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二十七条 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 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 二十八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办 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九条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 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中有关 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 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01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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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
基本信息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下发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 法》,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的
目的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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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
第一章
2
第二章
3
第三章
4
第四章
5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 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2023北京公租房新政策

2023北京公租房新政策"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当完成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的目标任务,基本建立了以设计、建筑、评价、运维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编制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结合"十二五'时期公租房建设管理的实践,在2023年出台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基础上,今年编制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地方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设计和建设,全面提升建设管理品质。
标准在公租房人性化、精细化设计方面的特点突出。
标准还创新性引入评价制度,以住区环境和建筑单体为主要评价对象,从住区环境、建筑单体及室内环境两大方面的15个分项进行判定,各项判定结果均为满意的,评价结果为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不予交用。
该标准对公租房的住区环境、室内环境等设置了15大指标,只有全部达标才能交付使用,比如公租房500米内须有公交站、设置出租车等候点、应有非机动车停车位等等。
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安排对象很明确,主要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收入处于中等偏下、既买不起商品房也不符合经适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夹心层'。
对于这一群体来说,租住公租房平稳、放心,能够在城市里有一席之地,并且房租低,降低了生活成本,无疑可以提升幸福感。
不过,公租房虽好,近年来也没少被吐槽,个别地方甚至被"用脚投票',造成空置铺张。
为什么呢?由于不少公租房在选址、交通、配套等方面不尽如人意。
比如位置偏远还能理解,有的不仅偏居一隅,还缺乏交通配套,让许多上班族"十动然拒';有的光线不好,有的没有晾晒空间,有的施工质量有问题,说白了,虽然租金廉价,但"价廉得不物美'。
应当说,不同人对居住环境要求不同,公租房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也不行能满意每个人的需要。
但是缺乏基本配置,居住基本需求不能充分满意,那也就"食之无味',消减了这一惠民性政策的含金量。
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四)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五)受理家庭申请户型调整、调换、续租申请,并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六)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开展日常检查,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七)依据租赁合同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备设施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九)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物业服务;(十)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北京市租赁房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租赁房产管理规定引言北京市租赁房产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北京市租赁房产市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租赁房产活动的各方。
租赁合同1. 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中应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租金、租期、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
2. 租金支付周期一般为每月,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周期。
3.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租金。
房屋维修和保养1. 出租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2. 承租方应按照合理使用标准使用房屋,不得进行损坏或改变原有结构。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协商解决维修事宜,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退租和违约1. 租赁期满,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房屋,并进行房屋交接。
2. 若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若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严重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违法行为和处罚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2.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租赁房产市场的监管,确保合法租赁权益的实施。
结论北京市租赁房产管理规定旨在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各方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租赁环境。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改)正文:----------------------------------------------------------------------------------------------------------------------------------------------------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2007年11月3日发布根据2011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登记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
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北京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所有并授权相关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
直管公房的租赁涉及到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合同之前,租赁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来说,租赁方应当是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且符合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租赁方还需要通过资格审核,以确保其确实有租赁直管公房的需求和资格。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有责任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并负责房屋的基本维修和保养。
这包括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同时,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对承租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承租方而言,其权利主要包括在租赁期内合法、稳定地居住使用房屋。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然而,承租方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先,承租方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租金的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房屋的地段、面积、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方面,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规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政府规划、房屋维修等,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还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
同时,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
2023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

2023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2023年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一、背景和目标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住房问题一直是困扰广大市民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市政府推出了公租房政策,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环境,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二、收入线标准和证明材料公租房的申请首要考虑的是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情况。
根据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或个人年收入低于4.5万元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对于收入超过上述标准但有特殊情况者,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这些证明材料通常包括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
三、特定条件除了收入标准外,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1. 户籍:申请人需具有北京市户籍。
对于非北京市户籍但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人员,需满足一定的居住和就业年限要求。
2. 住房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北京市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对于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需在申请公租房前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
3. 年龄: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轮候库管理流程申请公租房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网上申请: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住房保障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2. 提交材料:按照网站提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3. 审核: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或实地考察。
4. 公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5. 配租: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进入公租房轮候库。
根据家庭人数、收入情况等因素,住房保障部门会为申请人分配适合的公租房。
6. 入住:申请人按照分配的房源办理入住手续。
入住时需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押金。
五、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申请公租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人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新政正式发布

为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提高 住房保障科学水平、加大保障力度的 决心。统一补贴申请标准《通知》称, 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外,其余各区实行统一的公租房
分档补贴比例。具体标准为:申请当 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 2400元;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 住房;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 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
高至70%;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 至1600元(含)之间的承租家庭,补 贴比例由25%提高至50%;人均月收入 在1600元(不含)到1800元(含)的,
仍旧维持25%补贴;人均月收入在1800 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 庭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25%;人均月 收入超过2000元(不含)但不高于 2400元
,应向所在的街道(乡镇)等基层部 门主动提出相应申请。可以说,《通 知》的出台,是完善我市公租房租金 补贴机制的积极举措,有利于加快推 进我市公租房保障模式由“以实物
配租为主”向“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 并举”转变,对构建首都科学合理的 保障房发展体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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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对于提高租金补贴后,支付公 租房租金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明确 经相应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区县 政府酌情提高租金补贴。该机制的建 立是对原有政策的积极补充,也是
对住房保障工作“以区为主、全市统 筹”的进一步诠释。变更应主动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通知》于今年11 月1日起实施,新规适用后,相关家庭 如要想享受新政策的相关优惠
但低于60平方米的部分,将纳入补贴 范围,其他廉租家庭仍按原有标准予 以补贴,补贴力度不会降低。这一调 整充分考虑了承租家庭的居住品质提 升的需求。补贴升档,加大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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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公租房住房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九年八月一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公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
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公租房房定义:
4.1.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
严格监管。
5.2.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六、保障方式:
6.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6.2.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七、保障形式: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监管方式: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9.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9.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9.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受助对象:
10.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10.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十一、政策资金:
11.1.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
营的投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11.2.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动确定公共租赁住
房租金,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11.3.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十二、申请、入住、缴纳租金程序:
12.1.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12.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其中,符
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12.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
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十三、撤销规定:
13.1.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13.2.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
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13.3.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
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13.4.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十四、附件:
附件1:建筑设计
2.2.1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
注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注2: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
注3:单居套型可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
2.2.2层高应为2.7m。
2.2.3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
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0.9米。
2.2.4 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施设备。
2.2.5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
2.2.6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7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装条件。
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0w/m2·k时,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2.5电气设计
2.5.1每套住宅设独立的预付费式电度表(或采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电表箱安装在楼内公共区域。
2.5.2 用电指标见表2.5.2-1
2.5.3 在公共区域内配备可视监控系统。
2.5.4 弱电设计标准见表2.5.4-1
2.6 室内外装修设计标准
2.6.1公共租赁住房室内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
装修标准不低于表2.6.1-1标准。
2.6.2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保修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附件2:
的指导意见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
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财
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
京建住〔2009〕525
号
2009年7月17日2009年8月1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
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
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
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
会
2010年7月22日2010年7月22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