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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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昆明市政府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购买或拨用土地供应的住房,租用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居住的一种住房形式。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的出台旨在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的居住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该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政府购买的租赁住房和以其他方式供应的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具体的资格条件会根据市政府的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昆明市将建立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的管理机制。

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来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户口簿等。

在租赁住房分配时,将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租赁住房。

四、租赁合同和费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租赁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租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中将明确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租户和房东都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

在租赁费用方面,昆明市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支付性。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使用权益,昆明市政府将加强住房维修和管理的力度。

建立健全住房维修基金和管理机制,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和改造,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性。

同时,通过加强执法和监督,打击违规行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为了让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能够更好地生活和工作,昆明市政府将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民政府《关于进⼀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作的若⼲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向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规划、统⼀计划、统⼀筹集标准、统⼀对象、统⼀合同范本、统⼀价格标准、统⼀时间安排和统⼀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计⽣、统计、地税、⼯商(物价)、建筑⼯务以及⾦融办、信息办、⼈民银⾏、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初审。

第⼆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产业政策、⼈⼝政策和⼈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地供应和资⾦安排。

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眉山城区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新就业人员,是指新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眉山城区户籍,在眉山城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平衡、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行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人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由政府或用人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眉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国资、税务、统计、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改造)、配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第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开发项目面积的3%的比例和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纳入相应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包括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等。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第六条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二)公租房实际需求;(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第七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1'J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匸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第九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4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等方式实施。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事先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0]3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0]3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0]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1 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3 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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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所辖区域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管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工作。

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储、管理和资金筹措。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售)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回购、收购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指定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二)政府指定机构向社会收购、回购或租赁的住房;(三)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出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房屋建安成本核算,并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政府出资在市场上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租金使用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一)中央、省、州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部分资金;(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安排资金中的部分资金;(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储、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家庭:1、符合本县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2、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无转让私有住房或涉及转让、转租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家庭:1、申请人取得本县《暂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部门1年以上(含)完税证明;2、符合本县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3、在本县无私有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无转让私有住房行为的;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三)以上申请人含企业职工及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籍的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5、其他(如残疾证、优抚证等)。

(二)非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的家庭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的《暂住证》;3、申请人在本县缴纳的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的收入证明材料;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一)私有住房;(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自管公房);(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的原住房面积;(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五章申请及办理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长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将申请及相关资料报所属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二十四条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报乡镇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户口所在社区或实际居住区进行张榜公示5日。

乡镇人民政府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公示情况报送县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申请资料、公示等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张榜公示7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行登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七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按家庭保障人口数确定配房户型。

原则上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以一室一厅户型为主,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以二室一厅户型为主。

第二十九条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请家庭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户型面积轮候配租,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家庭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确认的申请家庭,轮候下一期。

第三十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家庭,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30日内,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指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每三年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

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应控制在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70%以下。

第三十三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员。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掌握住户的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有关手续;协助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将巡查结果定期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及配套设施设备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租人可依法追缴,或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按程序申报审核租赁资格,对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继续承租。

合同期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

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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