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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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节能验收等分部验收前准备资料清单 (2)

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节能验收等分部验收前准备资料清单 (2)

基础、主体结构、节能等分部验收准备资料清单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前须将质监站下发的整改通知或监督记录全部整改完毕。

1.验收方案,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方案选点要明确、要有代表性,每个单位工程都要选到,参加人员要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3条之规定,桩基分包单位要参加地基基础结构验收,在验收组成人员情况表中签字盖章)。

2.施工单位自评报告(《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的规定)。

3.监理单位评估报告(《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监理单位对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规定)。

4.分户验收汇总表(《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住宅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要进行分户验收)。

5.基础、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提前开工项目对办监督手续前已施工部分要做B级检测),节能分部验收报送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钻芯)、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5.0.5条、14.1条和附录C的规定)。

6.资料核查记录。

节能分部资料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15.0.6条、15.0.5条规定的相应内容。

7.主体结构验收前抽查工程中采用的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抽样复验、试验报告汇总表。

8.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一览表。

9.提供图审结构专业相应设计变更单和对应隐蔽验收记录。

10.设计、勘察单位(基础)的质量检查报告(《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规定)。

要求:1.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验收规范中分部验收合格规定的内容,结论明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监督机构应明确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质量监督、验收、检测、评估等工作。

2. 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包括施工过程监督、材料检测、施工工艺评估等。

3. 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4. 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督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监督人员队伍,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 监督方法和手段:监督机构应采用合适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评估等。

6. 问题整改和处理: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方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7. 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工、罚款、吊销执照等。

8.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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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验收规定

主体验收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体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信息时间:2010-5-12 阅读次数:5113】【我要打印】【关闭】锡质监字[2010] 07号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针对近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第一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2、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二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为切实提高实体质量标准,主体分部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落实以下工作:1、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基本齐全,已出具主体结构质量评估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整改问题已落实,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3、沉降观测点设置完好,沉降观测资料齐全。

4、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按规定进行实测的资料齐全。

5、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的资料。

第四条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实测的有关规定1、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3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3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

实测要求:按附表一所示位置进行检测,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一。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建造工程按照像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1 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方面的安排,确定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1.2 确定验收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确定参预竣工验收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1.3 准备验收文件和资料:建设单位需准备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以供验收人员查阅。

二、验收的基本要点2.1 工程质量验收:对建造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消防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2 安全设施验收:对建造物的防火、防盗、防雷、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建造物的安全性。

2.3 环境保护验收:对建造物周边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建造物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要求。

三、验收的具体流程3.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包括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

3.2 验收组成立: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情况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时间和人员。

3.3 现场验收:验收组对建造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记录问题和不合格项,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4.1 合格验收:如果建造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验收组将出具合格验收意见,并向建设单位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4.2 不合格验收:如果建造工程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验收组将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4.3 强制验收:如果建设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相关部门可采取强制验收措施,确保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验收后的监督和维护5.1 监督:相关部门将对已验收的建造工程进行定期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长期维护。

5.2 维护:建设单位应按照像关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建造工程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结论: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是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对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的基本要点、验收的具体流程、验收结果的处理以及验收后的监督和维护等方面的详细阐述,可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建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2015.7.23)

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2015.7.23)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建筑分部工程主体验收方案

建筑分部工程主体验收方案

建筑分部工程主体验收方案一、验收前准备1. 验收人员组织主体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人员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等。

2. 验收资料准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主体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工程合同及变更、施工日志、材料报销单据、施工质量检测记录、施工单位资质文件等。

3. 验收仪器设备准备验收前需准备好相关的验收仪器设备,包括测量工具、检测设备、质量评定工具等。

4. 验收程序准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提前准备好主体工程的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明确验收流程和验收标准要求。

5. 验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明确验收时间和地点,并确定相关验收人员名单。

二、验收内容1. 主体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验收:包括地基沉降情况、基础平整度、基础水平度、基础质量等。

(2)框架结构验收:包括墙体结构、梁柱结构、楼板结构等的验收,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3)外墙验收:包括外墙平整度、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安装质量等的验收。

(4)屋面验收:包括屋面防水材料安装质量、屋面排水情况、屋面结构密封等的验收。

2. 建筑装饰验收建筑装饰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内墙验收:包括内墙装修平整度、内墙装饰材料安装质量等的验收。

(2)地面验收:包括地面平整度、地面装饰材料安装质量等的验收。

(3)天花验收:包括天花平整度、天花装饰材料安装质量等的验收。

(4)门窗验收:包括门窗安装质量、门窗密封性能、门窗开闭性能等的验收。

3. 建筑设备验收建筑设备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给排水系统验收:包括给水管道安装质量、排水管道安装质量、水表安装质量等的验收。

