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一)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遗失物(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
(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如果拾得- 3 -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
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
由于拾得人拒不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失主所有权,失主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拾得人丧失费用请求权。
- 4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不仅会没有将失主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且还将该遗失物处分,如转卖给第三人,那么由于拾得人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没有事后同意这一行为,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
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及拾得人的权利

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及拾得人的权利拾得物法律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重视。
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拾得物纠纷,使我们法学实务界在法律适用上感到无法可依。
因此我主要从拾得物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如何明确我国的拾得人的权利角度,分析了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
标签: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它反映出广大劳动人民对拾得物的态度。
但这只是一种道德约束,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那么,我们拾到东西后该怎么办?如果拾得者不交还失主又会有什么后果?拾得者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吗?……这一系列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相关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法律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
因此,当面临纷繁复杂的遗失物纠纷时,法律显得苍白无力,无法保护失主的正当权益,维护拾得人的正当利益,及惩罚恶意拾得人。
为了提高法律效率,增强法律威信,稳定社会关系,有必要研究拾得物的相关法律问题,补充和完善拾得物立法。
一、拾得遗失物的含义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的疏忽或自然原因致使失落它处的、失去控制的物品。
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的、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要成为遗失物,首先要求它属于有主的动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有主物;其次,遗失物在遗失人遗失后,拾得人拾得前,须不为任何人占有;第三,遗失物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并非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的抛弃物。
符合这些条件,才构成遗失物。
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其性质,是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因此,其成立不存在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拾得人不以行为能力的具备为要件。
二、拾得遗失物法律纠纷的适用在现实生活中,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是较为复杂多样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是对拾得物的专门规定,此规定处于民法通则物权篇中,是基于物权关系对拾得物的具体规定。
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相关制度有哪些

If we really want to know our state of mind, we should first look at our 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相关制度有哪些导读:1、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2、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在我国,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遗失物顾名思义是失主不小心遗失了,被人捡到,遗失物只存在动产关系,不存在不动产关系,遗失物需要在合法的行为中进行,不得违法。
那么物权法拾得遗失物作何处理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一)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1、拾得人的义务:(1)通知义务。
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2)保管义务。
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3)送交义务。
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返还遗失物义务。
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意定报酬请求权。
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
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二)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拾金不昧与拾金索要报酬

拾金者可以索要报酬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时下社会上出现了拾金不昧与拾金索要报酬两大对立阵营。
前者认为要维护拾金不昧的纯洁,拾金索要报酬就是一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得到支持必然导致社会阴暗面的产生,会增加犯罪率的提高,使得诸多问题难以解决,比如当今社会出现的失物招领所以收取费用的形式返还失主所丢失的东西,对于此机构的产生众人褒贬不一,有的甚至给公安机关办案带来不利。
那么拾金可以索要报酬吗?在我看来拾金可以索要报酬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因为我们不能把拾金索要报酬就看成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拾金了,不昧就已然可以被众人称赞,因为拾金者没有把拾到的财物等拒为私有,而是归还了失主,这就是一种利人的高尚行为。
