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采用一个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行回路停电时,能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7.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8.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9.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有正常维护和检修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矿井供电系统与井下供电安全

1、深井供电系统 深井供电系统采用三级供电方式,即地面变电站、井
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
(1)从地面变电站两段不同的6KV母线上引出两条高压输 电电缆,通过井筒入井送到井下中央变电所。在井下中 央变电所通过高压配电装置将电能分配给井底车场附近 的高压用电设备。如主排水泵、变流设备,并向各采区 变电所供电。同时在井下中央变电所还设置了动力变压 器将6KV电压降到660V,向井底车场附近巷道、硐室的 低压动力设备供电。此外,还设置了照明、信号综合保 护装置,将660V电压进一步降到127V,供井底车场及附 近硐室照明、信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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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KV电压直接向井下供电 目前,一些大型矿井甚至特大型矿井,由
安全生产的需要,已采用10KV电压直接向下井。 由于井下供电电压越高,电网对地电容电
流越大,接地电火花能量越大,人身触电伤亡的危 险性及瓦斯、煤尘爆炸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必 须采取以下供电安全措施及规定: (1)采用10KV矿用电气设备,必须通过指定检验机构 的技术鉴定。 (2)10KV系统投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检 查、试验。
压
6 4
3 8
5
12
深井供电系统示意图
13
(四)变压器的中性点运行方式
1、变压器中性点 变压器接入正弦交流电、正弦交流电是按正弦规
律随时间做周期性变化的电量,其最大值、角频率、 初相角称为正弦交流电的三要素;三相正弦交流电则 是频率相同,最大值相等,相位差120°的三个交流电 。各相电压相等且对称Ua=Ub=Uc 其矢量如图1所示。各 相对地的绝缘电阻等相 ra=rb=rc ,可看成是星形负 载,有以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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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着供电线路的延长,电网对地电容也在增大, 由此产生的危害不容忽视。因此,在变压器中性点不 接地系统中必须考虑电网电容和绝缘电阻的共同影响 ,采取必要的措施。
井下供电安全操作知识

(1)失爆:隔爆型电气设备失去隔爆性或耐 爆性。
(2)常见失爆现象:(现场容易发现的) a、隔爆间隙超限。 b、隔爆盖子缺少紧固螺丝或没有拧紧。 c、无电缆接线嘴(或卡盘),缺少橡胶
密封圈和金属挡板。 d、外壳严重变形,有裂缝。 e、隔爆面有锈斑,有油漆。 f、密封圈不合格。 g、外壳上的机械闭锁装置失效。
《煤矿安全规程》452条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 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 方准入井。
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 查周期是每月一次。
(一)对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 1、电气防爆、防护性能好、电网电压波动适应 能力强、过载能力强、保护功能强、可靠性高。
变压器中性点运行方式
中
性
容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
点
直 I=U/R=220V/1000Ω=220豪安»30豪安
接
接
地
触电电压∪»36伏
接点中 地 不性
触电时人体电流《30毫安
严 禁 使 用
可 以 使 用
四、矿井供电电压等级
1、110kV:矿井地面变电所电源电压。 2、10kV或6kV:井下高压配电电压和高压电动机
1、防止设备自起动;
3、磁力起动器的 电磁铁低电压时 释放的功能;
护
2、防止电压过低时电气
设备出现过热 ;
过电压 保护
1、保护大气过电压 1、避雷器
引入井下;
2、熔断器
2、保护操作过电压; 3、压敏电阻
4、R-C吸收装置
风、电闭锁
风与瓦斯必须在规定
装置 、瓦斯、
电闭锁装置
风电、瓦斯
电闭锁
的限度以下方可向掘 进工作面送电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用电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章用电装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矿山用电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具有以下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2.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过电压、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并按时检测和维护。
3.电气设备的接线和布线应合理,接线端子应可靠,电缆等导线应保持清洁,避免漏电和短路。
4.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定期清理灰尘和杂物,保持通风畅通。
5.电气设备的控制系统应可靠,操作人员应熟悉控制系统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操作培训。
第三章电气维修与管理
第四条为确保矿山用电安全,矿山应设立专职电气维修人员,并定期组织电气维修和管理培训。
第五条电气维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掌握基本的维修方法和技巧。
2.熟悉矿山用电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气故障。
3.具备紧急救援的能力,能做到快速准确地处理电气事故。
4.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章电气检测与检修
第六条矿山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电气检测与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电气检测与检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
矿山供配电有哪些安全要求

