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疗休养有关法律法规
职工疗休养有关法律法规

《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一、疗养所;二、休养所;三、养老院;四、孤儿保育院;五、残废院;六、其他。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工发总字[1983]43号三、疗养院(所)和休养院(所)要把接收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作为重要对象,努力办好疗养事业,提高疗效,端正服务方向,改善服务态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疗养和休养的联系和组织工作。
凡是需要疗养或休养的,要优先安排去当地疗养院(所)或休养院(所)进行疗养或休养。
当地无疗养条件的,工会要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总工会或国务院有关工业部主管疗养事业的单位进行联系,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国务院有关工业部主管疗养事业的单位,要尽力给予协助和支持。
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的规定

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的规定总体来说,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的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保障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应当包含医疗保障的规定,确保职工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得到现代化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和门诊医疗。
在医疗保障方面,可以规定职工享受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这可以包括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和医疗费用的直接支付。
二、康复保障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应当规定康复保障的内容,确保职工在生病或者受伤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康复治疗。
这可以包括职工康复费用的报销和康复服务的提供。
同时,还应当规定职工康复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康复效果的评估和监督。
三、休假制度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中应当规定休假制度,以确保职工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和恢复。
这可以包括病假、事假和年假等各种假期,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情况享受相应的假期。
在休假制度中,还应当规定假期的安排和管理,以及假期的补贴和支付方式。
四、健康管理五、退休福利六、特殊群体照顾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中还可以规定特殊群体照顾的措施和政策。
这包括孕妇、哺乳期妇女、残疾职工、新进职工等特殊群体,应当享受相应的照顾和福利。
特殊群体照顾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规定,以确保这些特殊群体能够得到适当的关怀和帮助。
在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的规定中,还应当包括具体的执行办法和监督机制。
这些规定和机制应当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并能够及时处理产生的问题和纠纷。
同时,还可以规定职工疗养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措施,以提高职工对制度的理解和配合程度。
总的来说,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的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国家政策法规,以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这是一个较为复杂和细致的工作,需要总工会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以制定出完善的制度和政策。
职工疗休养的有关规定

职工疗休养的有关规定(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职工疗休养的有关规定(试行)根据职工健康休养制度和工会疗休养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理念,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
结合单位的工作特点及目前疗休养实际,现对职工疗休养作如下规定:1、职工疗休养的基本条件:在局机关工作满2年(组织调动除外,借用人员按合同规定办理)的在职工会会员可参加疗休养。
2、职工疗休养的期限计算:疗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计入年休假假期。
3、职工疗休养的经费额度:工龄满十年的两年享受一次,满两年不足十年的三年享受一次。
经费为每人次限额4000元,担任中层正职的每人次限额5000元。
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一次(含线上组织的),经费为5000元。
4、职工疗休养的方式:采取由职工可自主安排疗休养的方式,费用在规定额度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按呈报程序办理),超出部分自负,不足额度的按实报销。
5、职工疗休养的报批程序:疗休养时间视工作情况由科室统筹安排,并按照个人提出申请,科长签署意见,工会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工会登记、备案手续报批。
(附审批表6、职工外出疗休养:要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处事,注重社会公德,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
7、本规定自二00八年月日起执行。
机关职工疗休养审批表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科室疗休养地点疗休养时间年月日至月日科室负责人意见工会审核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备注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机关工会备案,一份存所属部门。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为规范职工疗休养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疗休养,根据国家有关疗休养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本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公司除对集团、集团工会和上级部门评选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特定对象(如尘肺病患者等)安排公费疗休养外,将不组织职工进行分期分批的集体组织疗休养,而对职工实行疗休养费用定额补助的办法。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1、凡本公司在册正式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休养费用补贴。
2、股东方外派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未满一年的,如在原单位已经享受的,不再享受;未享受的列入补贴范围。
3、对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补贴年疗休养费用规定如下:(1)五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五年),每年补贴IooO元;(2)工龄满五年以上、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十年),每年补助1500元(3)十年工龄以上、二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二十年),每年补助2000元;(4)二十年工龄以上的职工和公司中层干部,每年补助3000元;(5)公司班子成员疗休养补贴按浙能集团规定标准执行。
4、职工每年可利用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补休等各类假期自行安排疗休养。
5、职工外借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在册时间未满半年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超过半年的,全额计算。
6、职工上半年退休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下半年退休的按全额计算。
次年起不再享受疗休养费用补贴。
7、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当年个人账户清零,不再累加。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疗休养补贴费用:(1)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党(团)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员。
四、工会是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和归口部门,负责对职工疗休养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五、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外出疗休养管理规定