索要报酬只是我们的回报,只是一种对自我的肯定,况且我们索要的报酬也不是巨额的,站在失主的角度我认为他们是很乐意用很少的一部分损失换回对自己很重要的物品。
君子取财有道,我认为这也是一种道,是可以被人肯定的。
二、人都有利己之心,从这点上看,支持拾金者索要报酬还可以推进社会道德良知的建设,世界上没有绝对静止的事物,所以拾金不昧的美德也可以适当改变,当然,是在不丢失道德的前提下。
拾金者在归还失主物品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奖励,这不仅是精神上的也有物质上的,这样不是更能激励大家做好事吗?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死板教条呢?作为拾金不昧者的行为确实是为失主减少了损失,同时他也付出了劳动和成本,付出了劳动,占用了我原来不想占用的时间和精力,这些都是我的一些正常的劳动,而且我的劳动使失主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的限度,我为什么不能为我的劳动索要报酬呢?比如说我在河南捡到了一个北京的东西,千里迢迢送回去,她却不答谢,你说我该要么?我觉得应该要,至少我要把路费要回来,这也是对于拾金者自己权利的保障,生活中不乏那些对待拾金者毫不在乎连一声谢谢也不说的人!三、应该弄清楚,拾金不昧的重点在于不昧,昧的意思是指把物品藏起来,从法律角度上据为己有,所以“拾金”与拾到物品后是否归还,而归还是否索要报酬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美德与褒奖——浅析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美德与褒奖——浅析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摘要:我国现行遗失物返还制度,并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中华民族“拾金不昧”、“无偿返还”的传统。
但我国历史上并非一概否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目前,很多国家的现行遗失物制度也规定了拾得人在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因此,建议我国法律认可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现实生活中,遗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
为此,各国都在其民法典中制定了相应的条文,来规范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日本还出台了专门的《遗失物法》。
我国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有关于遗失物的规定,规定了拾得人的返还义务,以及必要费用请求权,但是并没有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这主要是因为“拾金不昧”、“无偿返还”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能够体现良善的社会风尚。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一、美德并非传统一我国历史上的遗失物返还制度1、西周时期《周礼·秋官·朝士》中写到:“凡得获货贿、人民、家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而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礼记·月令·仲冬之月》:“是月也,农有不收藏聚积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
《易经》中的许多筮辞,也有类似的记载。
《震》:“亿丧贝,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震行,无眚”,“亿无丧,有事。
”意思是说:有人遗失巨额货币,赶往几个关口要道去通报,回答是,不必追寻,不日内可以找到;捡到货币的人通报到官府,经过查验,没有差错,全部归还,得到报酬。
《泰》:“不遐遗朋,亡得,尚(偿)于中行。
”因为匆忙遗失货币,没有找到,可以预先向“中行”交纳一笔酬金,以报答拾者。
可见,西周时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可获报酬。
2、魏晋时期魏晋时期由于连年战乱,各项立法比较落后。
关于遗失物的归属,汉魏以来一直采取公告若干日,候主人认领,如无人认领则归官的制度。
晋时,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按律应归还失主,否则以赃论。
在“昧”与“不昧”之间——论我国民法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

两 种 不 同观 点 。 否 定 说 认 为 ,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从
主物 ;3 遗失 物并 非是 基 于 占有 人 的意思 而 丧失 占 ()
有 , 就是 说遗 失人 主 观上并 没 有放 弃 占有 的意思 , 也 而 是 主 观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占有 人 丧 失 占有 ; 4 遗 失 () 物 是 遗失 人丧 失之 物 , 不 为任何 人 占有 之物 。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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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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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2月
由失 主决 定 。肯 定 说 认 为 , 为贯 彻 民 法 通 则第 4 条公 平原 则 , 衡受 领人 和拾 得人 的利 益 , 参考 各 平 应 国立法 的成 功经验 , 在我 国民法 上规定 拾得人 有权请 求受领人 给付报酬 。笔者赞 同肯定 说 , 因为在我 国 确立拾得人 报酬请求权 确有其必要性 。理 由如下 : ( ) 一 确立 拾得 人 报 酬请 求权 既 有 立 法 的传 统 ,
究 是十 分必 要 的 。
( ) 为 遗 失 物 一 须
立 的要件 , 它是 指发 现并 占有 遗失 物 的事 实行 为 , 而
且 占 有 应 当 是 出 于 占有 的 意 思 并 实 际 占有 。 如 果 没
有 占有 的意思 , 遗失 物就 有被再 抛 弃 的可能 。此外 ,
一
关 于遗 失 物 的概念 , 依学 者 的一致 见解 , 归为 应 动 产 。因 为不 动产 皆有 其 定 位 , 性 质 上 不 可能 遗 在 失 。除一般 动 产外 , 有价 证券 及银 行存 折 、 各种 证 书 等 , 属于 此 所 称 动 产之 范 围 。针对 遗 失物 的构 亦
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法制天地A rea of law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由来已久。
所谓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并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
世界各国的民法对拾得遗失物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具体内容各有不同。
近现代大陆法国家大多数沿袭了日耳曼法,依照各国国情创建了关于遗失物的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草案)》对拾得遗失物也做出了规定。
