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8699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维护员工人身资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动火作业,包含维护和修理、施工、设备更换等需要使用明火、电焊等具有火源的作业。
第三条定义1.动火作业:教唆用明火、电焊等具有火源的作业活动。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指被指定管理动火作业的人员。
3.安全察看员:指在动火作业现场负责察看监督安全情况的人员。
4.批准人员:指负责批准动火作业的主管人员。
第二章组织和责任第四条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总责。
–审批订立和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配置充分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建立动火作业的记录档案,保管相关资料。
2.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订立动火作业方案,报请主管人员批准。
–下发动火作业任务书,明确作业时间、地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作业人员依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操作,并供应必需的技术引导。
3.安全察看员:–负责察看监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
–在动火作业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刻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批准人员:–依据动火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批。
–审批后,下达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五条人员资质及培训1.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动火作业人员必需通过培训,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流程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与批准1.动火作业负责人依据实际需要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动火作业负责人将动火作业方案及申请表报送批准人员审批。
3.批准人员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合理性和安全性符合要求时,批准动火作业,并将批准文件下达。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保障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烟雾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承包商、访问人员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第一条动火作业申请应提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确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申请应由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审批。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审查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条件。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一条动火作业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准备、作业程序、作业环境控制、作业人员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作业准备包括: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准备、清理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作业程序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协调配合要求等。
第五条作业环境控制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照明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六条作业人员保护包括: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控制火源等,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第一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进行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安全的认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讲座,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附件)一、前言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动火作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需要进行明火操作的作业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明火的行为。
2.动火危险区域:指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高的区域。
四、责任1.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审批。
2.动火作业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进行,保证作业安全。
3.安全员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
五、作业程序1.动火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列明动火作业具体内容及安全措施。
2.安全员审核申请内容,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3.审批通过后,动火作业执行人按照作业程序进行操作。
4.动火作业完成后,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六、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易燃材料,保证作业区域安全。
2.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确保出现火灾时能迅速扑灭。
3.动火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保证自身安全。
七、作业风险管控1.对于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风险,必须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针对不同作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八、作业检查与汇报1.安全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2.动火作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将作业情况进行汇报,包括作业过程、安全措施等。
九、处罚与奖励1.对于动火作业中违反规定而导致事故的,依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于执行规范、无事故的动火作业,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附件1.动火作业审批表格2.动火作业现场检查记录表十一、总结本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动火作业的管理,降低事故风险,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作业安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用文档)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用文档)1.引言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弧或其他高温设备进行的作业,如焊接、切割、热风枪等。
由于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等危险因素,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以确保作业安全。
2.管理原则2.1安全第一原则: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2预防为主原则: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
2.3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3.管理流程3.1动火作业申请在进行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
3.2动火作业审批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安全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
3.3动火作业准备作业单位在获得动火作业批准后,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3)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4)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燃物品和危险物品。
3.4动火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作业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作业;(2)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3)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可靠的动火设备;(4)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5)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3.5动火作业记录作业单位应记录动火作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并保存至少一年。
4.安全管理要求4.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3)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4)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作业前的“八不”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在周围的易燃杂物清除之前,不要使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构筑物,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已充装气体并有膨胀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得动火使用。
