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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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

成住建发〔2020〕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16日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

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和确认人才安居资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别做好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租售对象第五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

区(市)县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其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二)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公寓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支持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2. 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需求;3. 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4. 缴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5. 入住管理: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租金标准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2. 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2. 爱护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和环境;3.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管理规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优秀人才在城市落户,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也是为了解决人才住房问题,保障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规定。

这些公寓通常靠近大型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以提供高性价比、高品质的住房,方便人才生活与工作。

一、人才公寓租赁模式人才公寓一般分为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和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

企事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一般由他们自主规划,独立建设,管理运营。

而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它们的管理与运营则往往交由第三方物业公司来完成。

二、人才公寓管理方式人才公寓管理一般由专业机构承担,其具体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了人才公寓的运维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和环保管理。

这些方面的工作,需要在保障人才公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提高人才公寓生活的质量和方便性。

1. 运维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才公寓运维体系,规定人员、设备、物资的使用和维护规范,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操作问题。

同时建立一个有效的通讯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沟通和工作实施。

2. 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物业管理方面,需要实现每日清洁卫生,及时处理各类报修问题,加强安全巡查和管理,为住户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

要建立健全的物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服务管理提供适用的生活服务,如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垃圾管理、环境维护等,为住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

还要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及时了解服务质量和用户反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人才公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因素。

因此,人才公寓管理方应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实行严格的门禁、巡逻等制度,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5. 环保管理环境保护是人才公寓管理的重点。

管理方应制定环保计划,实施垃圾分类、清理垃圾、植树造林、节约用电等多项环保措施,提高居住人员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人才公寓租赁管理规定1. 住户资格人才公寓所面向的居住人员均为符合国家人才政策,拥有高学历、技能、创新能力等优秀人才的优秀人才。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

人才公寓租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租户管理,维护租户利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人才公寓管理需要,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和租户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同时,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对租户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制定相应租户管理方案,明确租户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租户行为,提高公寓管理水平。

第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依法保障租户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租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租户拥有人身自由、住宿环境卫生、生命财产安全等权利。

第六条租户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租赁物品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占用他人私人空间。

第七条租户有义务按规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拒绝缴纳或恶意拖欠。

第八条租户有义务遵守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租户有义务保守租户信息,不得泄露他人隐私,不得利用他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条租户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随意使用明火,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三章租户管理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户档案,记录租户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等情况。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供温馨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严格管理,定期组织租户参加消防演练、安全培训等活动,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租户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租户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影响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者,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报警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多次违规的租户,人才公寓租户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责令其搬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人才公寓承租人负责解释,并于租户签订合同时进行告知。

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助推洛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办法(试行)》(洛办〔2018〕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年人才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指洛阳市政府为解决青年人才住房需求而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寓的分配、运营及管理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寓的分配、运营及管理使用坚持“政府主导、限定范围、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青年人才入住管理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青年人才的认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业务职责共同做好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寓的分配及管理使用;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负责公寓的资产管理及维护修缮;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公寓的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

公寓的日常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包括公寓的安全保卫、环境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六条申请入住公寓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青年人才认定标准。

青年人才是指我市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驻洛高校、我市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职引进,或在我市创办经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企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QS 世界大学最新综合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全职引进是指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限制。

(二)申请入住公寓的适用对象应当在我市城市区无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且在我市城市区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市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分配使用,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和分类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配合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1—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年度供给计划,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土地供应。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及户型规划。

税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统建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工程造价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才流动性也越来越大,人才公寓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才的青睐。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我们制定了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

二、租赁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特别是那些需要短期或中期居住的人才,包括实习生、外派员工、项目组成员等。

三、租赁标准。

1. 房屋类型,人才公寓提供单人间、双人间和多人间供租。

2. 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类型和面积不同,设定不同的租金标准,以满足不同人才的需求。

3. 租期要求,租期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4. 押金及其他费用,根据房屋类型和租期长短,设定相应的押金及其他费用标准。

