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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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朱海燕 韩光辉 吕景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滨州256600)摘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种业市场监管中存在备案率低、生产经营主体重复备案、备案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增加了备案管理工作量,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

不能形成完整的种子生产经营流通溯源管理,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种子生产、销售数据,会造成企业之间无序生产,种子积压,企业亏损运转困难,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也不能有效利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指导企业进行种子生产销售。

针对存在的问题探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法律地位,完善备案系统,施行备案主体分类管理,加强备案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种业企业服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关键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市场监管;问题;对策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种子良性发展是基础。

农作物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是农业生产稳产丰产的重要保障,农作物良种的充足供应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石,也是种业企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

良种供应过剩造成企业经营亏损和经营困难,良种供应短缺就会造成种子价格飙升导致农民用种成本增加,因此,种子管理部门应确保农作物良种有序供应。

制。

让职工拿“大头”、合作社有“甜头”,企业有“赚头”,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企农双赢命运共同体。

3.5 推进示范创建 打造62团、64团两个玉米制种示范团场,由种业龙头企业领办创办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完善玉米种子果穗烘干加工生产线。

按照建设“五化”基地的要求,推进制种区的土地平整、地力培肥、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实现制种基地高产稳产。

支持制种主体建设杂交玉米种子烘干、精选、包衣和包装设施,购置先进适用的加工设备,更新机械装备。

3.6 组建行业协会 积极组建师市种子行业协会,强化行业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做好行业协调工作,履行信息交流、依法维权、技术培训、信用评价、市场营销、试验示范等多项职能[4]。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金粳818等水稻品种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金粳818等水稻品种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金粳818等水稻品种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金粳818等水稻品种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各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村局),市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农水局,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安环局:近年来,金粳818水稻品种在我省部分地区种植并配供“蓝子汉”牌大豆除草剂而导致水稻药害减产、甚至绝收的农业生产事故屡有发生,我市也发现私下兜售和种植金粳818水稻品种的迹象。

根据品种审定公告,由于该品种在我市不属于适宜种植区域,且配套使用的除草剂存在生产安全隐患,为切实维护我市健康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现就春季种子市场对金粳818等水稻品种强化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出发,高度重视品种推广利用工作,特别是对使用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品种的隐患要有高度认识,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种子管理和执法部门的配合,切实履行好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职责,按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金粳818等不在适宜种植区域水稻品种的行为。

二、加强宣传引导,推广优良品种各县(市、区)、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会议培训、张贴宣传单等形式,宣传使用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品种的危害性,认真筛选并大力宣介当地主推品种,强化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种子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杜绝非法经营金粳818等不在适宜种植区域水稻品种以及“白皮袋包装”种子的违法行为,引导农业生产品种科学更新,确保农业增产增效。

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
场秩序,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安全水平。

下面就对我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我国加强了种子市场准入管理。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
行种子质量标准,加强对种子企业的准入审核,有效遏制了一些劣质种子的流通,保障了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其次,我国加大了对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健全了种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了对种子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障了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积极推进了种子产业的科技创新。

通过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
提高了种子的品质和产量,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后,我国不断加强了国际合作和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种子标准制定和国际种
子贸易,提高了我国种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了我国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推动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科研和使用,以及种子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种子指从植物获取的进行种植目的的用种材料,包括原种、种子类、种瘤、鳞茎、球茎、种薯、科苗、芽苗等。

第四条种子管理主管部门是国家农业农村部,下设的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种子登记审定机构负责对种子品种进行登记审定工作,由国家农业农村部指定,并公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并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种子产业的绿色发展。

第二章种子登记审定第七条种子登记审定是指对新育成的种子品种进行安全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等测试和评价,确定其是否具备商业化推广的条件。

第八条进行种子登记审定的种子品种,应当满足国家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登记审定标准,并提交相关的测试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种子登记审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进行种子登记审定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种子登记审定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种子品种,应当及时颁发登记证书,并在国家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种子登记审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审,续审时应当提交新的材料和测试报告。

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十二条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条件,保证种子生产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登记审定证书的范围和要求,选择适宜的种植地点,采取科学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种子生产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种子的溯源和追溯能力。

第十五条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种子进行质量检测,并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的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和等级划分。

第十六条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种子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种子条例(2019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江苏省种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种子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三章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种子工作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种子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黔农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农牧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坚决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全省扶贫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农村主任局长会议安排,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全力推进的农村产业革命,紧扣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守住粮食安全底线,持续推动质量兴农和绿色发展,全面推进种植业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2019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组织制定了《贵州省2019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为实现产业兴旺、乡村振兴、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附件:贵州省2019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农发〔2019〕15号).pdf2019年3月22日附件贵州省2019年种植业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我省脱贫攻坚决战之年,如何在2018年全省农村产业革命取得历史性突破的基础上,实现连胜再捷,稳定粮食生产,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巩固种植业发展好形势,对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2019年全省种植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坚决贯彻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农村主任局长会议安排,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适应形势变化对种植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定粮食生产,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全面推进种植业高质量发展。