(2)电气系统验收:包括配电箱安装质量、电线敷设质量、开关插座安装质量等的验收。

(3)暖通系统验收:包括采暖设备安装质量、通风设备安装质量、空调设备安装质量等的验收。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2014年11月11日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以下简称结构实体检验)是指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规范、标准和本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实测实量,以检验结构工程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第三条本站所监督工程的结构实体检验工作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质量管理规定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结构实体检验的施工自检方案或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并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第五条结构实体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先对检验范围内的构件或部位的外观质量进行目测,选择的构件或部位应有代表性,兼顾同一楼层的两端和中间部分,检验应包含外观质量有明显缺陷的构件或部位。

第六条为核实结构实体检验数据的真实性,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施工单位同项目的自检数据;优质结构专项检测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监理单位同项目的平行检验数据;监督抽检时,应有不少于一个构件或部位在监理平行检验同项目的构件或部位中抽取。

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管理细则

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管理细则

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管理细则(依据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标准)编制:审核:批准:编号:版本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管理细则1.目的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强技术责任制,保证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工程过程中质量检验过程控制。

3.职责3.1工程部负责开发项目过程的检验验收管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3.2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工程部应会同项目部、监理公司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验收后,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并配合监督单位评定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

检查验收人员应由下列人员组成: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管理人员。

工程部:工程部负责人、工程质量检查人员。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技术人员。

监督单位:监理公司及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

3.3各隐蔽工程项目完成后,工程部应及时会同项目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验收后,须立即监督施工单位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验收人员应由下列人员组成: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管理人员。

工程部:工程部负责人、工程质量检查人员。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施工技术人员。

监理公司:现场质量监督人员。

4.内容4.1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4.1.1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划分4.1.1.1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建筑的主要部位划分,每个分部又包括若干按主要工种划分的分项工程,按现行规定,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如下:a)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该分部工程包括以下分项工程:土方、爆破、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挤密桩、振冲地基、旋喷地基、打(压)桩、灌注桩、沉井与沉箱、地下连续墙、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

b) 主体分部工程该分部工程包括以下分项目工程: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预应力混凝土、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钢结构螺栓连接、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油漆、木屋架制作、木屋架安装、屋面木骨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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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2015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乌市质监站?2015?4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各科室:为规范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精神,结合我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抄送:站各领导、各科室、存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为统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标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基本条件第一条单位工程中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要求全部或分段(子分部)完工,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参建各方人员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可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申请。

第二条凡申请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的工程,除满足《附表一》要求外,质量控制资料(含沉降观测资料)按部位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按部位)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主体结构有质量投诉未经查证落实、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或发生质量等级事故的主体结构工程,暂停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

第二章验收监督组的组成和相关要求第四条验收监督组由持监督证的2人以上的监督人员组成,组长可由中层领导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验收监督组由科室负责人统一安排并登记。

一般情况下,工程的第一监督员不宜担任本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监督组组长。

对特殊工程或在特殊情况下,组长由科室领导推荐,并报站分管领导同意或由分管领导直接指定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条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的工程和较大规模的构筑物工程,监督组人员不少于3人(含3人);建筑物面积在30000㎡(含)以下的工程,监督小组可由2人组成;针对群体工程,可组成一个验收监督大组,下设若干个监督小组(2人)。

第六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结束后,验收监督组组长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验收监督结论并向监督员交接、存档相关验收资料。

科室负责人应定期(每旬)将验收监督结论汇总后向分管站领导汇报,每月向站长汇报一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总体情况。

第三章验收监督程序及相关要求第七条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或授权施工单位本站提出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请(详见表二)并商定验收监督时间。

对符合验收监督条件的工程,科室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答复;对质量投诉较多单位的工程,科室负责人应重点控管并向站分管、主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验收监督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6.0.3条的规定,以下人员应参加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监督人员应以中标通知书和变更单为依据,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1、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称总监)和总监代表及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3、设计单位项目总负责人(以下称设总)或结构专业的设计负责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或甲方现场代表可(列席)参加。

其中,总监、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履职。

设总因故不能到场参验时,必须按本站规定书面委托他人履责并提前报我站监督科。

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该工程不具备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件,由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

第九条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前,监督员要重点审查设计变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没有复审,不能安排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应责令甲方整改。

(1)软弱地基处理方案发生变化;(2)基础结构型式、结构主要构件发生变化;(3)结构层数(含地下室)、面积发生变化;(4)阳台做法(是否封闭)发生变化;(5)砖混结构主体承重结构(承重墙间距、砌体材质、混凝土强度) 发生变化;(6)框架(排架)柱网尺寸、楼板厚度发生变化;(7)悬挑结构跨度发生变化(增加);(8)预应力结构、球型网架、轻钢屋架等跨度、型式,发生变化;(9)建筑结构层高发生变化;(10)现浇楼梯结构形式发生变化;(11)其它需要复审的内容。

