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标准版)
fof基金合同范本

fof基金合同范本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投资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该基金,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1.1 “基金”指由乙方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的集合投资计划。
1.2 “投资”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向基金投入的资金。
1.3 “收益”指基金投资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1.4 “管理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1.5 “业绩报酬”指乙方根据基金业绩提取的报酬。
第二条投资金额和方式2.1 甲方同意向基金投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2.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将投资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投资期限3.1 本基金的投资期限为自投资款项到账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管理费和业绩报酬4.1 乙方应按照基金净资产的__________%每年向甲方收取管理费。
4.2 业绩报酬按照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__________%的部分,乙方提取__________%作为业绩报酬。
第五条收益分配5.1 基金收益应按照甲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5.2 收益分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______天内完成。
第六条信息披露6.1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基金的财务报告和投资情况。
6.2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查询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七条风险揭示7.1 甲方应充分了解投资基金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可能带来的损失。
2024年版金融业务合作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金融业务合作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作原则1.1 平等互利1.2 自愿合作1.3 风险可控第二条合作范围2.1 金融产品销售2.2 金融咨询服务2.3 金融技术支持第三条合作期限3.1 协议期限3.2 续约条件3.3 终止合作第四条合作内容4.1 产品定价4.2 销售策略4.3 客户服务第五条风险管理5.1 风险评估5.2 风险控制5.3 风险披露第六条信息安全6.1 信息保护6.2 信息共享6.3 信息安全违规处理第七条合作费用7.1 合作费用构成7.2 费用支付方式7.3 费用调整机制第八条业绩考核8.1 业绩指标8.2 考核周期8.3 奖励与惩罚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认定9.3 违约赔偿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调解机构10.3 法律适用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解除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保密泄露责任第十三条强制性规定13.1 法律法规13.2 行业规定13.3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4.2 合作双方的沟通协调14.3 合作期间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支持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原则1.1 平等互利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尊重对方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实现互利共赢。
1.2 自愿合作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开展金融业务合作。
1.3 风险可控双方应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第二条合作范围2.1 金融产品销售双方合作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
2.2 金融咨询服务双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规划、投资建议、市场分析等金融咨询服务。
2.3 金融技术支持双方在合作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金融业务的顺利进行。
证券合同资产信托契约6篇

证券合同资产信托契约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信托公司鉴于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信托服务,将特定的证券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以实现资产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证券合同资产信托契约:一、信托目的甲方通过本信托契约,将其合法拥有的证券资产委托给乙方,以实现资产增值。
乙方将按照本契约的约定,为甲方的利益,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甲方的证券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和运用。
二、信托资产1.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市场交易产品。
甲方在本契约签订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其持有的证券资产清单,并承诺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证券资产进行必要的查询和了解,以进行资产管理。
三、信托期限本契约的信托期限为____年,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计算。
信托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将剩余的信托资产及其收益返还给甲方。
四、信托管理1.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甲方利益,对甲方的证券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和运用。
乙方应当遵循合法、谨慎、勤勉的原则,为甲方的最大利益服务。
2. 乙方在管理和运用甲方的证券资产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进行资产管理,以实现甲方资产的增值。
3. 乙方应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及时向甲方报告资产管理和运作情况,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信托收益与费用1. 本契约的信托收益由乙方的管理成果决定。
乙方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剩余的信托收益支付给甲方。
2. 乙方有权按照本契约的约定收取合理的信托管理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风险揭示与承担1. 甲方应充分了解证券市场投资的风险,并自行承担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2. 乙方在管理和运用甲方的证券资产时,应遵循合法、谨慎、勤勉的原则,但仍无法避免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有关资产信托合同范本6篇

有关资产信托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信托业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特定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信托目的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其特定资产委托给乙方,希望通过乙方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托资产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产为甲方拥有的以下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请详细列明资产种类、数量、价值等)。
2. 甲方应保证其拥有上述资产的合法权利,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无瑕疵。
三、信托期限1. 本合同的信托期限为______年/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信托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对信托资产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资产返还给甲方。
四、信托管理1. 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
2. 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应积极实现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管理情况。
3. 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充分考虑甲方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五、收益分配1. 信托收益按照实际收益情况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2. 信托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六、风险揭示与承担1. 甲方应充分了解并承担其委托资产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等。
2. 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谨慎原则,但由于市场因素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时,乙方不承担损失责任。
七、费用与税收1. 乙方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可收取合理的信托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2.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依法代扣代缴。
八、合同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标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精选合集3篇)

标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甲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第1条前言和释义1.1 前言鉴于:(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爱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学问和推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全都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1.2.1 基金:()。
1.2.2 投资人:()。
1.2.3 投资管理人:()。
1.2.4 投资行为:()。
1.2.5 结算年度:()。
第2条基金的基本状况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全部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
以股票投资为主。
在条件满意的状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
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意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头,到第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3.1 投资人的出资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
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
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基金的开户全部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详细信息为:()户名:()账号:()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临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
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
契约型基金合同模板

契约型基金合同模板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契约型基金,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契约型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1.1 “基金”指由乙方管理,甲方投资的契约型基金。
1.2 “基金资产”指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
1.3 “投资收益”指基金投资所产生的净收益。
1.4 “基金管理费”指乙方为管理基金资产而收取的费用。
1.5 “基金托管费”指基金托管人因托管基金资产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基金的设立2.1 基金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基金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基金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4 基金规模:初始规模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投资收益。
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投资款项。
3.3 甲方有权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3.4 甲方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投资金额或期限。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4.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4.4 乙方应保证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条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5.1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______%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
5.2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______%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
第六条投资收益的分配6.1 投资收益按年度结算,甲方按投资比例享有收益。
6.2 投资收益的分配应扣除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后进行。
契约性基金合同模板

契约性 基金 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契约性基金合同模板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愿意投资乙方管理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资乙方管理的基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1.1 甲方同意向乙方管理的基金投资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作为甲方对基金的投资。
1.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基金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遵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 投资期限2.1 甲方的投资期限为【】年,自甲方投资资金到达基金账户之日起计算。
2.2 投资期限届满后,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基金清算结果进行分配。
第三条 投资收益和分配3.1 甲方投资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3.2 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为:【】。
3.3 投资收益分配时间为:【】。
第四条 费用和支出4.1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和支出包括:【】。
4.2 乙方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并合理支付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费用和支出。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基金合同的约定。
5.2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书面签署,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
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请您根据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得到最终的合同版本。
希望这个合同模板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金融合同委托(信托)持股协议5篇

金融合同委托(信托)持股协议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通过乙方进行金融投资活动,并委托乙方持有相关金融股权或其他资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金融合同委托(信托)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金融投资活动,并持有相关金融股权或其他资产,以增值保值,共同实现金融资产的合理增值。
二、委托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持有之金融股权或其他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数量、价值等,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2.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有权以自身名义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了解标的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情况;(2)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约定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3)甲方应保证委托资金的合法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尽职尽责管理和运营标的资产,以实现资产增值;(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标的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情况;(3)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不得擅自处分标的资产。
四、投资管理和收益分配1. 乙方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制定投资策略和方案。
2. 双方应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投资收益,具体比例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3.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标的资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风险揭示与承担1. 甲方应充分了解金融投资存在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2. 乙方在管理和运营标的资产过程中,应尽力降低风险,但不对可能的投资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六、协议期限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2. 双方有权在协议期限内提出终止协议,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3. 协议到期或终止时,乙方应将标的资产按照约定方式转移回甲方或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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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释义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
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
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
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