两种观点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理论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是肯定说,即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定相当详细,从第965条到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二是否定说,即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另外,正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4条至118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但也没有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历史上的立法规定及现实分析在我国古代,拾得人并非不能得到报酬。
《尚书费誓》曰:“马牛其冈,臣妆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
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
”即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能拒为己有,要如数归还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
在儒家礼教的影响下,汉代一些地方官员竭力推行“教化”,而这种教化卓有成效的标志之一就是当地能做到路不拾遗。
《民法通则》第79条之所以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旨在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保持我国优良的道德传统。
从这一点上说,《民法通则》的规定确有其合理性。
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拾得物返还上道德和利益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出来,拾金有偿已经被许多人认为是等价交换原则的体现。
试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最高人 民法 院在贯彻 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 问题 的意 见规定 “ 拒不返还 引起诉讼的 , 按侵权之诉处理 ” 但“ , 拒 不返还” 表明的只是 知晓拾得 人是谁 的情形 , 如果拾得
人隐瞒不报 , 晓得 何人 拾得 的情形下 , 主将无人 在不 失
摘要 : 本文 旨在厘 清遗 失物的概 念及其构成要件 ; 对遗失物拾得行 为进行 定性 , 并通过 对“ 拾金 不昧” 的理性反 思, 寻求拾得人报 酬请 求权的正 当性 和合理性 。对我国建立以拾得人报 酬请 求权 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 并结合 国外立 法 确 定拾 得 人 报 酬 的 数 额 , 以期 完善 现行 法律 和 《 权 法 》 物 中关 于 遗 失 物 的 立法 。 关键词 : 遗失物; 拾得 ; 报酬请求权 中 图分 类 号 : 93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一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遗 失 物 的界 定
关于遗失物 的概念 , 国民法典 多未作 明文规 定 , 各 学界对遗失物的定义也众 说纷纭 , 有达成共识 。王泽 没 鉴先生 认 为 : 遗 失 物 者 , 无 人 占有 , 为 有 主 之动 “ 指 但 产 。 … 史 尚宽 先 生 认 为 : 遗 失 物 , 不 属 任 何 占有 , ” “ 谓 而 未成为无主之物。 2 ”_ 王利 明认 为 : 遗 失 物是 指 无 人 占 “ 有但属有主物 的动 产。 王泽鉴先生 所指 出的 “ 主 ” 有 动产 ” 和史 尚宽先生所指出的“ 未成为无主之物” 都确切 地 概 括 了遗 失 物 区 别 于 无 主 物 的 特 点 。 笔 者 认 为 遗 失 物是指无人 占有 , 但未成为无主之动 产。这 里的无人 占 有 指 出 了标 的 物 所处 的状 态 , 论 是 因为 有 权 占有 人 的 无 行为还是无权 占有人 的行 为导致 的无人 占有 , 对于物 品 的主人或者管理人来说都有可 能构 成遗失物 , 也不论是 基 于 占有 人 的 意 思 丧 失 占有 还 是 非 基 于 占有 人 的 意 思 丧 失 占有 , 可 构 成 遗 失 物 。 均 参照王泽鉴 先 生、 尚宽先 生 对遗 失 物所 下 的定 史 义, 遗失 物 的构 成 要件应 当包 括 : 第一 , 须为 有主 的动 产; 第二 , 占有人 丧失 占有 , 是指 占有人失去对 该物 的实 际控制 , 而且 占有 的丧失 应是确 定 的事 实 , 如果是 暂时 的或 不确 定丧 失 占有 , 不构 成遗 失 ; 并 第三 , 须无 人 占 有, 是指遗失物不 为任何 人所 占有而 言 , 原 因是 什么 其 在 所 不 问 , 有 人 占有 则 非 遗 失 物 , 该 物 不 为 任 何 人 若 即 所 占有 , 其原 因也 在 所不 问。在此 有 两种 情形 值 得注 意: 所有人忘置于他人住所 、 宾馆 、 出租车上 的物品仍属 有人 占有 , 不管该住所主人 、 宾馆管 理人员 、 出租车 司机 是否知道物主的物品已忘置于 己处 , 他们也成 为遗忘物 品的占有人 ; 盗赃 物是原 占有人 丧失 占有之 物 , 盗赃 但 物仍在盗赃实施 人控制下时 , 原 占有人 而言不是遗失 对 物 。遗失物的构成必须 同时具备 以上三个要件 , 缺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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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一)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民事立法现状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在这一制度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有偿,报酬请求权
“正文”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
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和报酬请求权以及留置权。
即第八十八条“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支付因保管、返还、拍卖和变卖遗失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受领人向拾得人支付的酬金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如失主已在其发出的悬赏广告中确定了酬金的,则不在此限。
”第八十九条“拾得人在义务人支付费用和一定的报酬前,有权留置遗失物。
”对于这些条款,在理论界引起很大争议。
究竟我国要不要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以及如何实施这一制度,是一个很有必要进行研究的问题。
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我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现行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
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
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
现行制度使拾得人没有归还的动力,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作用。
这一点只要对我国立法稍加分析便可知晓。
二、要不要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
(一)、我们信奉的“传统”美德是否真的存在过?
