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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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是怎么样的呢,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呢,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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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破获刑事案件。

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更为适宜”是指:
(1)犯罪嫌疑⼈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犯罪嫌疑⼈在居住地民愤很⼤,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审判的。

(3)可能对犯罪嫌疑⼈判处管制或者适⽤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所谓犯罪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为发⽣地,它还包括犯罪⾏为预备地、犯罪⾏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切场所。

所谓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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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公安部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审查起诉”,即由中央和省级公安部对少量重要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二是“分级审查起诉”,即在中央和省级公安部的指导下,市级公安部领导的审查起诉机构开展审查起诉;三是“当地审查起诉”,即由县级公安部领导的审查起诉机构负责审查起诉。

此外,审理重大案件也存在管辖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全国上级公安部有权依法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案件,但在审理重大案件的期间,本市及下级公安部应继续受理、审理和管辖所有普通案件:其中,本市及下级公安部仍具有审查起诉的权利,但如果涉及到重大案件的干预,也需要经过上级公安部的审批才可以进行。

另外,中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部有权将其行政机关性质的刑事案件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审理,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总而言之,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是全国范围内法律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辖分工的精准实施,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健全、严肃;
同时,要加强对刑事管辖范围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审判工作的高效推进。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 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 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 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 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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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何划分案件 管辖?
无论是普通管辖还是专门管辖,根据法 院级别和案件发生地,对案件进行级别管 辖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 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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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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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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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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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 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
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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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但是依照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

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

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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