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求暂行规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房管保[2010]43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上海出台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术. 凡 符合 市 建筑 节 能 项 目专 项 数 写入 住宅 使用 说 明书 也就 是 扶持办法的 . 可 申请 建 筑 节 能 专 说 . 不 能笼 统地 写保 温材 料名 称 . 项 扶持 资金
对号人座” 即可 . 无需 对 节 必 须将 保温 材料 是有 机 、 无机 、 有 材 料 “ 保 障房 外墙 内保 温能 否选 用 机 与无 机相 结合 的 ; 内保 温 、 外 保 能 等方 面再做 一一 计算
按 图 索 骥 无 需 计 算
该《 指 导意 见》 还 有 一 个 最 大
布 了《 上 海 市 保 障性 住 房 建 筑 节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能设 计 指 导意 见 》 。自 2 0 1 4年 3 B 级 。此外 , 商 品房 等其 它建 筑 , 月 1日起 . 上 海 市 提交 施 工 图设
施 工 要 求 和标 准都 有 详 尽 规 定 .
《 指导意见》 强调 , 本 市 新 建 并 列 出 了真 空保 温 板 、 硬 泡 聚氨 挤塑聚苯板 、 模 塑 聚 苯板 、 的保 障性 住 房 . 应 将 其 围护 结 构 酯 板 、 泡沫 玻璃 板 、 发 泡水 泥板 的保 温 材 料 、 厚 度及 热 工 性 能 参 岩 棉带 、 的厚 度 、 热工 性能 等指 标 , 设 计 时 只要 “ 按 图索 骥 ” . 根 据使 用 保 温
根 据 上 海 市 建 筑 市 场 的 实
为 防火 加 “ 紧箍 咒 ”
计 算 和 综 合判 断 : 一 是建 筑 体 型
际情 况 .考 虑 到 保 障 房 的特 殊
为 加强 建筑 安全 防火 . 《 指 导 系 数 不 得 大 于 0 . 4 5 : 二 是 不 得 设 台的居住 空 间开 间窗墙 比不应 大 开间窗墙 比不应大 于 0 . 6 O : 五是外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2010-1239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239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2.1规划设计 (2)2.2交通 (3)2.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3.1设计原则 (6)3.2单元设计 (6)3.3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4.1配套原则 (9)4.2市政公用配套 (9)4.3公建配套 (11)4.4绿化配套 (12)4.5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5.1建筑节能 (14)5.2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上海市保障房设计标准

上海市保障房设计标准是为了确保保障房建设的质量和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保障受援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房建设,提高保障房的社会效益。
以下是上海市保障房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保障房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规定,根据各类保障对象的需要,设置不同类型和面积的保障房,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公共服务、商业设施等功能。
2. 布局和朝向:保障房建筑布局应合理,既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同时也需要考虑本地区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布局,保障房建筑的朝向应根据建筑位置和保障对象的生活习惯合理设置,确保室内采光和通风条件良好。
3. 建筑自然环境:保障房建筑应考虑周边景观因素和生态环境,如公园、绿地、水系等,力求减少建筑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4. 建筑安全性:保障房建筑应满足相应的抗震、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性标准,确保建筑的安全。
5. 环境卫生:保障房建筑内部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卫生标准,保障房建筑周边的环境卫生应做到清洁整齐,垃圾清运及时,确保保障对象的身体健康。
6. 能源设施:保障房建筑应具备一定的节能和智能化设施,如太阳能、地源热泵、智能家居等,实现节能减排和智能管理。
7. 建筑标识:保障房建筑的标识应明确、规范化,明示详细的业主信息、建筑物管理情况、公用设施等信息。
总之,上海市保障房设计标准通过规范保障房建设,提高住房质量,确保受援家庭住房需求的满足,促进了城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2012年12月前言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的配套建设(基地内),明确配套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同时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配套建设,切实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特编制本配套建设管理导则。
《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共同牵头,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起草,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编制,经征询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定稿。
《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也对《导则》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导则》包含总则、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接管、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等八个部分内容。
《导则》是首次在配套建设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提升编制完成的,在先行试用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导则》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目次1 总则 (1)1. 1编制目的 (1)1. 2 适用范围 (1)1. 3 基本原则 (1)1. 4 总体要求 (2)1. 5 术语 (3)2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4)2. 1城市道路 (4)2. 2 交通 (4)2. 3桥梁、河道 (5)2. 4道路绿化 (6)2. 5管线综合 (7)2. 6排水(雨水、污水) (7)2. 7给水 (8)2. 8燃气 (8)2. 9 供电 (8)2. 10信息通信 (9)2. 11 邮电 (9)2. 12 环卫 (9)3 公建配套设施 (11)3. 1 基础教育设施 (11)3. 2 行政管理设施 (13)3. 3社区服务设施 (14)3. 4社区商业金融设施 (15)3. 5社区公共绿地 (16)3. 6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6)4 建设管理 (18)5竣工验收 (18)6 移交接管 (20)7资金来源 (21)8 使用管理 (22)附录A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附录B 名词解释 (24)附录C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26)条文说明 (29)1 总则1. 1编制目的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以下简称“大社区”)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的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针对大社区配套工程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开办运营等方面的特殊性,通过编制和颁布《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以下简称“导则”),明确大社区配套的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大社区配套建设,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沪建建管〔2016〕250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250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在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应用,现将应用推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目标各区县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应当加大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2016年以市属大型居住社区中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为重点组织推广应用,2017年起应当在当年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明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鼓励不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用BIM技术。
二、核算标准本市明确应用BIM技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中需增加的费用,根据应用阶段、内容和规模不同,按以下标准计入成本。
该费用主要用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咨询服务和配套软硬件以及设计施工建模和分析模拟等增加的费用,并应当专款专用:(一)实施设计、施工阶段(含构件加工)应用的,按照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实施施工阶段(含构件加工)应用的,按照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实施构件信息模型用于工厂预制生产的,按建筑面积增加5元/平方米。
(三)实施建设基于BIM的运营管理系统的,按建筑面积增加5元/平方米。
以上标准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项目按照10万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按照30万平方米计算。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规划设计 (2)交通 (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设计原则 (6)单元设计 (6)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配套原则 (9)市政公用配套 (9)公建配套 (11)绿化配套 (12)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建筑节能 (14)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