四、租赁流程。

1. 提交申请,员工向公司提出租赁申请,填写租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确认,公司对员工的租赁申请进行审批,确认租赁房屋类型和租期。

3.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期、押金及其他费用等事项。

4. 入住安置,公司安排员工入住人才公寓,并进行相关入住登记手续。

五、管理服务。

1. 房屋维护,定期对人才公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设施完好。

2. 安全保障,加强人才公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居住安全。

3. 生活配套,提供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和服务,如洗衣房、健身房、公共休息区等。

4. 服务热线,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解决员工在居住期间的各种问题和需求。

六、租后管理。

1. 租期延长,如员工需要延长租期,需提前向公司提交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

2. 退房流程,租期结束后,员工需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清理个人物品并交还房屋。

七、实施效果。

通过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人才的住房需求,提高人才的居住舒适度和满意度,进而增强公司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公司对人才的管理和服务,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八、总结。

人才公寓租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公司对人才关怀的体现,也是公司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住房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成立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职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租赁政策、审核租赁资格、监督租赁合同执行等。

第三章租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租赁对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地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 第七条租赁条件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本地区人才认定标准;2. 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租赁程序# 第八条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工作证明、人才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 第九条审核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

# 第十条配租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公寓,并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一条入住签订合同后,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公寓钥匙。

第五章租赁合同与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

# 第十三条租金和押金租金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押金按照一个月租金标准收取。

# 第十四条费用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使用规定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公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 第十六条维护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七章退出与续租#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租赁期满或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时,应退出公寓。

# 第十八条续租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申请续租,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违规行为承租人有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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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贝y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为在武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原则。

面向全县企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 《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所列的
1-6类人才及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2. 在武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
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高级技师的养老保险缴纳时间放宽至六个月,来武创业人才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不受限制);
3. 至今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无住房。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有住房:
1. 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2. 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3. 提出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第七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 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从学信网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户籍证明(拍照片打印出来)、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审核。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和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三)公示。

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同时,通知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安置。

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人才层级和贡献情况确定房源选择顺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房源安置,并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

(五)签约入住。

申请人凭《武义县人才公寓安置通知书》与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四、租住管理
第九条人才公寓为“周转用房”,租期对照承租人的劳动服务合同有效时间确定,最多为 3年。

租赁期满后一般不得续租。

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3个月向县人才服务中
心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可以续签一次,续住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人才公寓租金以当年我县公租房市场价为基准价,承租期在3年及以内的,按基准价的 50%缴纳。

经批准延长承租期的,租金标准按基准价的 80%缴纳。

租金实行一年一交,具体交纳时间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武义县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所列的1-2 类人才,免收人才公寓租金。

第十一条承租期内的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燃气费、水电费等由租住人承担。

第十二条分配租赁原则
(一)人才公寓分配租赁的原则为“自愿申请、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综合排名、依次选房”。

(二)人才公寓租赁时,人才公寓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租赁条件人才的需求的,实行等候租赁制度,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专业技术资格 / 职业技能资格和学历的高低、工作时间长短、企业贡献度等因素,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统筹确定租赁对象。

(三)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入住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退租规定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解除租赁协议,由县人才服务中心责令其立刻退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1. 租住人与居住人不一致的;
2. 租住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3. 租住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4. 发现存在伪造、虚报申报材料的;
5. 有触犯法律行为,被检察机关起诉的;
6. 连续 6 个月及以上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7. 租住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8. 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五、附则
第十四条成立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租赁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人才公寓的租赁分配和协调工作。

1. 县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等工作;
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租赁申请的受理、租赁资格的审核工作;
3.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申请人相关住房情况和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的核查、人才公寓资产维护、物业管理等工作;
5. 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资产管理、租赁协议的签订、租金收取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资产管理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在人才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五年十二月
武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序号:
2. 需附材料: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技能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社保证明、一寸彩照2张;夫妻共住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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