矿山供配电有哪些安全要求
(1)供电可靠:对矿山企业的重要负荷,如主要排水、通风与提升设备,一旦中断供电,可能发生矿井淹没、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甚至坠罐等事故。
采掘、运输、压气及照明等中断供电,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事故。
根据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不同,矿山电力负荷分为以下三级:1)一级负荷。
凡因突然中断供电会造成人员生命危险,重要设备损坏报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均属一级负荷,如矿井的主排水泵,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和竖井载人提升机等。
对于一级负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源,即双回路供电,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2)二级负荷。
凡因突然停电会严重减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为二级负荷,如井下和地面生产系统的主要设备等。
二级负荷的供电线路一般应设一回路专用线路,有条件的可采用两回路线路。
3)三级负荷。
凡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为三级负荷,如机修厂、生活福利设施等。
对它们的供电一般采用单回路供电线路。
(2)供电安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供电,满足矿山生产的特殊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3)供电质量:供电质量主要是衡量供电的电压和频率是否在额定值和允许偏差范围内,因为用电设备的确在额
定值下运行性能最好。
供电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5%,电压偏移增大,用电设备性能恶化,严重时会造成设备损坏。
(4)供电经济:从降低供电设施、器材的建设投资和减少供电系统中的电能损耗及维护费用等方面考虑,以求供电的经济性。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供电要求

井下供电安全一、《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供电要求:1、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2、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电压,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额定电压值。
3、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说明: (1)设备的装设地点。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它技术数据。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5、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6、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防雷装置。
(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管路,必须在入井处进行不少于两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二、《煤矿安全规程》对机电硐室的要求: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其它机电硐室用砌碹或其它可靠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起5m内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然性材料支护。
室内必须装设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泵房的地板标高比连接处的标高高0.5m出. 2.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空间应满足检修运输等要求,并用不然性材料支护。
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必须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4.硐室内设备与墙壁间应有0.5m以上的通道,设备间应有0.8m的通道。
5.带油的设备必须设在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室内不应有滴水,过道应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物件。
设备溢油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6.硐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矿井供电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安全要求矿井供电是矿山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不仅关系到矿山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更是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
因此,矿井供电安全是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忽视。
矿井供电安全的重要性1.矿井供电直接关系到矿山生产效率。
矿山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生产型企业,运转的主要能源是电力。
矿井供电是否安全稳定,关系到矿山生产能力的发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2.矿井供电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
矿山作为一个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环境,一旦供电出现故障,就会影响矿工的作业安全,甚至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3.矿井供电的安全稳定性关系到矿山的环境保护。
若矿井供电存在故障,不但会影响矿山的生产效率,还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给矿山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隐患。
因此,对矿井供电的安全稳定性要求极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和标准是必要的。
矿井供电安全要求1.供电设备一定要符合安全标准。
矿山供电设备应该选择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供电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产品,不得购买过期或者无生产资质的设备。
使用设备时应建立台账,及时更新设备使用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供电设备应当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检查和维护应当由专业的人员进行,确保矿井供电设备运转稳定,维护周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3.供电设备的故障及时处理。
当发现供电设备存在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及时更换设备或者进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矿井供电系统应当具有备用电源。
矿井供电环境较为特殊,若供电故障则可能导致灾难,因此,供电系统应当配备备用电源,确保供电系统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维持正常运转。
5.供电设备应当有有效的过压、欠压、短路等保护措施。
在矿山供电设备的使用中,应当设置有效的过压、欠压、短路等保护措施,以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矿井供电设备应当具有自动检测和反馈机制。
为避免供电故障对矿工人员造成危害,供电设备应当配备自动检测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7.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为保证矿井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
矿井供电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供电安全技术措施一、对供电电源的几项安全措施1、为了保证对煤矿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两回电源线路可来自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的不同母线上,即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的状况下,另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矿井主通风、提升及排水设备供电,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量达到保安负荷的运行要求。
4、经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器,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
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排水管路,必须在井口四周进行不少于两处的可靠接地,接地极的电阻不得大于5Ω。
两接地极的距离应大于20米,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器,接地极的电阻不得大于1Ω。
5、为保证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雷装置及保护装置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6、在满足供电可靠与安全的前提下,还应保证供电的质量,并力求系统简单、操作方便,使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低。
二、电气设备安全措施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2、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通讯系统图,并随状况变化定期填绘。
3、井下供电系统必须采用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接地保护。
4、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并且每季度进行一次测定。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必须每月检查一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设备绝缘电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
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7、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修理工进行,并执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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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2. 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 采用一个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行回路停电时,能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 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 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白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乙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8.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9. 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 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有正常维护和检修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
部负荷。
11.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12.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3.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
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启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4.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
15.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6. 直接向井下供电(包括经过钻孔的供电电缆)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白动重合闸。
17.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
灾等灾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
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18. 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
19.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20.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
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胶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21. 电杆根部无腐朽。
基础支撑牢固。
杆无歪斜。
设计强度达到要求,
钢筋混凝土杆无裂纹。
杆与杆之间的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22. 线路无破损断裂痕迹。
23. 有巡回检查制度和记录。
24. 隐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