农业种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农业种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农业种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石志宝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9年第27期最近几年来,随着各种新政策的推出,新形势的发展,各个地方都在注重现代特色农业的培育,各级政府对农业市场的监督力度也正在增加,尤其是对于种子市场,要加强执法力量,提高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意识。

尽管政府在农业种子执法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由于机制和体制等种种因素的制约,以及日益发展的现代农业,当前的农业种子执法当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分主要分析了农业种子执法中存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仅供读者参考。

一、农业种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专业执法力量不足很多地方的农业农业种子执法人员都不是专业的,任职执法工作的人员都是一些业余的,其他行业的人员,而且农业种子执法人员的配备也都不够专业,无论是从农业种子执法人员的学历,素质,年龄以及知识水平来说,都是水平各异,参差不齐的,甚至一些农业种子执法人员都没有执法的资格,缺少具有专业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也缺乏专业的知识以及职业素养,道德素质等。

目前在从事农业种子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没有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专业知识,同时监测的技术手段也十分落后,跟不上当今时代的发展,正是专业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农业种子执法变得形式化,同时也变得不专业,缺少规范。

2、尚未建立专门机构当前,很多地方由于受到机构编制的限制,农业种子管理机构还没有专业化,大多数的农业种子管理工作都是由农业部门或者其所属的二级部门来承担的,然而这些部门自身的任务就已经很繁重了,没有过多的精力来对农业种子进行管理,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方面的投入都达不到应当有的标准,这也就导致了种子的管理工业无法正常的进行下去。

3、缺乏管理意识很多的地区还没有建立起来农业种子的市场管理机制,也没有形成完善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机制,这种状态下的农业种子管理是很难和当今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同时,也不具备公开的,长效的种子市场监管理念,以及统筹兼顾的意识,常常会没有办法每一项都顾及到,造成顾此失彼的情况。

种子调查报告

种子调查报告

种子调查报告种子调查报告一、引言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次调查旨在了解种子市场的现状和问题,为种子产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种子市场概况1. 种子市场规模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种子市场规模逐年增长,2019年种子销售额达到X亿元,较上年增长X%。

其中,粮食作物种子占据主导地位,蔬菜、果树、花卉等作物的种子需求也呈逐年增长趋势。

2. 种子供应链种子供应链包括种子繁育、繁殖、生产、销售等环节。

调查发现,我国种子供应链相对完善,拥有一批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种子繁育和生产企业。

然而,种子销售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如销售渠道单一、信息不对称等,需要进一步改善。

三、种子质量与安全1. 种子质量监管种子质量是保障农业生产的关键。

调查显示,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种子质量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也在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然而,仍有一些地方存在监管不力、检测手段滞后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2. 种子安全问题种子安全是种子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调查发现,我国种子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如种子品种混杂、种子传播病虫害等。

为了提高种子安全性,应加强种子生产、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管理。

四、种子创新与研发1. 种子创新模式种子创新是推动种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调查显示,我国种子创新模式多样,包括自主研发、引进创新和合作创新等。

其中,自主研发在推动种子品种改良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种子研发投入种子研发需要大量资金和人力投入。

调查发现,我国种子研发投入逐年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加大种子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于提高我国种子产业竞争力至关重要。

五、种子市场发展趋势1. 品种结构调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种子市场的品种需求也在发生变化。

调查显示,未来种子市场将趋向多元化,对新品种和高品质种子的需求将增加。

因此,种子企业应加大新品种研发力度,提高品种适应性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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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转变种子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突出监管重点,进一步提高管理者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增强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新《种子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推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帮助企业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主体责任感;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标签标识和种子质量真实性;帮助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意识,推动种子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诚实守信体系,保证数据、材料可追溯;帮助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确保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本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调整监管方式。

由管种子向管种业转变,要因时因地提出我市种子企业发展目标规划、用种方向、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品种监管,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质量抽检,全面提升供种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严格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要改变老的管理方式,适应新的变化,加强对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用种的监管,重点查处套牌侵权、制假售假、未审先推、标签不规范、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做好风险防控。

要按照《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预案,落
实责任,防控风险,防止种子重大事故发生。

要加强对属地承担国家和省储备任务企业的监管,确保“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出”,保证发生灾害时的生产用种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生产用种安全。