第十条验收监督主要内容及方式:1、验收监督组要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5.0.3条的规定进行核验并做好记录,同时要分栋号、分部位详细记录所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含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检查内容包括外墙、公共部位、现场抽签确定的楼层和房间,重点是“强条”的实施;梁柱节点、悬挑构件、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砌筑方法、抗震构造(GZ、QL)、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等。

质量保证资料重点检查:桩基检测报告、软弱地基处理检测报告;各类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质量问题(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证取样试验报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必含悬挑构件、板厚的内容)、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报告)及参建各方人员签字的真伪等。

第四章验收监督结论的确定及相关要求第十一条验收监督组在认真填写“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经讨论和协商,共同对验收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讨论时,组员先发表意见,组长最后发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验收监督结论。

但当遇到重大技术质量问题难以当场判定时,由组长立即向站分管领导直接请示、决定。

第十二条验收监督完毕后,验收监督组要汇总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填写表格。

最后召开由各方参加的主体结构验收监督会议,会议由监督组组长主持并宣布验收监督结果。

第十三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结论:1、验收监督通过。

无需返整改回执。

(质量较好)2、需进行整改返回执后,验收监督通过。

回执要经相关监督人员到现场抽查核实后确认。

(质量一般)上述两种情况,监督组应按规定及时形成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但不对外发放。

3、验收监督不通过,责令整改。

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

(质量较差)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或检测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记载“不良行为记录”,下停工通知单;违反“强条”的,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判定“验收监督不通过责令整改”的基本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判定“验收监督不通过责令整改”。

一、不能提供质量控制资料或按施工部位应提供的质量控制资料不足70%(按类别、份数分别平行统计)。

二、观感质量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合格率低于80%(保障性安居工程低于85%)。

三、观感质量验收(实测实量除外)不符要求。

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判定“观感质量不符要求”。

1、观感质量检查存在违反“强条”的质量问题;“强条”是工程建设的最低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2、有5条及以上可记录的常见质量问题或质量通病;3、确认采购、加工环节产生并使用“瘦身钢筋”;4、发现使用国家、行业、自治区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5、发生或已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常见质量问题或质量通病的认定准则一、在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中,发现下列2处及以上相同或相近质量问题、质量通病,就形成可记录的有效的1条。

1、砌体组砌方法错误;2、违反规定,发生砌体混砌现象;3、拉结筋漏设或间距超标;4、填充墙与梁底连接做法不符设计要求;5、砌体中安装管线剔槽,严重破坏墙体的整体性;6、楼梯踏步尺寸出现严重偏差(含出现“半步”);7、现浇砼构件主要部位有蜂窝、孔洞;8、现浇砼构件主要部位有夹渣、疏松;9、纵向受力主筋有露筋现象;10、清水砼构件有严重的外形缺陷、外表缺陷;11、室内楼板存在横向贯通裂缝或较严重的裂缝(每条长度累计超过3米,宽度超过0.3毫米);12、室内楼板面上有明显脚印、凹槽等;13、钢结构构件存在超标的侧向弯曲变形或挠曲变形;14、漏设GZ、QL(含二次混凝土结构);15、预应力构件的灌浆与封锚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16、窗框与墙体未做“软连接”,发泡不密实,固定不牢;17、擅自取消烟道、抽气管道或擅自改变其位置;18、各类试块的留置组数、位置,保护装置不符要求的;19、混凝土试块未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评定的;20、其它方面存在违反标准、规范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的质量问题。

二、下列质量问题可以“只讲不写”:1、楼梯施工缝位置留置错误且无法整改;2、砼构件有轻微的涨模、接槎错台现象;3、砼构件存在一般缺陷(少量的非主筋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4、砼构件非主要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表面裂缝;5、砌体中个别(2处以下)存在碎砖、干缝、瞎缝、灰缝不均匀等。

6、反手墙墙面平整度较差的;7、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的一般项目,部分存在违反现象。

第十六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复验复验工作原则上必须由原验收监督小组成员继续完成,其中组长不得随意变更。

变更组长要报站分管领导同意。

复验工作按原报验程序进行并重点复查上一次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发现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认真记录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重新评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房建、市政(含轨道交通)监督科应按季度统计汇总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结果,定期召开工程质量问题分析会,提出进一步改进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落实好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主体结构分部(含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一次性通过的工程和主体结构未发生过等级质量事故的工程,才能有资格申报乌鲁木齐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十九条验收监督组成员对验收监督中存在的下列情况,可直接向站领导投诉和举报:1、存在未认真核实的重大结构安全质量隐患、其它有可能改变验收监督结论的问题;2、验收监督组成员存在营私舞弊、违规操作的问题;3、存在重大疏漏或未按本实施细则认真查实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

经站领导及相关部门查实后,要按本站规定和“监督人员失察行为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和记载。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的、常见的建筑结构,其它的建筑结构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不适用于特别复杂的、新型的建筑结构及特殊工程。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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