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杭政办函[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市城管办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精神,市管道路的管理养护维修职能已下放到各城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杭州市市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其职责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市政府为了加强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市区重要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市开挖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协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杭政办函[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检查考核的试行办法(市城管委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增强管理合力,提高管理绩效,提升杭州市城区整洁度,扎实推进杭州市“保洁、保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战略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标准,按照“管理定额化、定额考核化、考核日常化”的要求,拓展和深化城区“保洁、保序”工作内涵,充实检查考核内容,促进“城管上水平,百姓得实惠”,努力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工作原则。
1.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一是实行统一的道路(街巷)“保洁、保序”质量标准和考核评分标准。
二是根据道路(街巷)所在区域的管理要求,统一道路范围,并将主城区道路和街巷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保洁一类道路、窗口地区为保序考核主要道路,保洁二、三类道路为保序考核次要道路,保洁一、二类街巷为保序考核背街小巷,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管理和作业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保洁第三类街巷由各区政府负责进行检查、考核,并落实城区整洁度长效经费。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突出“窗口”地区、重点道路(街巷)、“保洁、保序”问题易发地段的执法管理,提高路面巡查频次,延长执法管理时间,加大处罚力度。
杭政办函〔2008〕2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市物价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破解“停车难”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组织实施。
公安、建设、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的收费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 5.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专业停车场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鼓励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免费开放。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认真抓好道路保洁分类管理的实施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网络,整合辖区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力量,制定完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道路保洁分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
2.以类定费,按质核拨。根据道路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保洁时间、人均保洁面积、洒水频次、机扫频次、清洗频次、经费定额等环卫作业指标,实行定人、定时、定量、定机保洁,道路保洁质量直接与道路保洁经费核拨挂钩。对保洁质量达到标准的道路,按定额拨付保洁经费;对保洁质量未达到标准的道路,依据检查考核结果核减道路保洁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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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工作方法。
1.每月末按比例随机抽取下月被检道路、街巷、“窗口”名录。
2.检查时每个检查小组不得少于3人。
3.每次日常巡查以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受检城区和被检道路、街巷、“窗口”。检查时应对被检道路(街巷)进行全路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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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自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检查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0e5b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71.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1日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我市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下同]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市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留用地开发和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稳步推进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发改、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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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对城市街景的管理,保持城市建(构)筑物立面的清洁、美观并与整体街景相协调,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临街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其立面的建设、装饰、维护、管理,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色彩及附属物的设置进行审核;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立面整洁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临街建筑物立面及附属物的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三、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单体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主要道路的街景规划。
四、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街景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造型和色彩,确需改变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乱涂写、乱招贴,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立面有明显污迹、乱涂写、乱招贴的,应及时进行清除、清洗、粉饰;有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及时进行修补、装饰和维护。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8•【字号】杭政办函[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城管办二○○九年二月二日)为切实破解“停车难”,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改善停车收费环境,结合杭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收费和监管队伍建设1.加强收费人员力量,确保收费服务到位。
按照“服务到位”和“应收尽收”的要求,各区要合理安排工作力量,各收费点原则上每班次安排2名工作人员,确保在工作时间段内(8:00-22:30)各收费点有工作人员在岗,以提高收费服务效率,杜绝停车不付费现象。
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夜间繁华路段和停车包月等路段应延长收费服务时间。
2.加强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力量,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按照岗位职责配足监管人员,做到专职专岗;区级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也要配足管理人员,加强收费服务巡查和管理,提高收费服务效能。
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适时对各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管理效能等进行检查和督查。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素质。
加强收费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广泛开展技术练兵、岗位技能总结交流等活动,在收费人员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40087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37.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
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进行会审,建立方便快捷、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市规划局应做好10%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
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杭政函〔2005〕128号文件规定获取10%留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可在不超过该村预测留用地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项目需要预支留用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2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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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4]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16
【实施日期】2004.0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
(市城管办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精神,市管道路的管理养护维修职能已下放到各城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杭州市市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其职责
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市政府为了加强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市区重要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市开挖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协调。
各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