(三)加强品种监管。

种子法规定品种实行“审定制、登记制、撤销制、备案制、保护制”,监管工作要按上述“五制”要求展开,重点要放在种植面积较大且具有品种权保护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问题企业的问题品种以及生产上反映问题较多的品种上。

(四)加强主体监管。

要从源头把关,核实企业资质,尤其是企业的经营档案、申请材料、试验数据要保证可追溯,要检查标签标识、使用说明以及种子质量和真实性,重点检查以往出现过问题的企业以及信誉差、投诉多、出现过重大种子质量事故的种子企业。

(五)加强法律宣传。

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贯彻《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开展普法宣传,同时做好新、旧法律衔接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种子法》宣传贯彻。

各县区要结合自身情况,组织辖区内涉种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种子法》学习,同时利用网络、广播等媒体及科普赶集等形式,做好普法工作。

(二)做好权力下放、衔接工作。

新《种子法》修改变化较大,行政许可相应作了减少和下放,市农委一方面将做好权力承接,另一方面将做好下放权力的衔接运行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尤其是各区要做好权力承接工作,制定新增权力运行规范和风险防控措施。

(三)加强企业监督管理。

各县区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种子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违法违规企业、资质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外地种子企业设立的各分支机构经营种子的行为要落实备案制,抓紧督促企业备案。

(四)开展市场专项检查。

要在春季和秋季供种关键时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尤其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门店要重点检查,摸清品种、来源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乡村、种粮大户,组织开展进村入户倒查,重点检查品种、标签、来源、购销发票等;对不合法品种、来源不明种子、可能存在问题的品种要查明种子来源,抽样检验,确保品种真实性。

(五)组织市与市、县与县互查。

我市将与亳州市开展市场互查,市农委将在供种高峰期,组织县与县之间互查,重点检查市场上经营品种及标签的合法性,相互交流、取长补短,促进监管工作开展。

(六)开展种子质量抽检。

各县区要将种子质量抽检贯穿于全年种子管理工作。

对近年来在市场抽检中问题企业、投诉多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标称原种、高出国家标准的种子要全覆盖抽检,对其它种子企业实行随机抽样。

水分、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和真实性由市种子管理站统一安排,需要及时了解掌握水稻、玉米品种纯度和真实性的样品,可送省里做室内检测。

(七)组织生产基地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制种基地进行跟踪监管,及时核对许可证、制种品种、授权品种是否有委托手续、生产地块信息;种子收获前,查明种子去向和数量,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及时抽取生产品种的种子样品送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真实性检验。

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行为,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

(八)案件查处及曝光。

对在市场检查、群众举报、上级移交的种子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案件,农业执法部门要协同配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测和田间鉴定。

各县区要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公开案件查处结果。

五、时间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

市农委制定印发2016年种子市场监管方案,各地结合实际,细
化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开展冬季企业督查。

2016年1月-2月,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省农委对企业冬季检查方案的统一要求,对许可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并抽取玉米、水稻种子样品进行检测。

对于近年来在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举报和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应列为监管重点,要进行全覆盖抽检。

(三)组织开展《种子法》宣传贯彻。

各县区结合自身情况,组织好辖区内涉种人员开展《种子法》宣贯活动。

(四)组织春季市场检查。

2016年3月-5月,开展春季市场大检查,同时抽检市场水稻、玉米种子样品。

(五)组织市场互查和巡查。

2016年4月-6月,市种子管理站开展与亳州市的市场互查和组织县与县互查,重点为品种合法性和标签标识。

(六)生产基地核查。

2016年9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水稻制种基地检查。

(七)秋季种子市场检查。

2016年8月-10月,开展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同时抽检市场小麦、油菜种子样品。

(八)组织《种子法》贯彻执行督查。

2016年11月-12月,对各县区贯彻实施《种子法》及配套规章情况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种子市场监管是各级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要抓手,是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作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执法。

新《种子法》与原来相比,农业部门增加了许多职能,对行政执法人员作出了很多规定,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各县区要认真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查处种子案件,做到证据确凿,执法主体、程序合法,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要建立检打联动机制,对抽检不合格种子要依法查处。

(三)追根溯源办案。

近年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屡打不绝,主要原因是溯源不够,违法成本低,为更有效地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行动方案,对种子违法案件跨区域的突出特点,案件发生地和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加强区域协作,对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力争取得更大成效。

(四)规范检查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种子监督检查。

对问题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对其它企业要确定合理抽查比例,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依法及时公开种子企业许可信息、品种信息、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

要及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发布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推介信用良好的企业和当地适宜的优良品种,积极做好市场引导工作。

同时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套牌侵权种子企业和基层非法经营门店公开曝光、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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