职工外出疗休养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激发广大职工的干事热情,凝聚创业合力,为职工家属创造良好的疗休养环境,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充分体现企业对职工的体恤和关爱,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促进疗休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矿工会结合矿山实际,现制定我矿职工外出疗休养规定。
一、疗休养类别及对象1、职工疗休养分疾病疗养和荣誉疗养两种。
疗休养的对象为矿在册职工。
2、疾病疗养的对象主要是患有关节炎、皮肤病、腰腿病、骨质增生、慢性胃病、矽肺病等慢性疾病的职工(重点是井下职工)。
3、荣誉疗养的对象主要是矿级及其以上各类先进生产(工作)者,地面十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五年以上工龄的班组长、区队长、对患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和当年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即将退休未疗养过的职工(井下一线职工可优先安排)。
二、疗休养待遇疗休养人员在疗养院休养期间的住宿补助、生活补助和往返途中的差旅补助,按照公差有关规定待遇办理。
疗休养期间计公假,按公假计发工资、奖金。
三、具体要求1、各基层单位选派的疗休养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前10日到工会报个人相关信息,个人申请外出疗养要经本单位正职、基层工会主席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单位党政正职及副总以上干部外出疗休养,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件认真做好选送工作,对患有各种精神病、传染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不能选送。
3、基层各单位安排疗休养人员要重点考虑符合条件且未曾疗休养过的职工,尤其是劳模标兵和生产一线的即将离退休职工,同时严禁短期内(5年)重复疗休养。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年休假期间不得安排疗休养,以确保职工公正合理的休息、休假。
4、各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疗休养工作,严格按规定、按时间、按疗期选派疗休养人员。
要建立职工疗休养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定期公布,严禁冒名顶替外出疗养,一经查出,追究本人和基层单位的责任。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职工疗休养制度的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二、疗休养时间1. 在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后,享受疗休养时间,每年疗休养期为10天。
2. 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疗休养时间。
年龄在40岁以下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1天,年龄在50岁以上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2天。
三、疗休养费用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2. 根据职工疗休养期间的具体需求和身体状况,单位可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和费用。
四、疗休养方式1. 职工可以选择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医疗机构可以是健康疗养中心、疗养院等。
2. 职工也可以自主选择合法、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但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疗养证明。
五、疗休养管理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工资,也不得安排工作任务。
2. 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管理,保证职工的疗休养权益。
六、疗休养审批1. 职工在享受疗休养前,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单位应当对职工的疗休养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职工结果。
七、疗休养记录和验收1.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疗休养记录,记录职工的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等情况。
2. 疗休养期结束后,单位应当进行疗休养的验收工作,确保职工享受了相应的疗休养。
八、疗休养违规处理对于单位未按规定提供职工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的,将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疗休养的,将取消其享受疗休养的资格,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总之,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了适当的休息和恢复身体健康的机会。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职工实际享受到疗休养的权益。
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

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职工疗休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职工健康休养权益,积极发挥职工疗休养助推经济发展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疗休养对象职工疗休养对象是温州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在职职工。
组织职工疗休养工作应该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第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开展一线职工市内疗休养活动。
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活动。
各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时,根据实际情况,经职工申请,双方单位批准同意,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家属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费用按职工家属所在单位标准给予报销。
其家属不属于疗休养范围的,可通过商业方式参加,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二、疗休养内容职工疗休养以休息休养为主,适当安排健康讲座、文体活动和就近参观学习等活动,彳各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
三、疗休养时间L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经单位同意后,可在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前提下视情延长在途时间。
2.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占用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
四、疗休养经费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按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测算,以实际疗休养天数核定总额报销,核算天数最多不超5天),在单位行政福利费中列支。
跨省疗休养超出标准支出部分的经费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中据实列支。
五、职工疗休养目的地。
优先选择在温州市域内开展疗休养。
鼓励县(市、区)积极开展结对互送、错峰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各地不得出台限制在县域内疗休养的政策。
职工疗休养规定

职工疗休养规定职工疗休养规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对员工的工作和休息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定。
下面是一个例子,包含了职工疗休养规定的内容:一、工时和休假1. 标准工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超过标准工时的加班需要事先告知单位,并得到单位同意,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月36小时。
2. 周休日:每周休息一天,通常为周六或者周日。
如单位需要员工连续工作7天,则需要提前事先知会,并安排合理的调休。
3. 年假: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带薪年假的权益。
年假的具体使用时间需要提前向单位请假并得到单位的批准,不得连续使用的年假不得少于3天。
4. 节假日: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节日津贴。
节假日安排需要事先及时通知员工。
二、病假和健康体检1. 病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如因疾病需要请假,需提前向单位报备并提供医生出具的疾病证明。
病假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而定,根据其病情严重程度安排假期时长。
2. 产假和生育保险:女职工享受法定产假期和生育保险。
产假的具体时长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单位将全力支持员工享受产假权益。
3. 健康体检:单位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以及提供必要的健康咨询和指导。
三、职业病防护和康复1. 职业病防护: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培训。
对于特殊职业岗位,单位将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和防控。
2. 职业病康复:如员工患上职业病,单位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康复治疗和帮助。
四、福利和关怀1. 福利:单位将为员工提供相关的福利,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2. 员工关怀:单位重视员工的生活和工作需求,设立员工关怀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帮助。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职工疗休养规定,不同单位和行业可能会有具体差异。
为了维护员工的权益和身体健康,单位应当确保规定的合理性,并积极落实。
员工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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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甲、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均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权利。
详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乙、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举办或委托各地方或各产业工会组织举办下列各项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一、疗养所;
二、休养所;
三、养老院;
四、孤儿保育院;
五、残废院;
六、其他。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工发总字[1983]43号
三、疗养院(所)和休养院(所)要把接收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作为重要对象,努力办好疗养事业,提高疗效,端正服务方向,改善服务态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疗养和休养的联系和组织工作。
凡是需要疗养或休养的,要优先安排去当地疗养院(所)或休养院(所)进行疗养或休养。
当地无疗养条件的,工会要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总工会或国务院有关工业部主管疗养事业的单位进行联系,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国务院有关工业部主管疗养事业的单位,要尽力给予协助和支持。
在疗养或休养期间,照发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关于伙食补助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