步,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从而满足不同收入层的居民的需求。

建设模式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1) 公共建设模式:由政府出资,自行建设公共住房,或委托第三方建设住房,出租或出售给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人士。

(2) 直接补偿模式:低收入家庭形成一定规模后,直接获得政府或社会的财政补贴,以便选择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3) 公共租赁模式: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选择土地,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拥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居民。

3. 保障性住房的空间规划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必须兼顾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空间匹配问题。

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让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互匹配,避免社会排斥现象的出现。

(完整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完整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 总则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 术语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之思考及建议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之思考及建议

房。
公共租赁住房引导居民通过租房 则,部分申请条件不够合理。
目前,廉租房制度解决了低收入 解决居住问题,不仅提高了住房资源
1. 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和有非本
家庭的住房困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有效利用率,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范围, 市户籍人员的申请准入标准不一致。
制度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 同时也减少了群租带来的隐患,实现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 :“单身申
同样,婚姻核查是 2017 年管理系 统新增的核查项目,申请审核需先经 过婚姻核查,待 1-2 天结果反馈后才 可提交至区中心进行住房核查。但在 实际操作中经办人员发现,后续若要 修改基本信息,无论是否涉及人员信 息更正 , 均需再次经过婚姻核查,等 待 1-2 天结果反馈。重复的婚姻核查 流程不仅增加了审核时间,也降低了
合申请区筹房源人员条件的必定符合
申请市筹房源的条件。但目前公共租
赁住房的管理系统并未优化,两者的
申请途径不可转化,若申请人原本申
请的为市筹房源,现想转换成区筹房
但未购入住房的,需按照原有住房计 面积可不作计算。因此,部分申请人
算住房建筑面积。B 家庭丈夫为本市 会利用此条款“钻空子”,将户籍迁至
常住户口,妻子为非本市户籍人员,5 郊区住房后立即提出申请,从而规避
年内若出售或者赠出原有住房,原有 住房面积计算。
住房建筑面积则不作计算。
(二)房源供不应求
两个申请家庭虽然住房情况相同,
目前,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但结果却可能是截然不同的,A 家庭 主要包括市筹杨浦区的新江湾尚景
因为原有住房建筑面积需计算而不符 园、徐汇区的地产馨宁公寓和地产馨
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B 家庭因 逸公寓、普陀区的地产馨越公寓和闵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房管保[2010]43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上海出台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上海出台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术. 凡 符合 市 建筑 节 能 项 目专 项 数 写入 住宅 使用 说 明书 也就 是 扶持办法的 . 可 申请 建 筑 节 能 专 说 . 不 能笼 统地 写保 温材 料名 称 . 项 扶持 资金
对号人座” 即可 . 无需 对 节 必 须将 保温 材料 是有 机 、 无机 、 有 材 料 “ 保 障房 外墙 内保 温能 否选 用 机 与无 机相 结合 的 ; 内保 温 、 外 保 能 等方 面再做 一一 计算
按 图 索 骥 无 需 计 算
该《 指 导意 见》 还 有 一 个 最 大
布 了《 上 海 市 保 障性 住 房 建 筑 节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能设 计 指 导意 见 》 。自 2 0 1 4年 3 B 级 。此外 , 商 品房 等其 它建 筑 , 月 1日起 . 上 海 市 提交 施 工 图设
施 工 要 求 和标 准都 有 详 尽 规 定 .
《 指导意见》 强调 , 本 市 新 建 并 列 出 了真 空保 温 板 、 硬 泡 聚氨 挤塑聚苯板 、 模 塑 聚 苯板 、 的保 障性 住 房 . 应 将 其 围护 结 构 酯 板 、 泡沫 玻璃 板 、 发 泡水 泥板 的保 温 材 料 、 厚 度及 热 工 性 能 参 岩 棉带 、 的厚 度 、 热工 性能 等指 标 , 设 计 时 只要 “ 按 图索 骥 ” . 根 据使 用 保 温
根 据 上 海 市 建 筑 市 场 的 实
为 防火 加 “ 紧箍 咒 ”
计 算 和 综 合判 断 : 一 是建 筑 体 型
际情 况 .考 虑 到 保 障 房 的特 殊
为 加强 建筑 安全 防火 . 《 指 导 系 数 不 得 大 于 0 . 4 5 : 二 是 不 得 设 台的居住 空 间开 间窗墙 比不应 大 开间窗墙 比不应大 于 0 . 6 O : 五是外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13号)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二)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五条(住房面积的计算)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2012年12月前言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的配套建设(基地内),明确配套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同时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配套建设,切实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特编制本配套建设管理导则。

《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共同牵头,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起草,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编制,经征询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定稿。

《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也对《导则》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导则》包含总则、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接管、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等八个部分内容。

《导则》是首次在配套建设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提升编制完成的,在先行试用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导则》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目次1 总则 (1)1. 1编制目的 (1)1. 2 适用范围 (1)1. 3 基本原则 (1)1. 4 总体要求 (2)1. 5 术语 (3)2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4)2. 1城市道路 (4)2. 2 交通 (4)2. 3桥梁、河道 (5)2. 4道路绿化 (6)2. 5管线综合 (7)2. 6排水(雨水、污水) (7)2. 7给水 (8)2. 8燃气 (8)2. 9 供电 (8)2. 10信息通信 (9)2. 11 邮电 (9)2. 12 环卫 (9)3 公建配套设施 (11)3. 1 基础教育设施 (11)3. 2 行政管理设施 (13)3. 3社区服务设施 (14)3. 4社区商业金融设施 (15)3. 5社区公共绿地 (16)3. 6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6)4 建设管理 (18)5竣工验收 (18)6 移交接管 (20)7资金来源 (21)8 使用管理 (22)附录A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附录B 名词解释 (24)附录C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26)条文说明 (29)1 总则1. 1编制目的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以下简称“大社区”)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的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针对大社区配套工程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开办运营等方面的特殊性,通过编制和颁布《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以下简称“导则”),明确大社区配套的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大社区配套建设,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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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3.0.6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
3.0.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0.9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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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目 次
1总则………………………………………………………1
2术语………………………………………………………2
7.3强电设计…………………………………………13
7.4弱电设计…………………………………………15
附:条文说明……………………………………………17
1总 则
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6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术 语
2.0.1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0.13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4 建筑设计
4.1 设计原则
4.1.1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
4.1.2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2.0.5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 总平面设计
3.0.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2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3.0.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6室内环境与装修…………………………………………10
6.1室内环境……………………………………………10
6.2装修………………………………………………10
7设备设计………………………………………………13
7.1给排水设计………………………………………13
7.2燃气设计…………………………………………13
2.0.2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3总平面设计………………………………………………3
4建筑设计…………………………………………………5
4.1设计原则…………………………………………5
4.2成套小户型住宅………………………………………5
4.3成套单人型宿舍………………………………………7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9
3.0.10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
3.0.11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
3.0.12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1.0.3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表3.0.3-1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
外环线以内
(辆/套)
外环以外
(辆/套)
机动车停车位
0.3
0.4
非机动车停车位
1.2
1.2
表3.0.3-2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
外环线以内
(辆/居室)
外环线以外
(辆/居室)
机动车停车位
0.15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
0.75
0.75
3.0.4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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