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规定(201506)
对外捐赠财务制度

对外捐赠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活动,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加强公司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捐赠范围公司对外捐赠仅限于符合公司公益事业目标,并经党组织、工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的捐赠项目。
三、资金来源公司对外捐赠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并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经费审批程序使用。
四、捐赠标准公司对外捐赠资金标准应符合公司捐赠预算规定,最高限额由公司高层领导审批决定。
五、捐赠程序1. 捐赠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捐赠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资金来源、实施方案等内容,并经公司领导审批确认。
2. 捐赠执行:经过立项批准后,相关部门按照捐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执行,并确保捐赠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捐赠监督:公司内设监督委员会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4. 捐赠总结:每年底对公司对外捐赠活动进行总结,评估捐赠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为下一年度的对外捐赠活动做准备。
六、资金管理公司对外捐赠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公开,不得挪作他用。
七、监督与考核公司内设监督委员会对公司对外捐赠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并于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十、制度修订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后生效。
以上为公司对外捐赠财务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能严格遵守,合理合法地开展对外捐赠活动,积极参与公司公益事业,共同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更好地管理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所有项目和活动。
3. 定义1.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机构或个人向外部组织或个人提供财务支持或赞助。
2. 财务资助项目:指接收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项目或活动。
4. 流程1. 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申请表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2. 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评估资助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3. 批准: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资助,并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4. 实施: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应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5. 监督:财务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和预期效果。
6. 结束:资助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交项目结算报告,并归还未使用的资金。
5. 资金使用要求1.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项目合同和相关规定。
3.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预算和审批要求。
4. 资金使用必须进行记录和报表,以便财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6. 监督和评估1. 财务部门将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跟踪,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2. 财务部门将定期评估资助项目的效果和成果,并向相关方面提供评估报告。
7. 违约处理1. 若申请人未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财务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返还资金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2. 若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财务部门有权中止资助并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1.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门所有。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以上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内容,请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执行。
如有疑问,请与财务部门联系。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三)为他人承担费用;(四)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五)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商财字〔2011〕57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了援外项目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财务管理,确保援外资金安全,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一、援外项目资金是国家用于实施援外项目的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必须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实施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对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施单位对援外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办法》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
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不属于援外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列入援外项目成本。
三、实施单位应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在受援国开立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
援外项目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其他项目和单位的账户,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亦不得租借给其他项目和单位使用。
项目考察单位应事先了解受援国当地银行开立账户的规定,如实施单位在受援国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开立账户确有困难,应立即提请我驻受援国经商机构对外交涉。
对外交涉未果的,由驻受援国经商机构报商务部进一步研究。
四、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财务审核制度。
参加援外项目施工任务投标的单位上一会计年度不得出现亏损。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公司治理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公司治理正式风格1. 引言:1.1 背景:本公司作为一家提供财务资助的机构,致力于管理公司的财务资助事务。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确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财务资助范围:2.1 资助对象:本公司对符合严格标准的合作伙伴、项目和业务进行财务资助。
2.2 资助类型:财务资助可以包括投资、贷款、担保等不同形式。
2.3 资助额度:资助的额度根据具体项目和业务需求进行评估和确定。
3. 资助流程:3.1 申请:资助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资金需求计划和相关材料。
3.2 审批:资助申请经过内部审批流程,包括风险评估和决策层审批。
3.3 签订合同:经审批通过的资助申请需要与公司签订合同确立资助的具体细节和条件。
3.4 资金发放:合同签订后,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资金发放给资助受益方。
3.5 监督管理:公司将对资助项目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所投入的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和回报。
4. 资助责任:4.1 资助方责任:公司将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责任。
4.2 受助方责任:受助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资助条件和使用规定使用资金,并按时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5. 风险管理:5.1 风险评估:公司在资助前将对项目和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助具有可行性和回报性。
5.2 风险控制:公司将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减少资助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
