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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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原文

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刚兑,禁止各类保底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以下简称《意见》)。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中国银行国际资产管理新规的实施对于金融行业和资本市
场都具有重要影响。

该新规的解读如下:
新规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要求资
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这一规定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新规明确了产品分类和适当性原则。

根据新规,资产管理
产品将被细分为公募、私募和专户三个类别,并要求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来匹配适当的产品。

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新规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
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

新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机构的自律和监管。

为了确保金融
系统的稳定运行,新规增加了资产管理机构的合规要求,强调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总体而言,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实施为金融行业和资本市
场提供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管环境。

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保护,稳定金融市场的运行。

同时,资产管理机构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合规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以适应新规的要求。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资管新规是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核心内容是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禁止资金池业务: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 禁止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3. 限制期限错配: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4. 强调主动管理: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外,资管新规还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说,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解读资管新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资管新规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

2. 资管新规的目的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限制其发展。

因此,在遵守资管新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仍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 资管新规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等方面进行了限制,这将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5.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这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资产管理的运作情况,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该规定是对原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旨在促
进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市场运行
效率。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以刚性兑付
为目标,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无条件或类似无条件的兑付担保。

这是为了杜绝资产管理计划
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

1
2. 尽职免责原则:《新规》提出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资产管理业务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正常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3. 分级管理:《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普通产品和专项产品两类,对于专项产品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专项产品的发行和投资
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同时加强产品募集、运营、退出等方面的
监管。

4. 杠杆管理:《新规》在杠杆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
求金融机构加强杠杆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杠杆率过高的现象,防
止资产管理计划因杠杆放大而产生的风险。

5. 防范套利行为:《新规》强化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内控要求,要
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违法行为。

2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

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第二十八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 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 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 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净值管理 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 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 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 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 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 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 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 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 如果偏离 5%或以 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 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看似有所放松,但实际更 严格。最终版本对净值管 理规定作了补充,将征求 意见稿的“净值生成应当符 合公允价值原则 ” 改为 “ 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切 需要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确认。尤其注意的是, 对可以使用摊余成本的情 况做出了规定,但仅“封闭 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 计量,实际范围仍较窄。 尤其是货币基金不包括在 内,摊余成本法的认定条 件较为模糊,都需要后续 细则加以确认。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资管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资管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管理计划:要求资管计划必须设置专门的合同和基金托管人,进一步明确了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资管产品分类:按照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设置了不同的投资门槛和风险控制要求。

3.流动性管理:对于资金流动性较差的产品,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产品的赎回和转让。

4.托管资产管理:要求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资管产品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5.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加强对资管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监管,避免市场乱象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总之,资管新规的出台为资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稳健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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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对信托八大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信托八大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信托八大业务的影响作者:于韫珩来源:《理财·市场版》2018年第09期股权投资类业务是符合“资管新规”导向的业务,未来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股东资源禀赋,着力与股东背景资源相关的实体企业合作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通过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操作、控制分级比例、提高合格投资门槛、净值计算等组合拳,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业务结构产生了全方位的深远影响。

但就不同的业务来看,“资管新规”的影响各不相同,这其中,哪些业务备受呵护,哪些业务稍有影响,哪些业务全面受限?债权信托——打破刚兑的功与过债权信托主要表现为信托贷款类业务。

由于“资管新规”明确提出要打破刚性兑付,传统信托贷款类业务“在资金端向投资者约定预期收益,在资产端投向含有各种保证、担保措施的标的,信托公司以承擔风险为代价取得息差作为利润来源的”操作模式将难以为继。

刚性兑付的打破会对信托公司造成较大的客户流失压力,继而造成信托管理规模增长的困难。

资管产品刚兑与否,到底是资管机构还是监管部门说了算呢?笔者认为,金融产品刚兑与否,应当是由金融产品自身的法律属性决定的。

因此,不能说是“资管新规”打破了刚性兑付,真正打破刚兑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对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随着对信托法律关系认识的加深,资管关系必然脱离信贷关系回归到信托法律关系中去,即便这种回归重塑可能会造成行业阵痛,长期来看,对投资者教育和行业的健康成长都大有益处。

股权信托——蕴含新的机遇信托业务是一种私募业务,信托公司既可以是财务投资者,也可以是战略投资者,最终要从股权的增值上获取收益。

近年来,信托行业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整体向前发展,并呈现出专业化、多元化的特征。

随着资金来源的拓宽、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与大股东战略业务协同效应的增强,这类业务蕴含着新的机遇。

整体而言,股权投资类业务是符合“资管新规”导向的业务。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新八条与资管新规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解读与分析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5、分级杠杆:(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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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对比解读与分析
一、“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1、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
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
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7、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8、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9、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二、《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1、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计算单只产品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总资产。

4、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
(1)公募产品;
(2)开放式私募产品;
(3)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4)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3:1;权益类产品分级比例≤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2:1。

6、杠杆限制(对投资人):
(1)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2)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7、产品管理: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自主管理,不得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三、“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分析(一)相同点
“新八条”规范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其规范业务范围为《资管新规》所涵盖。

相同点建立在两者共同规范业务的基础上,对于超出“新八条”规范业务的内容不在此列。

(二)不同点
对于《资管新规》与“新八条”规定的不同之处,作如下重点阐述:
1、《资管新规》规范对象及产品种类较“新八条”宽泛;
2、《资管新规》对于产品分类标准与“新八条”不同,进而导致相同产品的杠杆比率也会存在差异。

譬如非标债权产品,在“新八条”规范中属于其他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2:1;而在《资管新规》中属于固收类,适用分级杠杆比率不超过3:1。

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在实务之中如何解决,仍有待《资管新规》相关细则的发布。

3、资管新规侧重于分级杠杆限制,规定了不得分级情形及杠杆限制情形;“新八条”还对产品设计、推介募集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四、《资管新规》审议通过之后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的最新动态
目前审议通过的《资管新规》尚未颁布,从新闻报道来看,与《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可能涉及如下变动和影响:
1、对私募产品的分级限制或有放宽。

2、对公募分级产品产生重要影响,分级产品在过渡期后面临转型或强制清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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