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1. 总则1.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筑工程的强制性条文。

1.2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必要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1.3 施工单位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和施工安全。

1.4 施工单位需落实施工管理责任。

2. 施工许可2.1 施工单位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2 施工单位需提交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规定经过审核批准。

3. 劳动安全3.1 施工单位须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3.2 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

3.3 施工单位需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并确保其使用和维护。

3.4 施工单位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质量4.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2 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施工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

4.3 施工单位须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

5. 环境保护5.1 施工单位应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2 施工单位需合理管理和利用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

5.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不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6. 工程验收6.1 施工单位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质量验收。

6.2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

6.3 施工单位需提交相关施工记录和工程文件,并接受监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7. 违法行为和处罚7.1 施工单位如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7.2 施工单位需经相关程序进行听证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附件:1.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样本2. 安全生产培训教材3.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4. 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施工许可:指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需向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施行日期】2000.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8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的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本文将概述一些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阶段1. 设计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资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设计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设计项目经验。

2.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等;•施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图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编制。

施工阶段1. 施工许可要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

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和监督检验。

验收阶段1. 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验收阶段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初验、竣工验收和终验等程序;•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验收结果的处理要求验收结果的处理是最终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关键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可持续性。

这些条文的实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遵守一系列强制性规定,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首先,在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中,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并且要求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规定了关于人员配置的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施工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施工人员等。

这些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负责监督工程执行情况、协调各方资源、解决工程问题,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和要求顺利进行。

另外,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强调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按照合理、科学的方法和工艺进行施工,并且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告和解决施工中的延误和问题。

施工单位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主要工序和节点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在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粉尘和废弃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和公共卫生。

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关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条文规定的施工单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

室内楼梯栏杆水平段长度大于0.5m,栏杆扶手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之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设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之上不应低于1.10m。

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P.9。

(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且方便清洗。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定2.1 建筑功能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使用方便、实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2.建筑功能应明确,建筑面积布局合理,功能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合理,满足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3.住宅建筑应考虑日常生活便利,如阳光、通风、采光等。

2.2 建筑结构1.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应按照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

2.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防火、隔音、保温等要求。

3.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美观的外形,符合环保要求。

2.3 环境保护1.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2.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水、土壤和空气等环境。

2.4 施工质量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合理,结构牢固,符合质量标准。

2.施工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到建筑质量可控可测。

3.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质量。

2.5 安全生产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和防护。

2.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2.6 验收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验收结果及时发布。

3.本标准是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应做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第壹章设计总则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住宅应具有和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住宅的设计和建造应和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住宅结构于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住宅应具备于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电梯不应和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于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于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且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于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于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且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且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1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1住宅不应布置于地下室内。

当布置于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于地下室。

当布置于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且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

(住宅建筑规范)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壹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省住宅设计标准)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1.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 节第A.0.1条的规定;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5.2.2住宅室内采光标准5.4.2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外窗不应小于30dB ,户门不应小于25dB 。

5.4.3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于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 声级)为50dB ;夜间允许噪声级(A 声级)为40dB 。

(省住宅设计标准)5.4.4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

(省住宅设计标准)5.4.6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5.4.7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6.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省住宅设计标准)6.3.1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

(省住宅设计标准)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6.1.3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筑规范)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规范)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仍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且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章面积标准及层高4.7.2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m,局部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7.3(省住宅设计标准)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范)第三章阳台及栏杆4.6.4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之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省住宅设计标准)‘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住宅设计规范)4.6.5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6.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10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4.8.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四章楼梯及电梯4.9.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壹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4.9.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9.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第五章出入口及走道4.10.17层及之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之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1住宅的公共入口和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2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8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之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9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第六章无障碍设计7.4.17层及7层之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

7.4.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表7.4.2坡道的坡度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于门把手壹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于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

7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住宅设计规范)4.5.4住宅和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