5.3 风险防范:公司将密切监测资助项目和业务的动态,及时应对风险事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6. 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 资助申请表格- 资助合同模板- 资助报告模板7. 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和术语的具体解释和注释,请参考附件中的法律名词解释表。
---活泼风格1. 欢迎词:欢迎大家阅读我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制度文档!在这里,我们将详细介绍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们的财务资助机制。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一、引言1.1 目的和背景本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资助事务,确保资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助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1.2 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公司的所有对外资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赞助、助学金等。
二、资助决策流程2.1 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填写资助申请表的方式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2 预审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预算核算和资金可行性评估。
2.3 决策委员会审议由决策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议,对申请人的资质及项目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2.4 审计经审议通过的资助项目需要立项,进行后续审计。
2.5 批准与公示审计通过的资助项目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
三、资助资金管理3.1 资金来源公司的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利润、捐赠款项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渠道。
3.2 资金预算与控制公司应根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资金预算,并对资助资金进行控制,确保合理使用。
3.3 资金使用监督与评估财务部门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效果。
四、资助项目管理4.1 资助项目立项经过审计通过的资助项目需进行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等。
4.2 资助合同签订资助项目立项后,资助方与受助方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3 资助执行与跟踪受助方按照资助合同的规定执行项目,并及时向资助方提交项目发展报告。
4.4 项目验收与结算项目结束后,资助方需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进行资金结算。
五、资助项目信息公示与报告5.1 资助项目公示公司应在官方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公示资助项目的基本信息、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5.2 资助项目报告资助方需定期向公司提交资助项目的报告,包括项目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果等。
附件:1. 资助申请表格2. 资助合同范本3. 资助项目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捐赠:指个人或者组织将财产、权益等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模板一】【公司名称】财务资助管理制度1. 目的1.1 提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原则和范围。
1.2 确定相关资助申请、审批和监督程序。
2. 定义2.1 资助:公司向外部机构、个人或团体提供财务支持或援助。
2.2 资助申请:外部机构、个人或团体向公司提出资助申请的请求。
3. 资助申请流程3.1 申请准备:资助申请机构、个人或团体收集申请所需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3.2 申请提交:申请人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公司财务部门。
3.3 申请初审: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申请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3.4 申请评估: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资助要求的申请进行评估和分析。
3.5 决策审批:根据评估结果,财务部门将申请提交给公司领导层进行最终决策审批。
3.6 资助通知:财务部门将资助决策结果通知申请机构、个人或团体。
4. 资助管理和监督4.1 资金管理:财务部门监督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要求申请方提供相关使用报告和支持文件。
4.2 风险控制:财务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风险控制,确保资助款项的正当使用和效果。
4.3 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可以派出专人进行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对不合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附件5.1 资助申请表格:详细列明申请所需材料和填写要求。
5.2 资助使用报告模板:用于申请方提交资助款项使用情况的报告。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财务资助:指公司向外部机构、个人或团体提供的财务支持或援助。
6.2 资助申请:外部机构、个人或团体向公司提出的资助申请的请求。
【模板二】【公司名称】财务资助管理规定1. 目的1.1 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制度。
1.2 保障公司财务资助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资助对象2.1 外部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教育机构等。
2.2 个人:包括学生、研究人员、社会公益人士等。
2.3 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慈善机构等。
3. 资助申请程序3.1 申请准备:资助申请机构、个人或团体准备资助申请所需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在向外部提供财务
资助时所遵循的一套规章制度。
此制度旨在确保资助的公正性、透
明度和合规性,以确保资助的有效使用和达到既定的目标。
下面是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目标和原则:明确财务资助的目标和原则,包括资助的种类、范围和资助对象。
2. 申请程序:规定申请财务资助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资助申请
表格的填写、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的提供,以及申请资格和条件的审查。
3. 资助评估:建立评估机制和标准,以评估申请人的资助资格
和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评估可能包括专家评审、面试等方式。
4. 资助合同: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资
助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信息公开要求等。
5. 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追溯性和透明度,包括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系统、预算管理和审计制度,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6.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 反腐败和诚信要求:规定受财务资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反腐败和诚信要求,禁止贪污、挪用资金等行为。
8. 信息公开和报告:规定受财务资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并定期向资助方提交报告,以确保资助的透明度和效果。
9. 违规处理:规定违反财务资助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包括追回资助款项、追究责任、法律诉讼等。
以上是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内容和要求会根据不同的组织或机构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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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已于2015年2月11日废止,财务资助相关规定纳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如下:
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4.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7.4.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7.4.3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4.4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4.5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4.6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7.4.7 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7.4.8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7.4.9 上市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上市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4.10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7.4.11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