6.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得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动火时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二、动火作业的“四要”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必须及时灭火。
4、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要求、《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等。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章职责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第四章制度内容第五条定义动火作业:在禁火区或盛装过危化品的容器和管道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证。
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动火分析1、动火分析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分析,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作业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提取,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九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大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大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因生产、维修、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割)、砂轮切割、喷灯等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特殊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危险物品仓库、油罐区、油气管道等特定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在非特定场所进行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在非特定场所进行的较低危险性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等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动火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二、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动火作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特殊动火作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应当向审批人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必要性、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动火作业申请经批准后,动火作业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周围易燃易爆物品,设置警戒标志,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当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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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管控公司的动火作业,认真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员工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何人(包括外来进厂施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动火作业的管理。
3 定义
3.1 明火:敞开的火焰、火星等,火焰具有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热量,是引起火灾的主要
火源,常见的明火包括生活用火(如烟头、火柴、烛火、打火机、煤油炉等)和生产
用火(如电焊和气焊、喷灯、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等)。
3.2 动火作业:指生产工作中所涉及的动火操作。
4 职责
4.1 申请动火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中心安全管理员进行审
批。
4.2 安全主任:
4.2.1 审核公司各部门的动火申请,并确定动火做作业监护员。
4.2.2 对动火作业结束进行验收评定。
4.3 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
审批环安管理员确认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并要求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执行动火作业;
安排部门安全全员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护。
4.4 保安员: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时巡查,发现有违规现象有权制止作业,并通报给环安管理
员。
4.5 施工部门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审批单内容进行作业。
4.6外来施工单位:
有关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的《外来工程管理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5 工作内容
5.1动火作业的申请
5.1.1 公司所有涉及非日常明火作业项目,动火前必须由动火的责任部门提出《动火作
业审批表》,并提交至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并确认相关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5.1.2 安全管理部门接收到《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到动火现场堪查并在审批表上作好备注
转交给动火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灭火装置及《安
全警告牌》交至需动火部门,责任部门安排监督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跟踪
管理。
5.1.3 核准的《动火作业审批表》有效期最多不能超过五天,对工程项目较大的、时间较
长的工程,须办理延期手续,所有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审批后施工人员
方可执行动火作业。
5.2 实施动火作业管理
5.2.1 动火区域管理
A 动火现场必须挂警示标志牌并将《动作也审批表》放置在祖业现场,如没有警示
标志牌和未经审批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及动作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安全巡查人
员、保安员有权制止作业,并立即报告给安全主任或总经理。
B 办理了《动火作业审批表》,但不是在申请的动火范围(位置)内,则视为违规
作业。
C 在易燃易爆场所(如:危险品仓、油槽、高温高压设备等),严禁使用蜡烛、火
柴、打火机或普通的照明灯具照明,必须采用封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照明或开关。
D 作业场所根据安全管理人员的确认配备适当的灭火装置及做好预防措施。
E 高空焊接、切割作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还要留一人在现场看守。
防止火
花四溅。
F 若施工中暂停或施工完毕,必须关闭或拆除临时电源且必须清理现场废物。
G 操作区域需设置拦截装置,避免非作业人员误入。
5.2.2 动火人员管理:
A 凡涉及到电、气焊等特殊岗位的动火作业操作,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
B 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入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区域。
C 严禁吸烟。
D 必须佩戴合格的个人保护装置。
E 外来工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外来工程管理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F 禁止非申请操作人员动用动火设施。
G 动火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理念,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作业。
5.2.3 动火作业监督人员管理:
A 有责任和义务管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操作。
B 有权利制止一切违章作业并上报行政部或总经办处理。
5.2.4 动火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临时动火作业规定中的“八不”、“四
要”、“一清”。
A 八不:
●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杂物和易燃物没有清除不动火;
●附区堆移的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措施不动火;
●凡盛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不清洗干净不动火;
●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场地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
不动火;
●高空焊接制作未清除地上可燃物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未配备消防器材和器材不足不动火。
B 四要:
●现场要有安全责任人在场才能动火(包括间断动火作业);
●现场责任人与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细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
要立即停止动火;
●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C 一清: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与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场地,且使用完毕
的器具需冷却至常温方可离岗。
5.3 惩罚规定
5.3.1 有未经审批之动火作业,将对动火作业人员记大过一次,部门最高负责人记小
过一次进行处罚,如为外来工程,则追究外来工程单位责任的同时需对申请外
来工程的负责人处以大过一次。
5.3.2 若未在《动火作业审批单》上申请批复的范围内作业但纠改及时、认错态度良
好,未造成任何损失的,如属于公司内部人员则当事人须进行书面检讨并作公
司的书面通报批评,公司可按照《消防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消防法规进行处
理。
5.3.3 若未在《动火作业审批单》上申请批复范围内作业且不听劝阻和拒绝及时纠正,
态度恶劣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理,同时有责任和义务
按公司规定及消防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公正处理。
6 附件:
《动火作业审批表》
6、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施行。
生产部:
技术部:
财务部:
行政人事部:物流计划部:工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