反对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最有力的理由在于,我国提倡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而且《民法通则》第7条又确认了尊重社会公德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既不符合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也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相悖。
其实,从“拾金不昧”的语意来说并未拒绝遗失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我国古代也并非一概不给予报酬。
首先,从“拾金不昧”的语意来说,《辞海》、《辞源》、《康熙字典》上均无“拾金不昧”这一词条。
根据《新华词典》可查到,拾金不昧是指拾到金钱或财物不隐藏,“昧”即隐藏之意。
《现代汉语词典》对拾金不昧的解释是:捡到钱物不隐藏起来据为己有。
可见,拾金不昧仅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不隐藏而已,并不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不得收取一分报酬。
其次,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样要受到处罚,拾金不昧也并非不给予报酬。
据《易经》可知,早在西周初期,凡得到遗失的牛、马、羊、奴隶或遗失的其他财物,应呈报有关机关,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可从失主处领补偿金。
《尚书。
费誓》曰:“马牛其风,臣妾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
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
即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能拒
为己有,要如数归还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
据明律《户律。
钱债》规定:“凡得遗失物,限5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
如30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
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
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
”可见,明朝法律赋予拾得人以遗失物的50%作为报酬,拾得人可附条件地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清朝的作法与明朝类似,清律户律钱债门得遗失物条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
”即便到了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也未例外,该草案第103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人依特别法令所定,取得其所有权。
”1925年的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直接援用《大清民律草案》关于遗失物的规定。
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即第三编),规定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其第805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第807规定了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现在,这些规定在台湾继续有效。
第三、民众一般都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这是一个极大的误会。
其实,拾金不昧的要求并不高,它只是要求拾到东西后不要隐藏私占就行了,这一低层次的要求正是所有权的弹性力所致。
在古代,拾金不昧是法定的要求,拾金而昧的人在古代甚至要被定罪。
在外国,拾金而昧还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外国人并不认为拾金不昧(不隐藏私占)是一种美德,而认为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其法律一般都明文规定拾得人负有报告、招领、返还的义务。
而在我国,却把拾金不昧视为一种传统美德。
把法律义务当成美德是社会心态不正的一个表现,大家知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杀人的权利,我们负有不杀人的义务(杀人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一天我们把“不杀人”当成美德,那么我们的社会肯定是一个极不安全的社会了。
我国民众把“拾金不昧”当成美德,那为什么不把“不杀人”当成美德呢?其实,杀人比拾金而昧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
若硬要说是,那么按规定交罚款也是一种美德,罪犯被执行死刑就更是一种传统美德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由此可见,我们所信奉的“传统”美德并没有真的存在过。
(二)、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
经济学上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最大化,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行为体的目标,拾得人也将追寻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在无偿归还的规定下,拾得人选择不归还的结果是最有利的,要么全得要么不得,他不会有什么损失;在有偿归还的规定下,他就有很大可能选择归还,因为他面临的形势是要么肯定得一部分要么全部失去,他没有多少理由拒绝有把握的利益。
就失主而言,给予拾得人报酬尽管会造成一点损失,但与有可能全部失去相比要划算。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个人所有的动产再也不限于一般的个人生活日用品了,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万贯并不稀奇。
就社会利益而言,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也是有益的,减少了规避法律的现象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减少了产生诉讼的可能性,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从博奕学的角度看。
遗失人支付报酬换来了物归原主;拾得人拾而有奖励,他更愿意去拾取。
彼此之间的合作对双方都有利,属于正值交易,双方都可依据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分享合作剩余。
综上可见,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阻碍了人们获得应有的经济机会,这必然会引发新的制度形式的产生。
据此,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必然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